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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承認比特王幣嗎

發布時間: 2022-09-20 05:03:40

A. 比特幣是一種什麼貨幣能與人民幣流通嗎

比特幣(Bitcoin)的概念最初由中本聰在2008年11月1日提出,並於2009年1月3日正式誕生[1]。根據中本聰的思路設計發布的開源軟體以及建構其上的P2P網路。比特幣是一種P2P形式的虛擬的加密數字貨幣。點對點的傳輸意味著一個去中心化的支付系統。

與所有的貨幣不同,比特幣不依靠特定貨幣機構發行,它依據特定演算法,通過大量的計算產生,比特幣經濟使用整個P2P網路中眾多節點構成的分布式資料庫來確認並記錄所有的交易行為,並使用密碼學的設計來確保貨幣流通各個環節安全性。P2P的去中心化特性與演算法本身可以確保無法通過大量製造比特幣來人為操控幣值。基於密碼學的設計可以使比特幣只能被真實的擁有者轉移或支付。這同樣確保了貨幣所有權與流通交易的匿名性。比特幣與其他虛擬貨幣最大的不同,是其總數量非常有限,具有極強的稀缺性。該貨幣系統曾在4年內只有不超過1050萬個,之後的總數量將被永久限制在約2100萬個。

2017年1月24日中午12:00起,中國三大比特幣平台正式開始收取交易費。

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發公告稱中國禁止虛擬貨幣交易。

2017年12月17日,比特幣達到歷史最高價19850美元。

2018年11月25日,比特幣跌破4000美元大關,現穩定在3000多美元

2019年4月,比特幣再次站上5000美元大關,創年內新高。

B. 禁止數字貨幣流通卻又允許其挖礦,中國這樣做的目的是啥

中國政府禁止比特幣在所有平台上的流通,並關閉了所有交易比特幣的平台,並認為比特幣是洗錢等犯罪活動的避風港。

此外,比特幣還會在不久的將來取消中間商的作用——例如銀行,因此,任何機構或政府都無法控制或壟斷這種分散化的貨幣。

比特幣的交易是以直接方式完成的,不需要任何金融中介,這就是說,比特幣可以直接在買賣雙方之間完成交易,而無需第三方或以其他傳統紙幣作為中介。因此,比特幣將對銀行系統構成主要的威脅。

基於兩大特徵,中國政府允許開采比特幣。根據加密數字貨幣專業公司Bitooda發布的一份報告,中國已經成為全球的加密貨幣挖礦沃土,並超過了全球采礦總量的50%。

據悉,一枚比特幣的價值目前相當於3.1萬美元,這就是說,中國從挖礦過程中獲得了豐厚的利潤。因此,可以說中國政府正在按照符合其國家利益的方式來對待比特幣,同時也保障了數字人民幣不受任何競爭對手的侵害。這表明中國在對待比特幣時充滿了智慧與理性,並使之符合國家利益。

C. 國家對炒幣的政策

法律分析:沒有相關法律,我國只是叫停比特幣場內交易,並沒有宣布持有、場外交易比特幣是非法的。比特幣誕生的根源是以中本聰為代表的自由主義者尋求一種不受中心銀行系統束縛的交易方式,這些人期待一種自由度更高的貨幣體系,比特幣這次被承認其屬於數字資產、可作為交付對象。但根據國內法律法規,比特幣不具有貨幣職能,但是這並不妨礙其屬於數字資產,可作為交付對象。中國從沒有「比特幣非法」的政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三十七條 證券交易當事人依法買賣的證券,必須是依法發行並交付的證券。

非依法發行的證券,不得買賣。

第三十九條 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

第四十條 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應當採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一條 證券交易當事人買賣的證券可以採用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十二條 證券交易以現貨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交易。

D. 比特幣就是一場「收割」騙局,繼中科院發聲之後,央行也明確態度

提及比特幣想必大家都不會陌生,這種虛擬貨幣正在急速地暴跌,擾亂了金融市場正常運行,不少的網民在如今暴跌的局面損失了大筆的投資基金,不少人都陷入了這樣的一個騙局,嚴重的侵害了老百姓的財產安全。針對這種由人操作不由國家控制的貨幣體系,國家以及公民都應該及時止損,共同抵制。各大金融機構以及支付軟體將會聯合起來一起抵制這種虛擬貨幣的使用。

比特幣的概念最早是在2009年1月3日誕生。 比特幣的演算法支持的總量是2100w,支撐比特幣產生的演算法獎勵是遞減的,前4年產生的數量大概是總量的一半,這代表著以後的比特幣獲取難度會越來越大。

虛擬貨幣的價值不好去說,貨幣是具有物物交貨的購買能力的,當初的比特幣毫無購買能力,可以說是在演算法產生結果的一種實驗品,卻不能稱之為貨幣的一種,人們在意的可能是它背後的運營方式。不過比特幣資本市場上逐漸產生了價值,近年來炒幣團體絡繹不絕,高風險,高回報,可以在短短幾個月內上漲幾十倍,而且比特幣這么多年的發展,市場還是有的,依然有眾多的「粉絲後援團」,其背後有著只依賴於比特幣支付的體系。

在2021年3月13日,比特幣突破60000美元,當初一枚毫無價值的比特幣,已經漲破天際了。價格的不斷攀升,市場的不斷鋪展,區塊鏈技術的不斷進步,還有貨幣無國界,不受任何監管的自由性等等,都是虛擬貨幣的優點,這一切聽起來好像在21世紀虛擬貨幣就能發展起來,在萬物互聯,人人自由的網路世界,虛擬貨幣就是王,可以主導更深的虛擬網路的市場,溝通虛擬與現實。

通過貨幣政策的松緊,來平穩地應對經濟的轉變。比特幣在這之後也成了某國的法定貨幣,或者是在西方 社會 獲得各種贊同。

其實比特幣技術的誕生,也是 社會 進步的表現,放到現在來說,比特幣技術應用在多個方面,創造了很大的價值。拋開技術本身,比特幣的難以監管的問題,也造成了一些 社會 問題,比如說在暗網絲綢之路這類的網站,人們通過比特幣來購買毒品,甚至在其他難以監管的網站,衍生出更多非法的交易。從某種程度上來說,比特幣的多平台流通等特點甚至遠超通常的貨幣。不過這些優點也是隱患,比特幣是虛擬貨幣被操縱坐莊,這一切的背後蘊含著巨大的風險,這也是我國對比特幣「封殺」的原因所在。

比特幣是虛擬貨幣的一種,同樣的還有萊特幣以太坊,狗狗幣等。說到這些,彷彿這些虛擬貨幣儼然成了一種體系,類似於世界上的多種貨幣一樣,虛擬貨幣也是多種多樣,價值上就相去甚遠。比特幣是虛擬貨幣中較早的一種,近年來價格上漲得極其快,想起它當初的價值,從一文不值,到現在的6萬美元,聽起來著實夢幻。

自從2008年比特幣誕生以來,發展可謂是非常迅速,比特幣沒有集中的發行方,意味著任何人,只要有台接入互聯網的電腦都可以參與比特幣的挖掘與買賣,比特幣的挖掘是基於區塊鏈下的演算法的,也保證了比特幣所有者的安全性,在交易過程中交易雙方無法被獲取身份。

我國《人民幣管理條例》 規定,禁止製作和發售代幣票券。由於代幣票券的定義並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如果比特幣被納入到「代幣票券」中,則比特幣在中國的法律前景面臨不確定性,比特幣在各大銀行也是「禁止」的。

在各大銀行中是不接受也不參與關於虛擬貨幣的相關業務,任何的個人或者機構是不能開立有關虛擬貨幣的賬戶,以及相關交易和轉賬匯款等業務,一經發現將會暫停該賬戶的使用進行封存,如果涉及虛擬貨幣的違法犯罪行為將轉交司法機關進行相關的調查工作。

尤其是虛擬貨幣取代傳統貨幣實現物物交換這一方面,在我國貨幣應當是由人民銀行發行,政府是作為貨幣的保障。虛擬貨幣背後巨大的風險性,應該杜絕讓它進入國內市場,從而杜絕污染到國內的資本市場和投資環境。

由此可見,比特幣這種虛擬貨幣在中國是不被認可的,即使是在支付寶這樣的平台也是這樣。比特幣和一些其他的虛擬貨幣在周期上同時上漲,坐莊太過於明顯,國外雖然很多人都在拚命宣揚虛擬貨幣,那是因為背後的利益相關者,比如媒體,華爾街的金融巨頭等都是背後的莊家,迎接散戶的最終下場只會是一場乾脆的收割。

E. K特幣合法嗎

截止到2019年2月6日,K特幣是不被官方承認的,具體法律文件還沒有下達。

K特幣的英文名稱是kitcoin,在架構上它屬於第三代加密貨幣,結合了模式原創、盈利能力、安全性和支付概念。K特幣本質上來說就是比特幣,是一種虛擬貨幣。K特幣在香港是授權的第三代數字資產,17年3月在納斯達克上市,第三代加密數字資產kitcoin在納斯達克向全球公布開源代碼。

2013年央行發布了《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之後又傳出央行約談10餘家第三方支付公司相關負責人,明確要求其不得給比特幣、萊特幣等交易網站提供支付與清算業務。國內比特幣價格從7000元左右一路跌至3300元,更有分析稱比特幣將退出中國。

K特幣算是一種投資,而且風險很大,甚至在我國目前是不被國家承認的,因此需要更加謹慎。

(5)中國承認比特王幣嗎擴展閱讀:

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

一、正確認識比特幣的屬性

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

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二、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

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

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三、加強對比特幣互聯網站的管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1]》,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等服務的互聯網站應當在電信管理機構備案。

電信管理機構根據相關管理部門的認定和處罰意見,依法對違法比特幣互聯網站予以關閉。

F. 王思聰為什麼說傻子才買比特幣你認可他的說法嗎

比特幣是基於區塊鏈技術所產生的一種基礎應用,在目前已經被過度炒作,將來很可能會變成一文不值,所以王思聰說的對,比特幣很可能就是一個巨大的投資泡沫。

比特幣的過度投機已經引起各國政府的高度警惕,擔心了比特幣成為違法交易和洗錢的途徑,為此不斷出台各種監管措施來限制比特幣的過度投機,比如印度就立法禁止比特幣在國內的交易和轉賬。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也在考慮將比特幣的交易納入到證券監管體系當中,而我國的金融監管機構也明確提出禁止比特幣的非法交易和挖礦等行為。

在各國政府的嚴厲監管之下比特幣的價值出現了大幅縮水,因此比特幣的泡沫最終必將破滅。

G. 比特幣在中國合法嗎

比特幣投資目前在我國沒有明確的法律確認其合法,也沒有法律禁止比特幣的發展,比特幣僅僅是一種技術和方法,不存在是否是騙局的說法,但不同的比特幣投資根據其形式不同,有可能是騙局,更有可能涉及違法犯罪。

由於以下原因,中國不承認比特幣為合法貨幣:
1、首先,比特幣從本質上是可以被看做是一種資產的,但是比特幣的存在是有很大的風險的。2013年8月,德國宣布承認比特幣的合法地位,並已納入國家監管體系。德國是世界上首個承認比特幣合法地位的國家。2014年6月,日本執政黨自民黨表示,決定暫時不監管比特幣。2015年8月,Mt.Gox首席執行官被捕,日本政府考慮比特幣監管事宜。2016年5月,日本首次批准數字貨幣監管法案,並定義為財產。只有少數幾個國家承認比特幣的這種地位,且並不支持它成為主要貨幣。
2、比特幣的使用存在以下五個方面的風險:
(1)政策風險,比特幣的去中心化特性會可能對傳統貨幣體系產生威脅,影響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並減少財政收入;
(2)法律風險,目前比特幣僅僅作為虛擬商品而不是貨幣受到各國的法律保護;
(3)投機風險,比特幣沒有國家信用或實物資產作保障,並且價格可能出現大幅波動,對投資者來說風險極大;
(4)洗錢風險,比特幣具有匿名性和不受地域限制的特點,資金流向難以監測,將非常容易規避政府的監管;
(5)替代風險,比特幣還存在信用保證缺失、安全性能較差和易導致通縮等缺陷,同時還得面對各種後起的山寨幣的競爭,存在較大的替代風險。

比特幣(BitCoin)
概念最初由中本聰在2009年提出,根據中本聰的思路設計發布的開源軟體以及建構其上的P2P網路。比特幣是一種P2P形式的數字貨幣。點對點的傳輸意味著一個去中心化的支付系統。
與大多數貨幣不同,比特幣不依靠特定貨幣機構發行,它依據特定演算法,通過大量的計算產生,比特幣經濟使用整個P2P網路中眾多節點構成的分布式資料庫來確認並記錄所有的交易行為,並使用密碼學的設計來確保貨幣流通各個環節安全性。P2P的去中心化特性與演算法本身可以確保無法通過大量製造比特幣來人為操控幣值。基於密碼學的設計可以使比特幣只能被真實的擁有者轉移或支付。這同樣確保了貨幣所有權與流通交易的匿名性。比特幣與其他虛擬貨幣最大的不同,是其總數量非常有限,具有極強的稀缺性。該貨幣系統曾在4年內只有不超過1050萬個,之後的總數量將被永久限制在2100萬個。

H. 虛擬幣政策

法律分析:有政策,在我國虛擬貨幣被定義為一種特殊的互聯網商品。 近期,一種通過特定計算機程序計算出來的所謂「比特幣」(Bitcoin)在國際上引起了廣泛關注,國內也有一些機構和個人借機炒作比特幣及與比特幣相關的產品。 為保護社會公眾的財產權益,保障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防範洗錢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第七十七條 鑒定人有權了解進行鑒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 鑒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鑒定意見,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鑒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鑒定費用。

第七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

第八十條 勘驗物證或者現場,勘驗人必須出示人民法院的證件,並邀請當地基層組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派人參加。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成年家屬應當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勘驗的進行。 有關單位和個人根據人民法院的通知,有義務保護現場,協助勘驗工作。 勘驗人應當將勘驗情況和結果製作筆錄,由勘驗人、當事人和被邀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

I. 中國政府是否承認比特幣

中國央行於2013年12月5日下午發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央行在這一通知中稱比特幣不是貨幣,只是一種虛擬商品,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通知一出,比特幣在中國的交易平台上旋即暴跌,三周時間已跌去60%。這才是比特幣被中國央行限制的開始。2014年,中國央行於3月中旬向又央行各分支機構下發了一份名為《關於進一步加強比特幣風險防範工作的通知》,該文件要求各銀行和第三方支付機構,在4月15日前關閉15家境內比特幣平台的交易賬戶。這表明,在中國金融機構為比特幣網站平台的交易賬戶開戶不合法,除非現金交易,比特幣的投資者無法在中國境內為交易進行銀行轉帳、第三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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