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比特幣問答 » 在國外比特幣違法嗎

在國外比特幣違法嗎

發布時間: 2022-08-11 20:03:43

1. 比特幣違法嗎

比特幣在中國是不合法的。根據中國央行2013年12月5日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的規定: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2. 比特幣違法嗎

我國法律沒有明確禁止比特幣,但它的交易不是完全合法。比特幣不是我國法定貨幣而是一種虛擬貨幣,不能和人民幣一樣交易使用。我國范圍內有比特幣存在,單純持有比特幣是不違法的,只是我國已經限制了比特幣的交易,一般只能在個體之間交易轉讓,不允許公開向公眾發售,因為它存在比較大的投資管理風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

3. 公司做比特幣海外市場違法嗎

法律分析:上述所謂某某虛擬貨幣交易,違反金融常規,違背匯兌常識,交易手法存在隱瞞事實、弄虛作假的重大嫌疑,很大程度上是以虛擬貨幣交易為名,行網路詐騙之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四條 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明知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4. 比特幣合法嗎買賣比特幣會坐牢嗎

比特幣投資目前在我國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證明其合法,也沒有法律禁止比特幣的發展,比特幣僅僅是一種技術和方法,不存在是否是騙局的說法,但不同的比特幣投資根據其形式不同,有可能是騙局,更有可能涉及違法犯罪。

5. 比特幣在哪些國家合法

承認比特幣的國家有德國、日本、加拿大、馬爾他、愛沙尼亞、瑞士、白俄羅斯、澳大利亞等等。比特幣從誕生以來,就飽受各國的爭議,有的國家認為其去中心化的特點,使得數字貨幣更具隱蔽性,用此進行交易安全可靠;而有的國家則認為比特幣是虛擬的數字貨幣,無法真正成為法定的貨幣。
一、如何投資比特幣
1、在比特幣交易所購買:投資者在進行投資前,應當選擇一個安全穩妥的比特幣交易所,像國內投資者,普遍選擇的平台是OKEX。投資者確定好交易平台後完成注冊等相關信息的填寫後就能選擇購買想要的幣種等;
2、通過國外平台購買:投資者還可以在國外的P2P平台購買比特幣,國外這樣的平台更像是一個中間商,專門將比特幣視為日常消費品用於投資方個人之間的交易;
3、通過其他方式購買:投資者還能通過國外的電子錢包來購買比特幣,用戶只需注冊賬號,綁定好銀行卡,並且有充足的資金,就能進行比特幣交易。
二、比特幣( Bitcoin)是一種基於去中心化,採用點對點網路與共識主動性_開放源代碼,以區塊鏈作為底層技術的虛擬加密貨幣,由中本聰在2008年提出,2009年誕生,與其他虛擬貨幣最大的不同,是其總數里非常有限,具有的稀缺性。
與所有的貨幣不同,比特幣不依靠特定貨幣機構發行,它依據特定演算法,通過大里的計算產生,比特幣經濟使用整個P2P網路中眾多節點構成的分布式資料庫來確認並記錄所有的交易行為,並使用密碼學的設計來確保貨幣流通各個環節安全性。
三、購買方法
用戶可以買到比特幣,同時還可以使用計算機依照演算法進行大里的運算來"開采"比特幣。在用戶「開采"比特幣時,需要用電腦搜尋64位的數字就行_然後通過反復解謎密與其他淘金者相互競爭,為比特幣網路提供所需的數字,如果用戶的電腦成功地創造出—組數字,那麼就將會獲得25個比特幣。
由於比特幣系統採用了分散化編程,所以在每10分鍾內只能獲得25個比特幣,而到2140年,流通的比特幣上限將會達到2100萬。換句話說,比特幣系統是能夠實現自給自足的,通過編碼來抵禦通脹,並防止他人對這些代碼進行鹼壞。

6. 比特幣是違法行為嗎

法律分析:是不合法的,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法律依據:《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一、 正確認識比特幣的屬性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7. 幫助別人在新加坡國際金融交易所操作BTC交易犯法么

幫助別人在新加坡國際金融交易所操作BTC交易,如果是貨幣的兌換,並不犯法。如果是其他情況,可能就是犯罪的。
比特幣屬於一種數字貨幣,注冊使用並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操作的法律風險就是不能從事違法交易。

8. 玩比特幣違法嗎

法律分析:比特幣在中國是不合法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的規定: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法律依據:《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

一、正確認識比特幣的屬性

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二、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

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三、加強對比特幣互聯網站的管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等服務的互聯網站應當在電信管理機構備案。

電信管理機構根據相關管理部門的認定和處罰意見,依法對違法比特幣互聯網站予以關閉。

四、防範比特幣可能產生的洗錢風險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應當密切關注比特幣及其他類似的具有匿名、跨境流通便利等特徵的虛擬商品的動向及態勢,認真研判洗錢風險,研究制定有針對性的防範措施。各分支機構應當將在轄區內依法設立並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等服務的機構納入反洗錢監管,督促其加強反洗錢監測。

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等服務的互聯網站應切實履行反洗錢義務,對用戶身份進行識別,要求用戶使用實名注冊,登記姓名、身份證號碼等信息。

各金融機構、支付機構以及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等服務的互聯網站如發現與比特幣及其他虛擬商品相關的可疑交易,應當立即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並配合中國人民銀行的反洗錢調查活動;對於發現使用比特幣進行詐騙、賭博、洗錢等犯罪活動線索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五、加強對社會公眾貨幣知識的教育及投資風險提示

各部門和金融機構、支付機構在日常工作中應當正確使用貨幣概念,注重加強對社會公眾貨幣知、識的教育,將正確認識貨幣、正確看待虛擬商品和虛擬貨幣、理性投資、合理控制投資風險、維護自身財產安全等觀念納入金融知識普及活動的內容,引導社會公眾樹立正確的貨幣觀念和投資理念。

各金融監管機構可以根據本通知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請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各地方性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本通知執行過程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9. 外貿比特幣交易是合法的嗎

外貿比特幣交易是合法的。
有人疑惑,中國公民翻牆、或者找代投參與國外融資平台的ICO或購買虛擬貨幣,是否構成違法行為?不構成。既然中國公民持有虛擬貨幣是合法的,那麼不論是通過國內的場外交易方式和國外的直投、代投參與ICO融資,筆者認為都沒有問題,都是一種民事意思自治行為。
只不過,在虛擬貨幣發行融資過程中,存在著大量的欺詐發行、畫大餅承諾,甚至傳銷活動等嚴重問題,這些都可能涉及嚴重的刑事犯罪,這些如果相關涉案公司在海外,根據屬地管轄原則,犯罪結果發生地在中國,被我國刑法所管轄。因為根據我國刑法,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熱點內容
比特幣以太坊pai 發布:2024-11-19 03:24:15 瀏覽:319
以太坊蘋果app下載 發布:2024-11-19 03:17:44 瀏覽:900
異常流量區塊鏈 發布:2024-11-19 03:15:45 瀏覽:62
那種礦機賺錢是什麼 發布:2024-11-19 03:09:45 瀏覽:740
幣圈配置與策略 發布:2024-11-19 03:08:22 瀏覽:732
寧話區塊鏈老貓 發布:2024-11-19 02:28:15 瀏覽:658
清華區塊鏈早期貢獻 發布:2024-11-19 02:15:20 瀏覽:727
幣圈最大的案例 發布:2024-11-19 02:13:02 瀏覽:507
usdt是怎麼搞來的 發布:2024-11-19 02:12:19 瀏覽:452
螞蟻礦機l3580m超頻 發布:2024-11-19 02:07:59 瀏覽: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