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幣生產被禁
『壹』 數百億的產業面臨關停,央行為什麼要關閉比特幣礦場
近期,關於「中國悄然下令關閉比特幣礦場」的消息不脛而走。一些媒體通過知情者獲悉,央行召開了閉門會議,對一些存在用電情況不規范的礦場進行整頓。
其實關於對礦場的整頓和處理,去年就開始了,尤其是在去年國內關閉交易所之後,相關監管機構也討論過關於礦場的存留問題,但結論是關閉礦場的理由並不充分,而且礦場並沒有引起更多的社會性問題,風險點並不明確,因此沒有做具體的安排。但各地方都是接到了「窗口指導」,就是當地的企業不能參與到數字貨幣挖礦當中。
2016年中國的發電量世界第一,而且發電總量佔到全球的25%,這情況下,如果按照常識,在中國挖礦電力確實是最充裕的,尤其是隨著中國經濟增速的下滑,本身被浪費掉的電力資源在增多。
電站的電是儲存不了的,但如果把電轉換成數字貨幣,就可以儲存,實際上如果把中國多餘的發電量,都能轉換成比特幣來保存,那應該是一種效率最高的生產經營方式。相當於用電在生產美元,是附加值最高的一種加工出口方式。
另外,如果按照歷史的發展,未來的電力,大部分可能要消耗在計算機上,這是我做出的一個判斷,我們這一代人是可以作見證的。人類日常的生活,對電的消耗佔比,會越來越低。人類未來要用數字化、區塊鏈化的方式解決各類問題,「礦場」只會增多,不會減少。尤其是隨著人工智慧、宇宙探索等領域的發展,對算力的要求,將會呈現指數級增長。
電力僅僅是一種能量,就像一個人,真正消耗能量最大的地方,不是四肢,而是大腦,人腦就是一台24小時工作的機器,一個愛思考的人,其大腦每天要消耗掉肝臟儲存血糖的75%,而耗氧量佔全身耗氧量的20%,大腦思考得越多,其神經元需要的葡萄糖就越多。
兩百年前電燈發明的時候,人們以為電的最好的用途就是把燈泡點亮。未來電用在什麼地方最有效,應該是市場說了算。
電這個東西,誰也看不見,到現在,很多人也很難理解其存在的奧秘,但電改變了世界。很多虛擬的東西,其影響力往往比實體的東西要大,「數字資產」對中國及世界到底意味著什麼,我覺得很多人,包括政府層面,也很難在此時搞清楚。我們需要反思的是,除了四大發明,電、電燈、電話、電腦、數字貨幣等等,正在推動人類大步向前的東西,有幾個是中國發明的?
當一個現象出現的時候,一定要研究背後的大背景和大邏輯,未來的競爭,可以說是軍事的競爭、經濟發展的競爭、金融的競爭,但也可以說,是思想和算力的競爭。關閉礦場容易,阻止趨勢比較難。
『貳』 中國禁止比特幣規定
法律分析:中國目前沒有法律封殺比特幣明文規定,所以挖礦,賺比特幣不違法。 比特幣雖然並不屬於法定貨幣,不具有法律強制性,但是民眾在自願承擔風險的情 況下,可以自由參與比特幣交易活動。法律另有其他規定的,應當依照其規定。
法律依據:《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 第十九條 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下列行為,涉嫌非法集資的,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以及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派出機構進行調查認定:
(一)設立互聯網企業、投資及投資咨詢類企業、各類交易場所或者平台、農民專業合作社、資金互助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吸收資金;
(二)以發行或者轉讓股權、債權,募集基金,銷售保險產品,或者以從事各類資產管理、虛擬貨幣、融資租賃業務等名義吸收資金;
(三)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投資項目等商業活動中,以承諾給付貨幣、股權、實物等回報的形式吸收資金;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大眾傳播媒介、即時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開傳播吸收資金信息;
(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資的行為。
『叄』 中國比特幣禁令
法律分析: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依法對違法比特幣互聯網站予以關閉。
法律依據:《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
二、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
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三、加強對比特幣互聯網站的管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等服務的互聯網站應當在電信管理機構備案。
電信管理機構根據相關管理部門的認定和處罰意見,依法對違法比特幣互聯網站予以關閉。
『肆』 央行整頓虛擬貨幣 為什麼禁止比特幣
因為它是一種虛擬貨幣,是存在於互聯網上的,具有很大的風險性,不穩定性和不確定性。比特幣不是央行發行的,它是互聯網的產物。
『伍』 各地比特幣挖礦項目被要求關停,這是為什麼呢
各地的比特幣挖礦的項目都被要求暫停,因為比特幣挖礦真的很消耗能源和資源,比特幣挖礦的這個資源消耗,每年它比整個瑞士所消耗的電能還要高,比瑞士全國消耗的電能都要高,但這個東西它其實不能創造現實的生產力,與人們的現實生活沒有任何的幫助,只是資本市場或者說金融市場快速發展之下的一個產物而已。
挖礦不光消耗顯卡,更多的還是要消耗電能顯卡,高速運行的時候它不要電能的嗎?你不能既叫馬兒跑又叫馬兒不吃草,而且顯卡高速運行的時候它會發熱,尤其是滿負運行的時候,它雖然算力提高了,但這一定程度上會縮短它的壽命,更容易造成慈善區損壞,還要有相應的降溫設施,這個也是能源上的消耗,更何況挖礦的工作室那可不是一個兩個的卡,那都是成百上千的。
『陸』 生產比特幣合法嗎
合法。
1、我國法律、行政法規並未禁止比特幣的生產、持有和合法流轉,也未禁止買賣比特幣礦機。
2、在中國很多地區有一些比特幣礦場,只要是經過審批走正規的手續和流程,在國內設置比特幣礦場暫時是合法的。
『柒』 挖比特幣在中國違法嗎
不違法、但基本上挖不到
『捌』 中國法律封殺比特幣嗎文規定嗎
中國目前沒有法律封殺比特幣明文規定,所以挖礦,賺比特幣不違法。
在中國買礦機挖比特幣是不違法的,在2013年五部委聯合出台的《比特幣風險通知》中有相關規
定,其中寫明,比特幣雖然並不屬於法定貨幣,不具有法律強制性,但是民眾在自願承擔風險的情
況下,可以自由參與比特幣交易活動。
(8)比特幣生產被禁擴展閱讀
《通知》明確了比特幣的性質,認為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但是,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通知》要求,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為了避免因比特幣等虛擬商品借「虛擬貨幣」之名過度炒作,損害公眾利益和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通知》要求金融機構、支付機構在日常工作中應當正確使用貨幣概念,注重加強對社會公眾貨幣知識的教育,將正確認識貨幣、正確看待虛擬商品和虛擬貨幣、理性投資、合理控制投資風險、維護自身財產安全等觀念納入金融知識普及活動的內容,引導公眾樹立正確的貨幣觀念和投資理念。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比特幣網路虛擬貨幣
『玖』 中國不是禁止了比特幣嗎為什麼還有這種軟體
中國並不是禁止,下邊是政策規定:
為保護社會公眾的財產權益,保障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防範洗錢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聯合印發了《中國人民銀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銀發〔2013〕289號,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明確了比特幣的性質,認為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通知》要求,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通知》規定,作為比特幣主要交易平台的比特幣互聯網站,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依法在電信管理機構備案。同時,針對比特幣具有較高的洗錢風險和被犯罪分子利用的風險,《通知》要求相關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的要求,切實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等法定反洗錢義務,切實防範與比特幣相關的洗錢風險。
為了避免因比特幣等虛擬商品借「虛擬貨幣」之名過度炒作,損害公眾利益和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通知》要求金融機構、支付機構在日常工作中應當正確使用貨幣概念,注重加強對社會公眾貨幣知識的教育,將正確認識貨幣、正確看待虛擬商品和虛擬貨幣、理性投資、合理控制投資風險、維護自身財產安全等觀念納入金融知識普及活動的內容,引導公眾樹立正確的貨幣觀念和投資理念。
今後,人民銀行將基於自身職責,繼續密切關注比特幣的動向和相關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