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比特幣
1. 是誰盜取了公司價值數百萬元比特幣
工程師盜取公司價值數百萬元比特幣, 或面臨嚴懲。
非法獲取數據
嫌犯面臨嚴懲
本案承辦人紀敬玲檢察官稱,根據我國現行《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罪嫌疑人仲某違反國家規定,採用技術手段,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的數據,其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規定,涉嫌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檢察官表示,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作為一個新興互聯網金融概念,受到人們熱炒,央行曾就「虛擬貨幣」發布風險提示強調:我國尚未發行虛擬貨幣,也未授權任何機構公司發行,更無推廣團隊,目前市場上的「虛擬貨幣」均為非法定的虛擬貨幣。
本案系北京市首例比特幣被盜案件,雖然難以從法律角度對比特幣價值進行定性,但如果超越許可權,非法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修改,造成維修等經濟損失,也同樣會觸犯法律。
2. 量子計算機會破壞比特幣和互聯網嗎
- 在當前情況下,量子計算機無法幫助進行比特幣挖礦
- 轉向量子計算機不會影響挖礦速度,因為隨著價格的飆升,挖礦難度也會增加
- 確實,量子演算法的推出將使傳統的加密貨幣系統面臨風險
在目前的情況下,我們沒有這樣的量子演算法,但是如果將來我們發現它,該怎麼辦?眾所周知,比特幣旨在識別挖礦速度,並且同樣提高了挖礦難度。意味著找到演算法後難度將變得更加復雜。
實際上,現在實際上不可能使用普通計算機進行挖礦,因此礦工使用ASIC晶元來挖比特幣。當前,使用了兩種加密貨幣,RSA和橢圓曲線加密貨幣。實際上,這兩種加密貨幣方法都容易受到量子計算機的攻擊。 根據Anastasia的說法,我們只需要2500 cubits即可中斷algoant中斷EC,而需要約4000 cubit才能中斷RSA。
黑客可以識別比特幣錢包地址在當前情況下,硬分叉是不可能的,因為許多用戶丟失了他們的錢包地址和硬幣。現在,令人擔憂的因素是,量子計算機可以輕松地幫助追蹤那些丟失的錢包,而黑客可以使用此類計算機解密並獲取此類丟失的硬幣。
但是,主要的關注點是量子計算機的研究。此類計算機系統的進入將使加密貨幣系統面臨風險。該系統可能是比特幣的破壞者。
3. 在「熊貓燒香」盛行的年代,是因為人們都不裝殺毒軟體,還是殺毒軟體殺不了它
「熊貓燒香」,是由李俊製作並肆虐網路的一款電腦病毒,熊貓燒香跟灰鴿子不同,是一款擁有自動傳播、自動感染硬碟能力和強大的破壞能力的病毒,它不但能感染系統中exe,com,pif,src,html,asp等文件,它還能終止大量的反病毒軟體進程並且會刪除擴展名為gho的文件(該類文件是一系統備份工具「GHOST」的備份文件,刪除後會使用戶的系統備份文件丟失)。
被感染的用戶系統中所有.exe可執行文件全部被改成熊貓舉著三根香的模樣。2006年10月16日由25歲的湖北武漢新洲區人李俊編寫,2007年1月初肆虐網路,它主要通過下載的文件傳染。2007年2月12日,湖北省公安廳宣布,李俊以及其同夥共8人已經落網,這是中國警方破獲的首例計算機病毒大案。2014年,張順、李俊被法院以開設賭場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和三年,並分別處罰金20萬元和8萬元。
中文名
熊貓燒香
外文名
Worm.WhBoy.cw
程序類別
蠕蟲病毒
感染系統
Win9x/NT/2000/ME/XP/2003/Vista
製作人
李俊
快速
導航
運行過程特點原理傳播方法影響危害應對方案
發展沿革
2006年12月,一種被稱為「尼姆亞」新型病毒在互聯網上大規模爆發。
2006年12月份—2007年1月30日,變種數已達90多個,個人用戶感染熊貓燒香的已經高達幾百萬,企業用戶感染數還在繼續上升[1]。
2007年1月7日,國家計算機病毒應急處理中心發出「熊貓燒香」的緊急預警。
2007年1月9日,湖北仙桃市公安局接報,該市「江漢熱線」不幸感染「熊貓燒香」病毒而致網路癱瘓。
2007年1月31日下午,各路專家齊聚省公安廳,對「1·22」案進行「會診」,同時成立聯合工作專班。
2007年2月3日,回出租屋取東西准備潛逃的李俊被當場抓獲。隨後將其同夥雷磊抓獲歸案。[2]
2007年9月24日,「熊貓燒香」計算機病毒製造者及主要傳播者李俊等4人,被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李俊有期徒刑四年、王磊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張順有期徒刑二年、雷磊有期徒刑一年,並判決李俊、王磊、張順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被告人李俊有立功表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2]
2012年1月29日,金山毒霸反病毒中心稱:「熊貓燒香」化身「金豬報喜」,危害指數再度升級。[3]
2013年6月,據浙江省麗水市人民政府官方微博「麗水發布」提供的消息稱,「熊貓燒香」病毒製造者張順、李俊因設立「金元寶棋牌」網路賭場,非法斂財數百萬元,已經被麗水市蓮都區檢察院批准逮捕。
運行過程
磁碟感染
熊貓燒香病毒對系統中所有除了盤符為A,B的磁碟類型為DRⅣE_REMOTE,DRⅣE_FⅨED的磁碟進行文件遍歷感染
熊貓燒香
註:不感染文件大小超過10MB以上的
(病毒將不感染如下目錄的文件):
Microsoft Frontpage
Movie Maker
MSN Gamin Zone
Common Files
Windows NT
Recycled
System Volume Information
Documents and Settings
……
(病毒將不感染文件名如下的文件):
setup.exe
病毒將使用兩類感染方式應對不同後綴的文件名進行感染
1)二進制可執行文件(後綴名為:EXE,SCR,PIF,COM): 將感染目標文件和病毒溶合成一個文件(被感染文件貼在病毒文件尾部)完成感染.
2)腳本類(後綴名為:htm,html,asp,php,jsp,aspx): 在這些腳本文件尾加上如下鏈接(下邊的頁面存在安全漏洞):
<iframe src=></iframe>
在感染時會刪除這些磁碟上的後綴名為.GHO的Ghost備份文件
生成文件
病毒建立一個計時器,以6秒為周期在磁碟的根目錄下生成setup.exe(病毒本身)autorun.inf,並利用AutoRun Open關聯使病毒在用戶點擊被感染
4. 挖「比特幣」等非法「挖礦」行為可能涉嫌的罪名
加密數字貨幣非法「挖礦」行為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
作者:李俊南 ,上海華勤基信(杭州)律師事務所負責人
近年來,比特幣、萊特幣、狗狗幣等加密數字貨幣的火熱行情吸引無數一夜暴富心態的人群積極參與,幣安、火幣、OKEx之類的網站迅速擴張擁有大量交易參與方,除了通過買賣途徑,很多人也選擇通過「挖礦」獲得加密數字貨幣。在「挖礦」的過程中產生一系列行為,而其中部分行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筆者認為,如果要辨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行為,必須先就加密數字貨幣和「挖礦」行為的概念進行了解。
第一部分 關於加密數字貨幣和「挖礦」的概念和性質
一、加密數字貨幣的概念
口語化普遍使用「虛擬貨幣」或者「數字貨幣」來指稱比特幣、萊特幣、USDT、狗狗幣等,其實「虛擬貨幣」或者「數字貨幣」的范圍比較廣泛,泛指不受管制的、數字化的貨幣,包括我們日常所知道的騰訊Q幣、盛大元寶等 游戲 幣或置換網站內部增值服務等的網路專用幣,也包括加密數字貨幣,筆者本文探討的各種行為或情節特指加密數字貨幣。加密數字貨幣是一種使用密碼學原理來確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易單位創造的交易媒介或者商品,來源於開放式的演算法導致沒有固定的發行方或管理方,通過網路計算方法進行解密獲得原始數字貨幣,因為演算法解總量可控從而做到讓數字貨幣總量固定,交易過程獲得網路中各個節點的認可從而導致交易行為的固定性或安全性。
加密數字貨幣與實物貨幣或者形式貨幣的數字化不同,《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1]和《關於防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2]明確其作為虛擬商品的性質,「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是真正的貨幣,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貨幣最初為不容易大量獲取的物品,而後變為金屬(尤其是金銀),這些本身即有價值的物品被挑選出來賦予交換權,按照某一時間點特定的價值比例可以循環、普適地交換其他商品或服務。政府(包括其他具有公信力的主體)成立後發行法幣,基於政府公信力和金銀儲量等基礎進行許諾,賦予法幣可以代替實物貨幣進行與商品或服務之間的交換。法幣(比如人民幣、美元、英鎊等)是在主權信用、貨幣契約理論和金銀儲備等基礎上而被賦予的代表一定可供交換價值的 社會 接受度。而 社會 之所以接受,是因為發行法幣時,主權機構將會就該等份額的法幣做出相應信用許諾,法幣具有轉化為真實實物價值的可能性。通常每個主權國家或區域只是用一種法幣,由中央銀行發行和控制,嚴格遵循「MPQV」的公式進行計算,避免發生嚴重背離市場的通貨膨脹或緊縮。
加密數字貨幣背後並沒有所謂的主權信用或價值支撐,是通過區塊鏈技術保密和流通、計算機演算法而獲得的虛擬物。區塊鏈是用分布式資料庫識別、傳播和記載信息的智能化對等網路。2009年比特幣第一個區塊被開發出來,有人稱之為「創世區塊」。用於加密數字貨幣的計算機演算法,目的是生成一種虛擬標記,這個標記被設定的程序認為完成了程序要求的解或運算結果程度,基於運算結果給這個標記一定的數字貨幣值。這個值本身沒有內在價值,是數學難題的解答,充其量可能對應的就是解法研發和所耗費的「礦機」購買價格、能耗價格等,而前者無法代表有價物,後者代表的只有消耗而沒有創造。
二、「礦機」和「挖礦」
獲得加密數字貨幣的初始方法就是運算,需要藉助計算機(「礦機」)來完成復雜運算過程。「礦機」通過中央處理器晶元或者顯卡參與數學計算,開展「挖礦」過程。如果能夠計算出結果,那麼被賦予一個或者幾分之一個數字貨幣值。以比特幣為例,「挖礦」就是找到一個隨機數(Nonce)參與哈希運算Hash(BlockHeader),使得最後得到的哈希值符合難度要求。
「挖礦」過程涉及的參與方和設備材料包括礦工、礦機、礦機銷售方、礦池管理方、區塊確認和廣播等。礦工可以簡單地理解為參與「挖礦」的每個人或機構,礦池是為了避免單個礦工「挖礦」收益的不穩定性而聚合礦工後產生的集合,根據不同礦工的運算貢獻對收益結果進行分配,區塊確認和廣播是通過區塊鏈節點互相認可某一個礦機代表的礦工工作量證明,進行記賬和通知其他節點。礦工的收益存儲於有密鑰的電子錢包中,可以查閱、使用和交易。「挖礦」的形式主要分為集中託管式和分布式,前者是礦工將礦機託管給某個礦池管理方,礦工支付電費和管理費,礦池管理方統一進行操作維護;後者是礦工自行管理礦機。
筆者認為單純的「挖礦」行為在此前並未存在任何有關於涉嫌違法的法律規定,但2021年5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召開第五十一次會議,根據會議精神,「堅決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此後就虛擬貨幣非法「挖礦」行為應當會出台進一步的規定。
第二部分 非法「挖礦」行為涉及刑事犯罪的現狀
一、筆者以「刑事案件」、「虛擬貨幣」、「挖礦」等關鍵詞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中進行搜索,存在132篇文書。經過對案件文書的研判,筆者發現:
1.根據審判程序來看。 一審判決書佔比81.81%;二審裁定書等佔比16.67%;審判監督駁回申訴通知書等佔比1.52%。
2.根據定罪罪名來看。 (1)一審定罪主要分布為:盜竊罪主要為盜竊公共電力資源,計算機系統相關犯罪主要為在他人計算機內植入木馬外掛程序、利用工作職務便利使用可控制的計算機系統挖礦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集資詐騙罪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除了與「挖礦」有關,還與加密數字貨幣的發行緊密相關,少量盜竊罪和其他類案件主要是與礦機買賣相關,或「挖礦」收益取得後被非法侵犯產生的其他犯罪行為。大量案件為單一罪名,少量案件數罪並罰。(2)二審定罪主要為組織、領導傳銷組織犯罪,佔50%;控制、入侵、破壞計算機系統等計算機系統相關犯罪,佔18.18%;其餘各項罪名(搶劫罪、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盜竊罪等)佔31.82%。基本所有案件均維持原判。
二、筆者另通過網路搜索發現:
2018年5月騰訊網報道[3]稱,「西安市未央區檢察院提前介入一起特大網路黑客盜竊虛擬貨幣案,並批捕該案三名嫌疑人。三名嫌疑人為專業化的網路技術人員,組織『黑客聯盟』非法侵入他人計算機系統並將計算機中的虛擬貨幣轉移,涉案金額高達6億元」。
2020年11月哈爾濱新聞網報道[4]稱,黑龍江警方抓獲28名犯罪嫌疑人,成功破獲一起涉嫌以「哥倫布CAT虛擬貨幣」「挖礦」為噱頭的特大網路傳銷案件,總價值近人民幣3億元。
2021年5月8日法制現場報道[5]稱,武漢市洪山警方「宣布打掉一專為網路詐騙團伙開發APP的 科技 公司」,「晟昌 科技 」接受委託定製開發一款名為聯合眾鑫的虛擬幣平台,以USDT充值後,「宣稱兌換聯合眾鑫獨有幣種ZBCT後,可在平台內購買礦機挖礦產生收益」,但礦機運營圖片全部為網路圖片,同時可以使用後台修改許可權,「隨意修改ZBCT價格及具體收益比率」。「晟昌 科技 」公司「3年間開發了150餘個涉及區塊鏈、虛擬貨幣、電子錢包、網路商城等APP、小程序,幾乎全部是網路金融詐騙、傳銷團伙所定製」[6]。
公布案例和網路報道表明,近年來與加密數字貨幣「挖礦」行為相關的違法犯罪活動非常猖獗,採取網路等方式,存在金額高、行為性質復雜、多角色參與、受害者群體遍布廣等特徵。
第三部分 就非法「挖礦」行為涉及刑事犯罪的一些思考
一、我國關於非法「挖礦」行為的態度
從2013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至2021年5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第五十一次會議要求,都在宏觀層面確認了加密數字貨幣在發行、交易過程中可能存在風險。因為加密數字貨幣去中心化不可管控的特性,被大量的犯罪活動所「青睞」。
2021年5月25日,內蒙古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了《關於堅決打擊懲戒虛擬貨幣「挖礦」行為八項措施(徵求意見稿)》,發布之前已多次對虛擬貨幣「挖礦」和交易行為進行圍追堵截。國家能源局四川監管辦公室發布《關於召開虛擬貨幣「挖礦」有關情況調研座談會的通知》。
二、從國際上而言
新加坡、韓國、日本等地均已出台了與虛擬貨幣相關的行業規范政策,比如在投資人門檻、交易所牌照、實名認證機制等方面均有所要求。印度則准備直接禁止民眾交易及持有加密數字貨幣。各個國家和地區的大趨勢也逐漸朝著管控方向歸攏。
三、非法「挖礦」行為的非法性體現分析
單純的個人購買或者租用礦機進行加密數字貨幣「挖礦」,並未有法律規定禁止,這是基於個人需要而獲得虛擬商品的行為,需要被禁止的應當是帶有非法屬性的「挖礦」行為。
前文提及的案例表明,主要犯罪行為體現為:
1.技術型非法攫取
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投資者購買礦機,或管理計算機,或其他便利條件,通過對計算機系統內植入木馬病毒為自己「挖礦」,涉嫌 入侵、控制或破壞計算機系統犯罪 ,或盜取他人已經獲得的加密數字貨幣 涉嫌盜竊罪 。
2.盜取電力資源
部分不法分子通過私設電纜、增設微電腦控制器等手段盜竊電能用於「挖礦」,已經成為了部分地區的多發性案件。盜電行為不僅僅直接通過秘密手段非法使用和侵犯了公共資源和他人合法權益,同時可能會因線路漏電引起火災、影響節能減排政策下的區域供電安排和平衡、影響區域性階梯用電的電價,應予以打擊。
3.引發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 或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等涉眾
(1)A宣稱可以銷售(含銷售後託管)或租賃礦機進行「挖礦」, A向 社會 公眾宣稱,礦機具有強大的算力(衡量礦機銷售價格或租賃費用多以算力或配置為主要標准之一),稱可以每月獲得一定的加密數字貨幣收益回報。如果回報是維持在一定的固定標准時,則A就有可能 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
(2)A宣稱其礦機存在一定標準的算力,但實際未達到該等運算效率,甚至礦機並不實際存在,A收受投資人支付的購買款和租賃費,就 涉嫌詐騙罪、合同詐騙罪 或 集資詐騙罪 。
(3)A通過三級以上代理渠道推廣「挖礦」業務,要求各級代理必須先購買或承租一定數量的礦機,可以介紹他人參與購買或承租礦機「挖礦」的行為,可以獲得浮動收益。也就是說,代理通過購買或承租一定數量的礦機獲得入會資格,再通過拉人頭等方式拿到另外的利潤分配,形成三級或以上組織架構,A將 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
四、再進一步思考
1.A沒有礦機或礦機根本不符合其宣稱的性能,向投資人銷售的同時約定託管,或進行租賃時以虛假信息表現存在礦機、以各種借口阻止投資人現場查看或查看虛假場所,但是A與投資人約定退出機制並按月交付投資收益,在市場上購買加密數字貨幣宣稱「挖礦所得」給予投資人、賺取利差的行為,是否涉嫌犯罪?筆者認為A的行為屬於詐騙行為,究其本質都是採用了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行為,使投資人誤以為A有符合宣傳的礦機、可以帶來符合預期的收益,才支付的購買價款或租賃費用。
2.A自己發行了一種加密數字貨幣,自行定價,宣稱租賃A的礦機可以「挖礦」獲得該加密數字貨幣,實際上並沒有礦機供投資人使用,僅僅是根據投資人的投入金額,向投資人固定地發放加密數字貨幣。A通過程序設定「挖礦」所得數量,甚至將該加密數字貨幣與主流加密數字貨幣的兌換價格無限調整,是否涉嫌犯罪?筆者認為,A的行為仍然是詐騙行為,該加密數字貨幣可能僅僅在A控制網路節點中做閉環運作,通過一系列的包裝,利用投資人的回報期待,以無價值的數字化產物置換法幣(也可能現要求投資人以法幣購買主流加密數字貨幣,再以主流加密數字貨幣進行投資,增加手段的隱蔽性),實際上還是非法佔有受害人財產。
3.A發行了加密數字貨幣,投資人租賃礦機參與「挖礦」的目的不在於看好該加密數字貨幣的升值空間,而在於該加密數字貨幣與主流加密數字貨幣的恆定兌換比例。投資人以其獲得的黑色或灰色收入購買該加密數字貨幣,在閉環系統里兌換為主流加密數字貨幣,通過買賣獲得法幣資產。涉及犯罪所得的非法收入通過「挖礦」洗白。A的行為根據其故意程度、參與上游犯罪程度,可能涉嫌上游犯罪的共犯、幫助網路信息犯罪活動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洗錢罪等。
綜上所述,大量人群為了高回報期待參與「挖礦」行為,在不法分子的引誘、欺騙下,或在自身利益驅動下可能發生違法犯罪的行為,涉案的罪名種類繁多,行為手段也日趨復雜化、隱蔽化、涉眾化,需要加強監管,避免加密數字貨幣的熱潮給犯罪活動提供溫床。
5. 盜竊比特幣,犯法嗎公安局管不管抓不抓得住。
盜比特幣當然是違法的了,公安局完全可以抓你。利用比特幣進行詐騙的案子被抓的也不少了。在我國央行把比特幣定義為一種特殊的互聯網商品,否定了其貨幣屬性,但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的買賣。央行行長周小川則表示,比特幣是一種可交易的資產,就像郵票一樣。現在,你感覺盜取比特幣是不是違法的呢?
6. 竊取虛擬貨幣如何定罪
2018年2月10日消息,2017年9月4日,國家七部委發布生效了規制代幣發行活動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公告中對於各類代幣及「虛擬貨幣」的性質做出了明確定義: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盡管如此,不能否認的是,各類「虛擬貨幣」仍然具有一定的財產價值,是持有人的財產的一部分。那麼,對此類代幣實施的偷竊行為,究竟應當如何認定其行為性質呢?
筆者擬通過一則有關新聞報道及相關案例對此類問題進行探討,以起到保護「虛擬代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的作用。
偷竊比特幣
近日,一則新聞報道稱,北京海淀警方破獲一起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嫌疑人仲某利用自己管理員的許可權,修改公司電腦內應用程序,盜取100個比特幣,還未來得及銷贓,仲某便被警方抓獲。目前,仲某因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被刑事拘留。
從報道中可以看到,對於行為人偷竊比特幣的行為警方是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而對其予以刑事拘留的。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指的是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或者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以及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行為。
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
筆者看來,該罪名在我國《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之中,即該罪名保護的法益實質上是我國社會的公共秩序,而並非數字貨幣持有人的財產利益,實際上否認了數字貨幣的財產價值,而是僅僅將其作為一種計算機系統中的數據或系統功能而進行保護的。這樣的做法筆者認為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首先,我國2013年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提到,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因為其在性質上來看應當屬於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通知》中也明確提到,比特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是作為一種虛擬商品,其背後所具備的財產價值不可忽視。
其次,我國去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盡管只是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但是不能否認的是這表明了我國對於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態度。雖然我國尚未有針對數據與網路虛擬財產保護的專門法律,但是從民法總則的規定來看,預測未來必然會有相關內容的立法。
最後,從相關案例中我們也能夠看到,我國司法實踐中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的認可。2013年4、5月,劉某預謀成立比特幣交易平台,遂招募金某、黃某金(均已判刑)共同組建 「比特幣」交易平台。期間,劉某、黃某金、金某和被告人賀某除了其他直接盜取客戶資金的行為外,還頻繁通過變賣客戶的比特幣來兌現人民幣,轉走了網站上的120個比特幣。最終法院以詐騙罪對被告人予以定罪處刑,被告人所轉走的比特幣也是被納入了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中的。因此,從司法案例中也可得出國家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財產屬性的認可。
基於以上原因,筆者認為,對於偷竊虛擬貨幣的行為僅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予以規制,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我們應該正視其背後所隱藏的財產價值,考慮我國《刑法》中侵犯財產犯罪罪名的適用。只有這樣才能切實有效保護我國數字貨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與財產。
7. cvp這個幣怎樣
CVP是有潛力的,但是產品的設計也有一些缺陷。
從數字貨幣站上風口開始,虛擬幣的價格持續走高,各種數字貨幣如雨後春筍般涌現,行業大佬、各行各業投資者紛紛擁抱區塊鏈,幣圈市場展現出勃勃生機。但從2018春節以來,幣市一直處於下跌熊市,搞得人心惶惶。
虛擬貨幣是指非真實的貨幣。知名的虛擬貨幣如網路公司的網路幣、騰訊公司的Q幣,Q點、盛大公司的點券,新浪推出的微幣,俠義元寶,紋銀,全世界發行有上百種數字貨幣。圈內流行"比特金、萊特銀、無限銅、便士鋁「的傳說。
相關信息
虛擬貨幣安全、穩定運行需要必要的計算機硬體和軟體支持。實踐中為了獲取虛擬貨幣導致侵犯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頻發。2017年5月12日,名為「想哭」(Wanna Cry)的比特幣勒索病毒利用Windows操作系統的漏洞(永恆之藍),以「蠕蟲式」大肆傳染,波及了150多個國家,嚴重影響到金融、能源、醫療等眾多行業。
受害者除非以比特幣的方式支付贖金,否則幾乎不可能自行解鎖病毒。2018年北京市海淀區院辦理的比特幣被盜案中,犯罪嫌疑人仲某系某科技公司運維工程師,其利用管理員身份許可權登錄伺服器並插入一段代碼從而將公司的100個比特幣轉移到其在國外網站注冊的比特幣錢包。
100個比特幣於案發時網路交易價值達200萬余元人民幣,但因在實踐中,無法鑒定比特幣價值,最終海淀區院以涉嫌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實踐中還有大量案例,受到病毒或黑客攻擊的計算機。
不僅數據和操作系統被破壞,其硬體如主板、顯示卡、音效卡、內存等也會遭到不同程度損壞。這些物理上的損害因與相關數據信息結合,大都難以估價,進一步增加了對侵犯計算機信息系統等犯罪定罪量刑的困難。
8. 製造勒索病毒的黑客會有什麼刑罰
近日,「比特幣勒索病毒」肆虐互聯網,使全球多個國家、多家機構及個人電腦遭受此種病毒軟體的攻擊。據互聯網相關安全專家分析,此種病毒可進行遠程攻擊,無需用戶任何操作,只要開機聯網,就能在電腦里執行任意代碼、植入惡意程序進行控制勒索。其傳播速度之快,范圍之廣,影響之嚴重,猶如「網路瘟疫」,給整個互聯網生態和電腦用戶帶來極大的危害和極其嚴重的損失。
警示:做好預防工作
不過,同時也應該看到,此次病毒勒索事件給我們最大的警示不是刑法如何適用,而是如何預防此類犯罪行為的發生。截至目前,我們仍然沒有發現真正的病毒製造者,也沒有有效的破解加密文件的方法去挽回可能造成的重大損失。
事實上,在規制網路犯罪中,事前的預防比事後的打擊更為重要。因互聯網無國界,跨區域的特點,網路犯罪行為的實施和所產生的後果已經突破了傳統國家地域之間的界限,因此加強國際合作,探討綜合治理模式,共同打擊網路犯罪也顯得愈發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