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沒收比特幣
⑴ 比特幣等加密貨幣出現崩盤式行情,比特幣這是大勢已去了嗎
說起比特幣很多人都不陌生,比特幣等加密貨幣都屬於虛擬投資品,既然是投資品漲漲跌跌就是常態。這一次跌幅較大出現了崩盤式的行情,但這並不意味著比特幣就大勢已去,徹底退出投資品的舞台。
在此之前,比特幣已經連續上漲一年多,雖然已經有很多投資者預料到比特幣勢必迎來一輪下跌時調整,但是加密貨幣的集體崩盤並不常有,而這次跌幅如此巨大就更加少有,也因此引起了很多投資者和網友的關注。眾說紛紜之下,導致這一次比特幣等加密貨幣崩盤的原因也逐漸顯現。
這一行為也嚴重刺激到了普通投資者。有許多人認為,這一行為對加劇此次加密貨幣的崩盤功不可沒。
雖然種種不利消息之下,人民對於比特幣等加密貨幣的未來也充滿了懷疑和審視,但是只要比特幣作為一種投資品,其盈利效應存在,那麼就依然會引得無數投資者趨之若鶩。崩盤之下也將引起人們的反思,對於價值,對於安全邊際,我們是否需要保留有更多的敬畏。
⑵ 禁用比特幣的國家
越南、俄羅斯、埃及、厄瓜多、玻利維亞、印度等。以越南和俄羅斯為例:
1、在越南,因為比特幣對投資者的風險過高,政府便明令禁止信貸機構使用比特幣。
2、在俄羅斯,中央銀行和國家政府已經提到,不會有除了盧布之外的法定貨幣,並且屏蔽了比特幣的網站。
⑶ 印度擬頒布全球最嚴苛加密貨幣法律,比特幣帶來的風暴還有哪些
從今年來看數字貨幣市場也是十分火爆,現有特斯拉購買比特幣,會有美國支持三點多億美元進行比特幣的購買,就連NBA的一些戰隊也是對比例進行購買,所以在攝影曝光以後,全球各國也是加強了對此事情的監督。
日本近日也是發布了一款法案,就是封殺所有加密的貨幣,包括數字貨幣,對於加密貨幣的交易或者持有人都會進行罰款,這一法案也可能對印度數百萬企業的數字貨幣投資人帶來重創,據悉目前這一法案已經獲得了印度政府會議中的大多數贊成的票數。印度的一個工作組也是表示對於參與加密貨幣的曝光,持有交易或者轉移的印度人,最高判刑可以進行10年的處罰。
⑷ 中信銀行禁止比特幣、狗狗幣等交易,這些貨幣為何不能交易
近期中信銀行在他們的官方也是發布了,他們禁止使用任何數字的加密貨幣,包括比特幣在內的狗狗幣或者是其他的數字加密貨幣。當這件事情發生之後,也是引起了很多人的討論。
為什麼中國禁止相關的貨幣進行交易?主要是它破壞了一些金融市場,都是對於中國的一些實體產業的建設也是造成非常大的影響,在疫情的原因下,本身實體產業就受損嚴重,再加上這些包括環境市場的貨幣,那麼對於整個全球經濟以及。其他方面也會造成非常大的影響。所以很多國家也是表明了嚴厲禁止相關數字交易貨幣的交易。
⑸ 中信銀行宣布,禁止賬戶用於比特幣交易,這會給貨幣市場上帶來什麼影響
由於近期比特幣等一些數字貨幣或者加密貨幣的熱度提升,導致現在比特幣等一些虛擬貨幣的價格在不斷提高,所以很多人都跟風進入進行挖比特幣或者是其他的虛擬貨幣,這也導致了各個國家對於監管相關貨幣越來越嚴格。
除了中國在內,及時包括印度等很多國家都是明確禁止比特幣經營交易,甚至禁止本國人擁有比特幣。
對於比特幣以及數字加密貨幣來說,它始終是一種高風險的投資,它的出現也是導致了全球很多產業的影響,特別是對於一些晶元產業。所以對於大多數投資者來說,應該遵守當地的法律,嗯,以中國為例,雖然中國是明確禁止的,但是對於很多國家他們都有開展相關的比特幣的服務,所以比特幣是否違法,目前仍然不可以完全的確定。
但是我們可以確定的是,他確實破壞了全球的金融市場,特別是對於現在疫情所導致的經濟下滑,還產生了非常大的影響,對於實體經濟的影響也是非常嚴重的。
⑹ 比特幣和黃金究竟是什麼關系
比特幣和黃金的關系
比特幣這種基於區塊鏈的數字貨幣經常被認為能夠像黃金一樣成為全球避險資產。在這個全球動盪的年代,甚至黃金也變得不靠譜,都可能會像印度那樣被沒收。一些人已經開始認為比特幣可以取代黃金,因為比特幣除了具備黃金的儲備能力之外還有一些黃金所沒有的能力,如低手續費,快速轉移能力,去中心化性質等。隨著比特幣使用的不斷普及,波動率不斷降低,黃金的地位已經開始受到威脅。
比特幣會撼動黃金的地位嗎
黃金有著悠久的歷史,幾乎和人類文明史一樣長,經受了歷史上無數次的考驗。而比特幣只有不到十年的歷史,價值卻已經大幅上漲。比特幣背後沒有任何支撐,當然,自金本位結束後,其它貨幣也同樣沒有,只不過比特幣背後連央行的支撐都沒有。很難預料下一個十年、百年甚至千年後,比特幣還存不存在。
⑺ 比特幣為什麼遭遇多國監管高壓
近日,德國財政部長彼得·阿爾特邁爾和法國財政部長布魯諾·勒梅爾在巴黎聯合舉行新聞發布會,表示將在今年阿根廷舉行的二十國集團峰會中聯合推動全球對比特幣的監管,將警告這一世界最流行的加密貨幣正在被非法團體利用。
比特幣的監管問題很有可能成為今年二十國集團峰會的新議題。勒梅爾就多次表示,他將提議在二十國集團峰會上討論比特幣的問題,對於投機風險,成員國都需要一起討論管理比特幣的規制。美國財政部長姆努欽日前也表示,他將與二十國集團合作,防止比特幣等加密貨幣成為匿名瑞士銀行賬戶的數字等價物。
專家建議,二十國集團和一些國際性的金融機構應加快制定相關原則和准則,為各國建立相協調的監管政策提供案例和遵循。同時在監管方面實現全球協同,共同打擊非法的加密貨幣交易和犯罪。
⑻ 比特幣海外交易通道或遭全面封殺,其他國家怎麼監管比特幣
澳大利亞
2013年10月澳大利亞比特幣銀行遭黑客攻擊,損失價值超過一百萬美元。此事件引起了澳大利亞比特幣安全問題的關注。澳大利亞儲備銀行和澳大利亞稅務辦公室表示,他們希望像徵收商業轉賬稅一樣徵收虛擬貨幣稅。
孟加拉國
孟加拉國中央銀行在2014年9九月已禁止使用虛擬貨幣。使用比特幣將受法律懲處。
巴西
巴西是世界少有的幾個制定了電子貨幣各支付系統相關法律的國家。巴西並未禁止比特幣。
玻利維亞
考慮到監管問題,玻利維亞中央銀行(BCB)禁止使用比特幣。BCB認為加密貨幣會幫助商業實體逃稅。
加拿大
比特幣未被視為合法,即比特幣並不受加拿大法律承認。加拿大的稅務機構計劃對比特幣施行與易貨貿易和投機交易相同的稅務計劃。
中國
中國是世界少有的幾個全面禁止比特幣,並禁止金融機構和銀行處理比特幣交易的國家。2013年12月,中國央行發出通知,稱比特幣為"虛擬商品",並阻止其成為貨幣。
現已暫停交易
厄瓜多
厄瓜多已禁止比特幣,但選擇設立新的國有電子貨幣及貨幣系統,貨幣將以厄瓜多中央銀行資產為保障。
歐盟
歐盟目前就比特幣的分類仍有不同看法。2012年10月歐洲中央銀行針對虛擬貨幣的報告涉及歐盟法律框架下比特幣的合法性問題。歐洲銀監局發布比特幣風險警告,表示比特幣使用目前仍未受限制。
芬蘭
芬蘭有針對使用如比特幣等的虛擬貨幣的相關管理規定。相關規定由芬蘭稅務機關Vero Skatt發布。任何有涉及比特幣交易而產生的收益將繳納資本收益稅。
香港
香港並沒有針對比特幣或任何其他虛擬貨幣的法規。不過政府在密切監控比特幣的使用,以禁止洗錢,欺詐等違法行為。
印度
印度並未明確規定或禁止比特幣的使用。但是,印度儲備銀行(RBI)(相當於印度央行)發出通知表示比特幣使用可能引起洗錢和安全問題,印度的最大比特幣交易平台因此被迫關閉。
以色列
以色列稅務管理局正在考慮徵收比特幣交易所得稅。以色列銀行甚至有敲詐比特幣付款的情況。
吉爾吉斯斯坦
吉爾吉斯斯坦中央銀行以缺乏集中管理、貨幣風險大以及法律問題等原因為由禁止使用的數字貨幣和比特幣。
俄羅斯
俄羅斯央行認為比特幣可能會被用於洗錢和資助恐怖主義活動。因此,俄政府禁止使用比特幣。
台灣
台灣金融監督委員會對比特幣的不確定性和投機性表示擔憂,因此台灣反對安裝比特幣ATM機。
英國
英國目前沒有出台針對比特幣的相關規定。比特幣交易產生的利潤或虧損都需繳納資本利得稅,而購買比特幣的交易中仍需繳納VAT(增值稅)。
美國
美國或許是最支持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國家了。目前沒有最終關於比特幣的規定。但是,也有許多新提出的針對建立比特幣管理框架的規則。
⑼ 印度大銀已經行暫停主要比特幣交易所部分賬戶了嗎
繼中國之後,印度也開始重拳監管比特幣交易。
據印度經濟時報,包括印度國家銀行在內的一些印度銀行對包括前十大交易所在內的本土比特幣交易所賬戶暫停交易,他們認為這些賬戶存在可疑交易。
這些銀行還要求比特幣交易所就其借款提供額外擔保,「上個月以來,銀行們就一直要求額外的一比一擔保」。而且,他們對仍在運作的少數賬戶採取了限制提現的措施。
印度比特幣交易基本處於無監管狀態。大約一個月前,印度稅務機關對比特幣交易所開展了現場檢查,調查比特幣用戶和交易者的身份及記錄。
稅務官員發現,一些交易所並未提供財務數據,他們從未交過營業稅及增值稅。另一些交易所則提交了非常可疑的數據。稅務官員還稱,他們提供的資料前後矛盾。
如果按照18%的商品稅來繳稅,比特幣交易所需要支付的稅款總額或達11.3億美元。
根據稅務官員的估計,包括zebpay、Unocoin、CoinSecure和btcxindia等在內的前十大比特幣交易所年度總計收入可能高達4000億盧比(約合63億美元)。
知情人稱,很多比特幣交易所的利潤率接近20%,利潤主要來自於交易溢價、買賣價差和交易所參與交易的盈利。
⑽ 挖「比特幣」等非法「挖礦」行為可能涉嫌的罪名
加密數字貨幣非法「挖礦」行為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
作者:李俊南 ,上海華勤基信(杭州)律師事務所負責人
近年來,比特幣、萊特幣、狗狗幣等加密數字貨幣的火熱行情吸引無數一夜暴富心態的人群積極參與,幣安、火幣、OKEx之類的網站迅速擴張擁有大量交易參與方,除了通過買賣途徑,很多人也選擇通過「挖礦」獲得加密數字貨幣。在「挖礦」的過程中產生一系列行為,而其中部分行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筆者認為,如果要辨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行為,必須先就加密數字貨幣和「挖礦」行為的概念進行了解。
第一部分 關於加密數字貨幣和「挖礦」的概念和性質
一、加密數字貨幣的概念
口語化普遍使用「虛擬貨幣」或者「數字貨幣」來指稱比特幣、萊特幣、USDT、狗狗幣等,其實「虛擬貨幣」或者「數字貨幣」的范圍比較廣泛,泛指不受管制的、數字化的貨幣,包括我們日常所知道的騰訊Q幣、盛大元寶等 游戲 幣或置換網站內部增值服務等的網路專用幣,也包括加密數字貨幣,筆者本文探討的各種行為或情節特指加密數字貨幣。加密數字貨幣是一種使用密碼學原理來確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易單位創造的交易媒介或者商品,來源於開放式的演算法導致沒有固定的發行方或管理方,通過網路計算方法進行解密獲得原始數字貨幣,因為演算法解總量可控從而做到讓數字貨幣總量固定,交易過程獲得網路中各個節點的認可從而導致交易行為的固定性或安全性。
加密數字貨幣與實物貨幣或者形式貨幣的數字化不同,《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1]和《關於防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2]明確其作為虛擬商品的性質,「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是真正的貨幣,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貨幣最初為不容易大量獲取的物品,而後變為金屬(尤其是金銀),這些本身即有價值的物品被挑選出來賦予交換權,按照某一時間點特定的價值比例可以循環、普適地交換其他商品或服務。政府(包括其他具有公信力的主體)成立後發行法幣,基於政府公信力和金銀儲量等基礎進行許諾,賦予法幣可以代替實物貨幣進行與商品或服務之間的交換。法幣(比如人民幣、美元、英鎊等)是在主權信用、貨幣契約理論和金銀儲備等基礎上而被賦予的代表一定可供交換價值的 社會 接受度。而 社會 之所以接受,是因為發行法幣時,主權機構將會就該等份額的法幣做出相應信用許諾,法幣具有轉化為真實實物價值的可能性。通常每個主權國家或區域只是用一種法幣,由中央銀行發行和控制,嚴格遵循「MPQV」的公式進行計算,避免發生嚴重背離市場的通貨膨脹或緊縮。
加密數字貨幣背後並沒有所謂的主權信用或價值支撐,是通過區塊鏈技術保密和流通、計算機演算法而獲得的虛擬物。區塊鏈是用分布式資料庫識別、傳播和記載信息的智能化對等網路。2009年比特幣第一個區塊被開發出來,有人稱之為「創世區塊」。用於加密數字貨幣的計算機演算法,目的是生成一種虛擬標記,這個標記被設定的程序認為完成了程序要求的解或運算結果程度,基於運算結果給這個標記一定的數字貨幣值。這個值本身沒有內在價值,是數學難題的解答,充其量可能對應的就是解法研發和所耗費的「礦機」購買價格、能耗價格等,而前者無法代表有價物,後者代表的只有消耗而沒有創造。
二、「礦機」和「挖礦」
獲得加密數字貨幣的初始方法就是運算,需要藉助計算機(「礦機」)來完成復雜運算過程。「礦機」通過中央處理器晶元或者顯卡參與數學計算,開展「挖礦」過程。如果能夠計算出結果,那麼被賦予一個或者幾分之一個數字貨幣值。以比特幣為例,「挖礦」就是找到一個隨機數(Nonce)參與哈希運算Hash(BlockHeader),使得最後得到的哈希值符合難度要求。
「挖礦」過程涉及的參與方和設備材料包括礦工、礦機、礦機銷售方、礦池管理方、區塊確認和廣播等。礦工可以簡單地理解為參與「挖礦」的每個人或機構,礦池是為了避免單個礦工「挖礦」收益的不穩定性而聚合礦工後產生的集合,根據不同礦工的運算貢獻對收益結果進行分配,區塊確認和廣播是通過區塊鏈節點互相認可某一個礦機代表的礦工工作量證明,進行記賬和通知其他節點。礦工的收益存儲於有密鑰的電子錢包中,可以查閱、使用和交易。「挖礦」的形式主要分為集中託管式和分布式,前者是礦工將礦機託管給某個礦池管理方,礦工支付電費和管理費,礦池管理方統一進行操作維護;後者是礦工自行管理礦機。
筆者認為單純的「挖礦」行為在此前並未存在任何有關於涉嫌違法的法律規定,但2021年5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召開第五十一次會議,根據會議精神,「堅決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此後就虛擬貨幣非法「挖礦」行為應當會出台進一步的規定。
第二部分 非法「挖礦」行為涉及刑事犯罪的現狀
一、筆者以「刑事案件」、「虛擬貨幣」、「挖礦」等關鍵詞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中進行搜索,存在132篇文書。經過對案件文書的研判,筆者發現:
1.根據審判程序來看。 一審判決書佔比81.81%;二審裁定書等佔比16.67%;審判監督駁回申訴通知書等佔比1.52%。
2.根據定罪罪名來看。 (1)一審定罪主要分布為:盜竊罪主要為盜竊公共電力資源,計算機系統相關犯罪主要為在他人計算機內植入木馬外掛程序、利用工作職務便利使用可控制的計算機系統挖礦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集資詐騙罪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除了與「挖礦」有關,還與加密數字貨幣的發行緊密相關,少量盜竊罪和其他類案件主要是與礦機買賣相關,或「挖礦」收益取得後被非法侵犯產生的其他犯罪行為。大量案件為單一罪名,少量案件數罪並罰。(2)二審定罪主要為組織、領導傳銷組織犯罪,佔50%;控制、入侵、破壞計算機系統等計算機系統相關犯罪,佔18.18%;其餘各項罪名(搶劫罪、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盜竊罪等)佔31.82%。基本所有案件均維持原判。
二、筆者另通過網路搜索發現:
2018年5月騰訊網報道[3]稱,「西安市未央區檢察院提前介入一起特大網路黑客盜竊虛擬貨幣案,並批捕該案三名嫌疑人。三名嫌疑人為專業化的網路技術人員,組織『黑客聯盟』非法侵入他人計算機系統並將計算機中的虛擬貨幣轉移,涉案金額高達6億元」。
2020年11月哈爾濱新聞網報道[4]稱,黑龍江警方抓獲28名犯罪嫌疑人,成功破獲一起涉嫌以「哥倫布CAT虛擬貨幣」「挖礦」為噱頭的特大網路傳銷案件,總價值近人民幣3億元。
2021年5月8日法制現場報道[5]稱,武漢市洪山警方「宣布打掉一專為網路詐騙團伙開發APP的 科技 公司」,「晟昌 科技 」接受委託定製開發一款名為聯合眾鑫的虛擬幣平台,以USDT充值後,「宣稱兌換聯合眾鑫獨有幣種ZBCT後,可在平台內購買礦機挖礦產生收益」,但礦機運營圖片全部為網路圖片,同時可以使用後台修改許可權,「隨意修改ZBCT價格及具體收益比率」。「晟昌 科技 」公司「3年間開發了150餘個涉及區塊鏈、虛擬貨幣、電子錢包、網路商城等APP、小程序,幾乎全部是網路金融詐騙、傳銷團伙所定製」[6]。
公布案例和網路報道表明,近年來與加密數字貨幣「挖礦」行為相關的違法犯罪活動非常猖獗,採取網路等方式,存在金額高、行為性質復雜、多角色參與、受害者群體遍布廣等特徵。
第三部分 就非法「挖礦」行為涉及刑事犯罪的一些思考
一、我國關於非法「挖礦」行為的態度
從2013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至2021年5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第五十一次會議要求,都在宏觀層面確認了加密數字貨幣在發行、交易過程中可能存在風險。因為加密數字貨幣去中心化不可管控的特性,被大量的犯罪活動所「青睞」。
2021年5月25日,內蒙古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了《關於堅決打擊懲戒虛擬貨幣「挖礦」行為八項措施(徵求意見稿)》,發布之前已多次對虛擬貨幣「挖礦」和交易行為進行圍追堵截。國家能源局四川監管辦公室發布《關於召開虛擬貨幣「挖礦」有關情況調研座談會的通知》。
二、從國際上而言
新加坡、韓國、日本等地均已出台了與虛擬貨幣相關的行業規范政策,比如在投資人門檻、交易所牌照、實名認證機制等方面均有所要求。印度則准備直接禁止民眾交易及持有加密數字貨幣。各個國家和地區的大趨勢也逐漸朝著管控方向歸攏。
三、非法「挖礦」行為的非法性體現分析
單純的個人購買或者租用礦機進行加密數字貨幣「挖礦」,並未有法律規定禁止,這是基於個人需要而獲得虛擬商品的行為,需要被禁止的應當是帶有非法屬性的「挖礦」行為。
前文提及的案例表明,主要犯罪行為體現為:
1.技術型非法攫取
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投資者購買礦機,或管理計算機,或其他便利條件,通過對計算機系統內植入木馬病毒為自己「挖礦」,涉嫌 入侵、控制或破壞計算機系統犯罪 ,或盜取他人已經獲得的加密數字貨幣 涉嫌盜竊罪 。
2.盜取電力資源
部分不法分子通過私設電纜、增設微電腦控制器等手段盜竊電能用於「挖礦」,已經成為了部分地區的多發性案件。盜電行為不僅僅直接通過秘密手段非法使用和侵犯了公共資源和他人合法權益,同時可能會因線路漏電引起火災、影響節能減排政策下的區域供電安排和平衡、影響區域性階梯用電的電價,應予以打擊。
3.引發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 或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等涉眾
(1)A宣稱可以銷售(含銷售後託管)或租賃礦機進行「挖礦」, A向 社會 公眾宣稱,礦機具有強大的算力(衡量礦機銷售價格或租賃費用多以算力或配置為主要標准之一),稱可以每月獲得一定的加密數字貨幣收益回報。如果回報是維持在一定的固定標准時,則A就有可能 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
(2)A宣稱其礦機存在一定標準的算力,但實際未達到該等運算效率,甚至礦機並不實際存在,A收受投資人支付的購買款和租賃費,就 涉嫌詐騙罪、合同詐騙罪 或 集資詐騙罪 。
(3)A通過三級以上代理渠道推廣「挖礦」業務,要求各級代理必須先購買或承租一定數量的礦機,可以介紹他人參與購買或承租礦機「挖礦」的行為,可以獲得浮動收益。也就是說,代理通過購買或承租一定數量的礦機獲得入會資格,再通過拉人頭等方式拿到另外的利潤分配,形成三級或以上組織架構,A將 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
四、再進一步思考
1.A沒有礦機或礦機根本不符合其宣稱的性能,向投資人銷售的同時約定託管,或進行租賃時以虛假信息表現存在礦機、以各種借口阻止投資人現場查看或查看虛假場所,但是A與投資人約定退出機制並按月交付投資收益,在市場上購買加密數字貨幣宣稱「挖礦所得」給予投資人、賺取利差的行為,是否涉嫌犯罪?筆者認為A的行為屬於詐騙行為,究其本質都是採用了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行為,使投資人誤以為A有符合宣傳的礦機、可以帶來符合預期的收益,才支付的購買價款或租賃費用。
2.A自己發行了一種加密數字貨幣,自行定價,宣稱租賃A的礦機可以「挖礦」獲得該加密數字貨幣,實際上並沒有礦機供投資人使用,僅僅是根據投資人的投入金額,向投資人固定地發放加密數字貨幣。A通過程序設定「挖礦」所得數量,甚至將該加密數字貨幣與主流加密數字貨幣的兌換價格無限調整,是否涉嫌犯罪?筆者認為,A的行為仍然是詐騙行為,該加密數字貨幣可能僅僅在A控制網路節點中做閉環運作,通過一系列的包裝,利用投資人的回報期待,以無價值的數字化產物置換法幣(也可能現要求投資人以法幣購買主流加密數字貨幣,再以主流加密數字貨幣進行投資,增加手段的隱蔽性),實際上還是非法佔有受害人財產。
3.A發行了加密數字貨幣,投資人租賃礦機參與「挖礦」的目的不在於看好該加密數字貨幣的升值空間,而在於該加密數字貨幣與主流加密數字貨幣的恆定兌換比例。投資人以其獲得的黑色或灰色收入購買該加密數字貨幣,在閉環系統里兌換為主流加密數字貨幣,通過買賣獲得法幣資產。涉及犯罪所得的非法收入通過「挖礦」洗白。A的行為根據其故意程度、參與上游犯罪程度,可能涉嫌上游犯罪的共犯、幫助網路信息犯罪活動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洗錢罪等。
綜上所述,大量人群為了高回報期待參與「挖礦」行為,在不法分子的引誘、欺騙下,或在自身利益驅動下可能發生違法犯罪的行為,涉案的罪名種類繁多,行為手段也日趨復雜化、隱蔽化、涉眾化,需要加強監管,避免加密數字貨幣的熱潮給犯罪活動提供溫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