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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幣礦場非法用電

發布時間: 2022-11-05 15:37:52

① 一枚比特幣30萬,一年耗電143億度,中科院發出「警告」

近年來,什麼最火,那當然是虛擬貨幣。說到虛擬貨幣,我們不得不提到比特幣。

比特幣誕生於2009年1月3日。其是一種以P2P為加密的數字貨幣,比特幣不需要通過貨幣機構發行,其是由計算機的演算法產生的虛擬貨幣。比特幣與貨幣最大的區別在於,其數量非常有限,具有很高的稀有性。

現在的比特幣,一枚可以達到55000美元,約等於人民幣30萬元。這是一個相當龐大的數字。

前段時間,伊朗就大范圍無徵兆性停電,持續了很長時間。其主要原因就是因為比特幣「挖礦」,為此伊朗政府關閉了1600個比特幣「礦場」。

所謂挖礦,就是圈內人士,花費大量物力,即計算機進行挖礦,每一台計算機的功率還在不斷提高,用來產出比特幣。

這些計算機需要每天持續24小時運作,其計算機的持續降溫過程,也需要耗費大量的電力。

在伊朗,這樣的礦場可以說非常多。因為伊朗的電費較為便宜。美國電價3元,而伊朗只需要每度電兩毛六。

極地的電價吸引了很多比特幣圈內人士,在伊朗建立大規模計算機站,每天無休止進行換算。這才導致了伊朗長久的無故斷電。

首先,挖礦需要消耗大量的電力。雖然內蒙古風力資源豐富,但挖礦消耗的能源是巨大的。

而且,比特幣交易處於政府收益的盲區,就算比特幣賺得盆滿缽滿,政府也無法從中獲取任何好處。

花旗銀行表示,比特幣一年所消耗的電量可以達到了143億度,其總量相當於上海市全部 社會 一個月用電、相當於馬來西亞和瑞帶一整年用電。

且挖掘比特幣會產生億萬噸的電子垃圾和碳排放,對全球環境都會造成影響。

對於這樣一個新興的比特幣市場,有的人已然賺得盆滿缽滿,對此事你又有什麼看法呢?

② 各國相繼整治挖礦業,比特幣還有未來嗎

新年剛過,幣圈又迎來了新一輪打擊,繼很多國家之後,科索沃也對比特幣礦場出手了。

2021年9月,中國率先出台了全面清理比特幣礦場的禁令,國內大量礦場被迫出海尋找生路,很多礦場盯上了綠色能源富集的北歐國家,還有一些則瞄準了哈薩克、伊朗、科索沃等盛產煤炭和天然氣的能源國家,連小小的阿布哈茲都吸引了不少礦主。到了2021年秋天,全球已經有超過四分之一的比特幣(Bitcoin)產自哈薩克和伊朗的礦場。

不過最近幾個月,一些曾經對比特幣表示歡迎的國家也開始大批驅趕礦主了。原因無他,這些比特幣礦場都是耗電大戶,給所到之處造成了電力短缺甚至大面積停電,連德黑蘭和阿拉木圖這樣的首都城市也未能倖免。這對那些相信比特幣行業一定能夠通過可再生能源解決污染問題的人可以說是「啪啪」打臉。連可再生能源極其豐富的北歐國家都表示,如果任由比特幣挖礦業消耗掉越來越多的風能和地熱能,北歐國家自身或者都將無法實現它們的清潔能源目標。

最近又一些地方被這些「挖礦游擊隊」盯上了。這些地方應該對此保持警惕,認真思考這些礦場為什麼不容於中國、哈薩斯克斯坦和伊朗等國。比如最近,很多礦場都登陸了美國的得克薩斯州,這里已經成了礦圈當前最熱的目的地。荷蘭經濟學家亞歷克斯·德·弗里斯經營著一個名叫Digiconomist的追蹤比特幣能耗的網站,他說:「美國得州人的想法是,有了新的需求之後,就能夠修復該州脆弱的電網了。這是我聽過的最荒唐的想法。冬天和夏天一般是電網用電需求最大的時候,而比特幣采礦只會造成電力供給更加捉襟見肘,結果一定不會好看。」

現在,對比特幣采礦業出手的國家越來越多,這對美國得州、紐約州、肯塔基州以及德國、愛爾蘭等仍然歡迎比特幣采礦的一些歐洲國家來說是一個值得警惕的信號。讓我們看看近期有哪些國家明確表示將打擊比特幣,首先從新年前夜突襲比特幣的科索沃開始。

科索沃重拳打擊比特幣

近年來,科索沃的火電廠生產的廉價電力吸引了不少比特幣礦主。科索沃總共有180萬人口,比特幣挖礦業主要集中在科索沃北部地區,尤其是在年輕的塞族人口中較為流行。塞族人是科索沃境內的反對勢力,他們不承認科索沃是一個國家,而且拒絕繳納電費。最近幾個月,由於當地多家火電廠停機斷電,科索沃當局只得從歐洲鄰國進口了大量昂貴的天然氣用於發電。目前,科索沃有大約40%的能源依賴國外。科索沃已經宣布全境進入60天的緊急狀態,在此期間將限制家庭和商業用電。而禁止比特幣采礦正是科索沃應對能源危機而打出的一記重拳。

2021年12月31日,科索沃當局宣布「全境禁止生產虛擬貨幣」。希望比特幣禁令頒布後,釋放出的多餘電力可以幫助科索沃度過這個寒冷的冬天。科索沃傳遞出的信息是明確的:現在全球能源越來越稀缺,而且越來越多的國家都在質疑,將大量能源用於一種幾乎沒有什麼實際用途的貨幣,這到底有什麼意義嗎。

伊朗再次出手

2021年5月,伊朗各大城市輪番遭遇停電。為了緩解發電廠的壓力,並且給廣大家庭儲備更多電力,伊朗政府宣布暫停比特幣挖礦四個月。不過在短期解禁後不久,伊朗政府於2021年12月28日(也就是科索沃決定打擊比特幣的前三天)再次決定暫停比特幣挖礦。從官方統計看,比特幣挖礦的耗電量大致相當於伊朗全國發電量的3%到4%。這項禁令將持續到2022年3月中旬,屆時伊朗政府可能會再度允許挖礦,以換取伊朗政府急需的外匯。不過伊朗的挖礦業最大的問題是,超過60%的挖礦都是在非法的「黑作坊」里進行的,就連一些工業級的礦主也在違法「黑挖」。伊朗前總統哈桑·魯哈尼曾經親口承認,這些「黑作坊」很難限制,而且會繼續佔用大量家庭和商業用電。現在伊朗對比特幣的態度顯然已經趨於負面,因此在禁令到期後,伊朗是否會繼續允許挖礦業存在,還是非常值得懷疑的。

哈薩克態度轉向

除了美國之外,哈薩克也是從中國離開的礦主們的黃金目的地之一。2021年秋天,劍橋大學(Cambridge University)發現,哈薩克的比特幣產量已經達到了全球總產量的22%。據估算,在中國頒布比特幣禁令後,短短幾個月內,就有大約9萬台礦機被轉移到哈薩克,晝夜不停地進行挖礦。在該國最大城市阿拉木圖,采礦業的規模從2021年5月到11月中旬翻了一番。一般來說,哈薩克的用電量平均每年會增長1%到2%。但是在2021年,由於大量礦場從中國湧入,加之比特幣價格飆升吸引來了大量新人加入挖礦業,導致哈薩克的全國用電量較上年提高了8%。

哈薩克擁有巨量的石油儲備,2021年年初,該國還表示有很多富餘的電力產能。不過才幾個月,比特幣就將該國的發電能力打回了原型。到2021年7月,全國各地都出現了停電。為此,政府在9月出台了新規,對50家注冊礦場的用電量作出限制。兩個月後,政府又頒布了一項法律,將所有新礦場的用戶量限制在極低的水平。自此以後,哈薩克的挖礦熱潮開始迅速消退。

冰島對挖礦者說「不」

冰島坐擁豐富的廉價地熱能,這使它近幾年吸引了大量挖礦者前來淘金。中國香港的Genesis、Bitfury和加拿大的Hive等挖礦公司都在這個島國擁有龐大業務。但冰島的鋁冶煉廠和數據中心產業也很發達,這些產業也有巨大的電力需求。現在,冰島遭遇了能源瓶頸問題,而比特幣挖礦正是導致冰島能源短缺的主要原因。這場能源危機甚至迫使政府削減了對支柱產業的能源供給。2021年12月7日,冰島的國家能源公司Landsvirkjun宣布,它將不再接受新的虛擬幣礦場的用電請求。

瑞典想拉上歐盟一起禁比特幣

2021年11月12日,瑞典的兩名高級官員給該國監管機構寫了一封公開信,並向歐盟(EU)提出要求。此舉很有可能影響很多人暢想的「綠色比特幣」計劃——比如埃隆·馬斯克和傑克·多爾西都認為,清潔能源能夠讓比特幣摘掉污染的帽子。寫這封信的人是瑞典的環保署署長和金融監管機構負責人,他倆呼籲瑞典領導人叫停境內的所有比特幣挖礦行為。他們還呼籲歐盟27國共同簽署比特幣挖礦禁令。不過他們的理由並非是比特幣挖礦的碳足跡問題,而是因為比特幣挖礦消耗了大量可再生能源,從而阻礙了傳統行業的綠色轉型。瑞典有超過50%的電力來自風能、太陽能和水力,它也是世界上綠色能源佔比最高的國家之一。由於電價低廉,它也吸引了眾多從中國離開的礦商。這兩位官員指,從2021年4月到8月,該國比特幣挖礦業消耗的電力已經增加了好幾倍。

這兩位官員認為,比特幣挖礦消耗的這些電力,原本可以用於一些有益民生的項目,例如給電動 汽車 充電。他們指出:「如果瑞典允許虛擬幣挖礦產業,那麼我們的可再生能源或許將不足以實現我們所需要的氣候轉型。」比如在煉鋼和電池製造等產業推動清潔能源等等。他們認為,禁止比特幣挖礦,對於實現《巴黎協定》(The Paris Agreement)的氣候目標至關重要。他們還舉了一些例子,稱瑞典比特幣挖礦業的耗電量相當於20萬個家庭的用電量。「開采一個比特幣的耗電量,足以讓一輛中型電動 汽車 行駛180萬公里。」他們的結論也很直白——比特幣「不是可再生能源的合理利用方向」。

瑞典禁了,挪威大概率跟進

就在瑞典官員的這封公開信發表幾天後,一名瑞典高官也加入了他們的陣營。瑞典地方政府與地區發展部部長比約恩·阿里爾德·格拉姆稱:「看了瑞典監管部門提出的方案後,挪威目前正在考慮制定相關政策,以應對與虛擬幣挖礦產業相關的挑戰。」格拉姆還表示,和瑞典一樣,挪威也需要大量綠色能源,才能夠推動煉鋼和煉鋁等行業擺脫化石能源。隨著近年來鋁價飆升,煉鋁行業的電力需求也水漲船高。最近,挪威還新建了一些電纜項目,未來將具備將可再生電能出口到歐洲其他國家的能力,這將為挪威帶來一筆不小的收入。但另一方面,挪威將能源產量下降至僅滿足國內市場使用的水平——而且不包括比特幣。目前還不清楚挪威是否會跟隨瑞典的腳步對比特幣進行限制,但是關於歐盟是否可以在容許比特幣挖礦業的前提下實現其極其激進的氣候目標則已經成了一個熱門話題。

彈丸之地阿布哈茲

位於黑海(Black Sea)邊陲的阿布哈茲是20世紀90年代中期才從喬治亞分裂出來的一個蕞爾小國。但是它早在伊朗和哈薩克之前就經歷了比特幣挖礦業的危害。阿布哈茲一共只有25萬人口,但2020年這里卻出現了625個比特幣礦場,很多礦機就架設在老百姓的廚房和卧室里。比特幣挖礦業的崛起使2020年當地的用電量增加了20%左右。2020年11月中旬,當地家庭和工廠都陷入了停電。政府在當年年底正式頒布了比特幣挖礦禁令。為了防止有人「黑挖」,政府還派人突襲企業和民宅,踹門撬鎖,搬機器剪網線,一時搞得人人自危。

將比特幣拒之門外的國家越多,歡迎它的國家自然就會越少,而這些國家的電網承受的壓力就會更大。目前仍然歡迎比特幣挖礦的美國得克薩斯州、肯塔基州和加拿大艾伯塔省等地很快就要面臨這種挑戰。可能首先你會聽說礦商與當地的電力公司建立了合作關系,而電力公司則表示將提高發電總量,而礦場也會在用電高峰時段關閉,好把更多的電力留給家庭和企業。

對這個問題,冰島國家能源公司的首席執行官總結得最到位:「沒有人會為比特幣專門建一個發電廠,它的未來有很多不確定性。」比特幣礦商賺錢最多的時候,就是它們昂貴的礦機馬力全開的時候。「所以他們絕對沒有動力在用電高峰時停機,甚至根本不會去這樣做。」

歸根結底,比特幣挖礦最大的問題,就是它提高了對能源的需求,而這個世界的能源本來就不夠用。(財富中文網)

譯者:朴成奎

③ 民用電挖比特幣違法嗎

法律分析:不犯法。1、我國法律、行政法規並未禁止比特幣的生產、持有和合法流轉,也未禁止買賣比特幣礦機。2、以比特幣為代表的「虛擬貨幣」投資及交易水漲船高,方興未艾。對於此類經互聯網技術發展後在互聯網環境中新生成的虛擬物品,相關交易存在政策與商業風險。但在在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前提下,當事人訂立的合同為有效合同。3、比特幣由「礦工」「挖礦」生成,「礦工」可以由身處全世界任何地點的任何人擔任,「挖礦」是「礦工」根據設計者提供的開源軟體,提供一定的計算機算力,通過復雜的數學運算,求得方程式的特解的過程,求得特解的「礦工」得到特定數量的比特幣獎賞。4、由於比特幣是基於工作量證明,與算力相關。要有算力,就得耗電,所以它的耗電量是很大的。也正因為有這么大的耗電量,才能保證比特幣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④ 虛擬貨幣「挖礦」導致電力資源浪費,是否該堅決打擊此類行為

隨著比特幣的大漲大跌,很多人都已經知道了虛擬貨幣挖礦會導致電力資源的浪費。在我看來,這樣的行為肯定是要嚴厲打擊才可以的,畢竟他們的行為說實話並不能夠產生多少的價值被我們所用。而且大多數的虛擬貨幣在某種程度上是非法的,所以並不能夠去支持這種行為。那麼今天我們就來探討一下虛擬貨幣的挖礦。

第三,如何看待投資比特幣的人?

在我看來,投資比特幣的確可能會讓一個人徹底翻身。但是更多的人在投資比特幣的過程當中卻身敗名裂,傾家盪產。而隨著這一次比特幣的價格下跌,很明顯就驗證了這句話,所以希望大家能夠理性的看待虛擬貨幣,或者目前風頭正盛的比特幣。正所謂投資有風險,入行需謹慎。就連正規的投資渠道都沒有辦法保證你的收益,更別說像這樣的非法渠道。

⑤ 比特幣用電站電有沒有違法

法律分析:比特幣用電站電違法。因為在中國挖比特幣是不合法的行為。比特幣是第一種分布式的虛擬貨幣,整個網路由用戶構成,沒有中央銀行。去中心化是比特幣安全與自由的保證,比特幣可以在任意一台接入互聯網的電腦上管理。操控比特幣需要私鑰,可以被隔離保存在任何存儲介質。除了用戶自己之外無人可以獲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製、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

⑥ 比特幣「挖礦」到底有多耗電

2021年末,牡丹江一犯罪團伙想通過虛擬貨幣挖礦賺錢,便租下幾個小區車庫,購置了60餘台「挖礦」設備,但是開挖後才發現「挖礦」設備耗電量大太,於是就動就了歪腦筋,購買了變壓器、高壓電纜等設備,通過搭接小區進線方式竊取國家電能想節省耗電成本。但是沒用上三個月就被順藤摸瓜的我公安民警抓了個正著。沒收了所有的挖礦設備和非法所得,還將面臨一大筆的罰金和刑事責任。

據新聞報道西部某省一家從事「數據業務」的企業,2020年全年納稅僅25萬元,但月均耗電量卻高達2500萬度!今年前4個月,納稅僅9萬元,但月均耗電量高達4500萬度,折算能耗約為1.5萬噸標煤。經調查發現,這台企業實則就是一家「礦場」。這么大的電力損耗,但是實際真的為社會貢獻卻是微乎其微。另外你可能還不知道,全世界最主要的礦場有60%是在中國,因此很多專家人都說,這根本就不是什麼挖礦生意,就是給我們的子孫們「挖坑」呀!

好在國家已經及時的發現這個情況,並在去年5月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會議明確提出,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由此國內大的礦場紛紛轉向了海外,剩下小也由地上轉入了地下。相信在國家重拳整治下這些破壞生態,浪費電能的挖礦行業將無所遁形。

⑦ 用水電挖比特幣違法嗎

現在挖礦是絕對合法的行為,如果你的電是合法的就肯定合法。如果是偷電挖就是違法的。偷電屬於盜竊,觸及法律也違背道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盜竊公私財物價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萬元至10萬元以上、30萬元至5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⑧ 挖「比特幣」等非法「挖礦」行為可能涉嫌的罪名

加密數字貨幣非法「挖礦」行為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

作者:李俊南 ,上海華勤基信(杭州)律師事務所負責人

近年來,比特幣、萊特幣、狗狗幣等加密數字貨幣的火熱行情吸引無數一夜暴富心態的人群積極參與,幣安、火幣、OKEx之類的網站迅速擴張擁有大量交易參與方,除了通過買賣途徑,很多人也選擇通過「挖礦」獲得加密數字貨幣。在「挖礦」的過程中產生一系列行為,而其中部分行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筆者認為,如果要辨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行為,必須先就加密數字貨幣和「挖礦」行為的概念進行了解。

第一部分 關於加密數字貨幣和「挖礦」的概念和性質

一、加密數字貨幣的概念

口語化普遍使用「虛擬貨幣」或者「數字貨幣」來指稱比特幣、萊特幣、USDT、狗狗幣等,其實「虛擬貨幣」或者「數字貨幣」的范圍比較廣泛,泛指不受管制的、數字化的貨幣,包括我們日常所知道的騰訊Q幣、盛大元寶等 游戲 幣或置換網站內部增值服務等的網路專用幣,也包括加密數字貨幣,筆者本文探討的各種行為或情節特指加密數字貨幣。加密數字貨幣是一種使用密碼學原理來確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易單位創造的交易媒介或者商品,來源於開放式的演算法導致沒有固定的發行方或管理方,通過網路計算方法進行解密獲得原始數字貨幣,因為演算法解總量可控從而做到讓數字貨幣總量固定,交易過程獲得網路中各個節點的認可從而導致交易行為的固定性或安全性。

加密數字貨幣與實物貨幣或者形式貨幣的數字化不同,《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1]和《關於防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2]明確其作為虛擬商品的性質,「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是真正的貨幣,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貨幣最初為不容易大量獲取的物品,而後變為金屬(尤其是金銀),這些本身即有價值的物品被挑選出來賦予交換權,按照某一時間點特定的價值比例可以循環、普適地交換其他商品或服務。政府(包括其他具有公信力的主體)成立後發行法幣,基於政府公信力和金銀儲量等基礎進行許諾,賦予法幣可以代替實物貨幣進行與商品或服務之間的交換。法幣(比如人民幣、美元、英鎊等)是在主權信用、貨幣契約理論和金銀儲備等基礎上而被賦予的代表一定可供交換價值的 社會 接受度。而 社會 之所以接受,是因為發行法幣時,主權機構將會就該等份額的法幣做出相應信用許諾,法幣具有轉化為真實實物價值的可能性。通常每個主權國家或區域只是用一種法幣,由中央銀行發行和控制,嚴格遵循「MPQV」的公式進行計算,避免發生嚴重背離市場的通貨膨脹或緊縮。

加密數字貨幣背後並沒有所謂的主權信用或價值支撐,是通過區塊鏈技術保密和流通、計算機演算法而獲得的虛擬物。區塊鏈是用分布式資料庫識別、傳播和記載信息的智能化對等網路。2009年比特幣第一個區塊被開發出來,有人稱之為「創世區塊」。用於加密數字貨幣的計算機演算法,目的是生成一種虛擬標記,這個標記被設定的程序認為完成了程序要求的解或運算結果程度,基於運算結果給這個標記一定的數字貨幣值。這個值本身沒有內在價值,是數學難題的解答,充其量可能對應的就是解法研發和所耗費的「礦機」購買價格、能耗價格等,而前者無法代表有價物,後者代表的只有消耗而沒有創造。

二、「礦機」和「挖礦」

獲得加密數字貨幣的初始方法就是運算,需要藉助計算機(「礦機」)來完成復雜運算過程。「礦機」通過中央處理器晶元或者顯卡參與數學計算,開展「挖礦」過程。如果能夠計算出結果,那麼被賦予一個或者幾分之一個數字貨幣值。以比特幣為例,「挖礦」就是找到一個隨機數(Nonce)參與哈希運算Hash(BlockHeader),使得最後得到的哈希值符合難度要求。

「挖礦」過程涉及的參與方和設備材料包括礦工、礦機、礦機銷售方、礦池管理方、區塊確認和廣播等。礦工可以簡單地理解為參與「挖礦」的每個人或機構,礦池是為了避免單個礦工「挖礦」收益的不穩定性而聚合礦工後產生的集合,根據不同礦工的運算貢獻對收益結果進行分配,區塊確認和廣播是通過區塊鏈節點互相認可某一個礦機代表的礦工工作量證明,進行記賬和通知其他節點。礦工的收益存儲於有密鑰的電子錢包中,可以查閱、使用和交易。「挖礦」的形式主要分為集中託管式和分布式,前者是礦工將礦機託管給某個礦池管理方,礦工支付電費和管理費,礦池管理方統一進行操作維護;後者是礦工自行管理礦機。

筆者認為單純的「挖礦」行為在此前並未存在任何有關於涉嫌違法的法律規定,但2021年5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召開第五十一次會議,根據會議精神,「堅決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此後就虛擬貨幣非法「挖礦」行為應當會出台進一步的規定。

第二部分 非法「挖礦」行為涉及刑事犯罪的現狀


一、筆者以「刑事案件」、「虛擬貨幣」、「挖礦」等關鍵詞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中進行搜索,存在132篇文書。經過對案件文書的研判,筆者發現:

1.根據審判程序來看。 一審判決書佔比81.81%;二審裁定書等佔比16.67%;審判監督駁回申訴通知書等佔比1.52%。

2.根據定罪罪名來看。 (1)一審定罪主要分布為:盜竊罪主要為盜竊公共電力資源,計算機系統相關犯罪主要為在他人計算機內植入木馬外掛程序、利用工作職務便利使用可控制的計算機系統挖礦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集資詐騙罪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除了與「挖礦」有關,還與加密數字貨幣的發行緊密相關,少量盜竊罪和其他類案件主要是與礦機買賣相關,或「挖礦」收益取得後被非法侵犯產生的其他犯罪行為。大量案件為單一罪名,少量案件數罪並罰。(2)二審定罪主要為組織、領導傳銷組織犯罪,佔50%;控制、入侵、破壞計算機系統等計算機系統相關犯罪,佔18.18%;其餘各項罪名(搶劫罪、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盜竊罪等)佔31.82%。基本所有案件均維持原判。

二、筆者另通過網路搜索發現:

2018年5月騰訊網報道[3]稱,「西安市未央區檢察院提前介入一起特大網路黑客盜竊虛擬貨幣案,並批捕該案三名嫌疑人。三名嫌疑人為專業化的網路技術人員,組織『黑客聯盟』非法侵入他人計算機系統並將計算機中的虛擬貨幣轉移,涉案金額高達6億元」。

2020年11月哈爾濱新聞網報道[4]稱,黑龍江警方抓獲28名犯罪嫌疑人,成功破獲一起涉嫌以「哥倫布CAT虛擬貨幣」「挖礦」為噱頭的特大網路傳銷案件,總價值近人民幣3億元。

2021年5月8日法制現場報道[5]稱,武漢市洪山警方「宣布打掉一專為網路詐騙團伙開發APP的 科技 公司」,「晟昌 科技 」接受委託定製開發一款名為聯合眾鑫的虛擬幣平台,以USDT充值後,「宣稱兌換聯合眾鑫獨有幣種ZBCT後,可在平台內購買礦機挖礦產生收益」,但礦機運營圖片全部為網路圖片,同時可以使用後台修改許可權,「隨意修改ZBCT價格及具體收益比率」。「晟昌 科技 」公司「3年間開發了150餘個涉及區塊鏈、虛擬貨幣、電子錢包、網路商城等APP、小程序,幾乎全部是網路金融詐騙、傳銷團伙所定製」[6]。

公布案例和網路報道表明,近年來與加密數字貨幣「挖礦」行為相關的違法犯罪活動非常猖獗,採取網路等方式,存在金額高、行為性質復雜、多角色參與、受害者群體遍布廣等特徵。

第三部分 就非法「挖礦」行為涉及刑事犯罪的一些思考

一、我國關於非法「挖礦」行為的態度

從2013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至2021年5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第五十一次會議要求,都在宏觀層面確認了加密數字貨幣在發行、交易過程中可能存在風險。因為加密數字貨幣去中心化不可管控的特性,被大量的犯罪活動所「青睞」。

2021年5月25日,內蒙古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了《關於堅決打擊懲戒虛擬貨幣「挖礦」行為八項措施(徵求意見稿)》,發布之前已多次對虛擬貨幣「挖礦」和交易行為進行圍追堵截。國家能源局四川監管辦公室發布《關於召開虛擬貨幣「挖礦」有關情況調研座談會的通知》。


二、從國際上而言

新加坡、韓國、日本等地均已出台了與虛擬貨幣相關的行業規范政策,比如在投資人門檻、交易所牌照、實名認證機制等方面均有所要求。印度則准備直接禁止民眾交易及持有加密數字貨幣。各個國家和地區的大趨勢也逐漸朝著管控方向歸攏。


三、非法「挖礦」行為的非法性體現分析

單純的個人購買或者租用礦機進行加密數字貨幣「挖礦」,並未有法律規定禁止,這是基於個人需要而獲得虛擬商品的行為,需要被禁止的應當是帶有非法屬性的「挖礦」行為。


前文提及的案例表明,主要犯罪行為體現為:

1.技術型非法攫取

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投資者購買礦機,或管理計算機,或其他便利條件,通過對計算機系統內植入木馬病毒為自己「挖礦」,涉嫌 入侵、控制或破壞計算機系統犯罪 ,或盜取他人已經獲得的加密數字貨幣 涉嫌盜竊罪

2.盜取電力資源

部分不法分子通過私設電纜、增設微電腦控制器等手段盜竊電能用於「挖礦」,已經成為了部分地區的多發性案件。盜電行為不僅僅直接通過秘密手段非法使用和侵犯了公共資源和他人合法權益,同時可能會因線路漏電引起火災、影響節能減排政策下的區域供電安排和平衡、影響區域性階梯用電的電價,應予以打擊。

3.引發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等涉眾

(1)A宣稱可以銷售(含銷售後託管)或租賃礦機進行「挖礦」, A向 社會 公眾宣稱,礦機具有強大的算力(衡量礦機銷售價格或租賃費用多以算力或配置為主要標准之一),稱可以每月獲得一定的加密數字貨幣收益回報。如果回報是維持在一定的固定標准時,則A就有可能 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A宣稱其礦機存在一定標準的算力,但實際未達到該等運算效率,甚至礦機並不實際存在,A收受投資人支付的購買款和租賃費,就 涉嫌詐騙罪、合同詐騙罪 集資詐騙罪

(3)A通過三級以上代理渠道推廣「挖礦」業務,要求各級代理必須先購買或承租一定數量的礦機,可以介紹他人參與購買或承租礦機「挖礦」的行為,可以獲得浮動收益。也就是說,代理通過購買或承租一定數量的礦機獲得入會資格,再通過拉人頭等方式拿到另外的利潤分配,形成三級或以上組織架構,A將 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四、再進一步思考

1.A沒有礦機或礦機根本不符合其宣稱的性能,向投資人銷售的同時約定託管,或進行租賃時以虛假信息表現存在礦機、以各種借口阻止投資人現場查看或查看虛假場所,但是A與投資人約定退出機制並按月交付投資收益,在市場上購買加密數字貨幣宣稱「挖礦所得」給予投資人、賺取利差的行為,是否涉嫌犯罪?筆者認為A的行為屬於詐騙行為,究其本質都是採用了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行為,使投資人誤以為A有符合宣傳的礦機、可以帶來符合預期的收益,才支付的購買價款或租賃費用。

2.A自己發行了一種加密數字貨幣,自行定價,宣稱租賃A的礦機可以「挖礦」獲得該加密數字貨幣,實際上並沒有礦機供投資人使用,僅僅是根據投資人的投入金額,向投資人固定地發放加密數字貨幣。A通過程序設定「挖礦」所得數量,甚至將該加密數字貨幣與主流加密數字貨幣的兌換價格無限調整,是否涉嫌犯罪?筆者認為,A的行為仍然是詐騙行為,該加密數字貨幣可能僅僅在A控制網路節點中做閉環運作,通過一系列的包裝,利用投資人的回報期待,以無價值的數字化產物置換法幣(也可能現要求投資人以法幣購買主流加密數字貨幣,再以主流加密數字貨幣進行投資,增加手段的隱蔽性),實際上還是非法佔有受害人財產。

3.A發行了加密數字貨幣,投資人租賃礦機參與「挖礦」的目的不在於看好該加密數字貨幣的升值空間,而在於該加密數字貨幣與主流加密數字貨幣的恆定兌換比例。投資人以其獲得的黑色或灰色收入購買該加密數字貨幣,在閉環系統里兌換為主流加密數字貨幣,通過買賣獲得法幣資產。涉及犯罪所得的非法收入通過「挖礦」洗白。A的行為根據其故意程度、參與上游犯罪程度,可能涉嫌上游犯罪的共犯、幫助網路信息犯罪活動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洗錢罪等。

綜上所述,大量人群為了高回報期待參與「挖礦」行為,在不法分子的引誘、欺騙下,或在自身利益驅動下可能發生違法犯罪的行為,涉案的罪名種類繁多,行為手段也日趨復雜化、隱蔽化、涉眾化,需要加強監管,避免加密數字貨幣的熱潮給犯罪活動提供溫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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