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監管比特幣
⑴ 央行為什麼封殺比特幣
比如你是村長,在你這個村裡,只有你家印的錢可以買東西,可以流通,你想應多少就印多少,突然有天你家的隔壁二大爺發火了,說你家這樣亂印錢,搞得東西越來越貴,他好不容易掙的錢,村著,可發現越存越窮,只是存了堆數字,因為東西越來越貴了,於是你家二大爺發行了種數字加密,去中心化的數字貨幣,這種貨幣不能增發,多少枚貨幣是有限量的。村一枚就多一枚,不會被你家剝削,這個時候,你貨不火?
⑵ 比特幣為什麼遭遇多國監管高壓
近日,德國財政部長彼得·阿爾特邁爾和法國財政部長布魯諾·勒梅爾在巴黎聯合舉行新聞發布會,表示將在今年阿根廷舉行的二十國集團峰會中聯合推動全球對比特幣的監管,將警告這一世界最流行的加密貨幣正在被非法團體利用。
比特幣的監管問題很有可能成為今年二十國集團峰會的新議題。勒梅爾就多次表示,他將提議在二十國集團峰會上討論比特幣的問題,對於投機風險,成員國都需要一起討論管理比特幣的規制。美國財政部長姆努欽日前也表示,他將與二十國集團合作,防止比特幣等加密貨幣成為匿名瑞士銀行賬戶的數字等價物。
專家建議,二十國集團和一些國際性的金融機構應加快制定相關原則和准則,為各國建立相協調的監管政策提供案例和遵循。同時在監管方面實現全球協同,共同打擊非法的加密貨幣交易和犯罪。
⑶ 國家為什麼打擊虛擬貨幣
法律分析:1、價格波動劇烈,消費者保護缺失:虛擬貨幣是網路化的產物,在網路內流動的數字化信息是所有人無法控制的。比特幣等所謂「虛擬貨幣」缺乏明確的價值基礎,市場投機氣氛濃厚,價格波動劇烈,投資者盲目跟風炒作,易造成資金損失。
2、躲避監管,成違法犯罪活動的「幫凶」:比特幣在所謂的「暗網」(Dark Web)世界作為支付工具大行其道。「暗網」中充斥著各類嚴重違法犯罪活動。比特幣發明的初衷之一就是躲避監管,具有匿名性、跨境流動便利等特徵,已成為「地下經濟」的首選工具。
法律依據:《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 一、正確認識比特幣的屬性 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⑷ 李波:正研究對比特幣監管規則,到底該如何監管比特幣
中國人民銀行的副行長在接受采訪的時候就表示,通過這一次的市場波動,將會研究比特幣的監管規則。我們都知道,比特幣的價格水漲船高,吸引了無數投資者的目光,但隨之而來的就是比特幣的暴跌。而這樣的虛擬貨幣因為沒有辦法被監管,導致其資金流向成為了一個謎題。那麼這一次,中國人民銀行在采訪的時候表示將會研究這樣的虛擬貨幣,很明顯釋放了一個信號。那麼今天我們就來探討一下比特幣的監管到底難在哪裡。
第三,如何看待這一次的采訪?
這一次的采訪不僅表達了我們將會對比特幣進行嚴格的監管,同時也表達了另外一個態度。那就是比特幣作為一個投資貨幣,在全國范圍內,甚至全世界范圍內已經被納入到強制監管范圍。同時也需要大家明白一點的事,那就是比特幣雖然是具有投資屬性的,但是它本身是不能夠替代貨幣的。
⑸ 比特幣成犯罪新手段,你知道其中的原因嗎
比特幣成犯罪新手段,這種犯罪通常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非法集資犯罪、貪污賄賂犯罪、毒品犯罪等犯罪有關,由於其錢款來源不明,上述犯罪通過比特幣洗錢,把非法所得,進行合法化處理,以逃避公安機關的打擊。
一、什麼是比特幣雖然對於比特幣的交易和監管比較麻煩,但司法機關已經採取了反制措施,在措施中要求檢察機關對辦案中發現的通過比特幣洗錢的情況,應及時向人民銀行通報,反饋線索,提出意見建議,有助於豐富反洗錢監督模式,完善監管措施。
⑹ 為什麼現在虛擬貨幣這么火,國家怎麼監管。我身邊的人現在都在挖礦,
原因:在信息技術高速發展的今天,實體貨幣遠遠不能滿足人們的資金流動需求。如果有足夠多的人認可某種虛擬貨幣的價值,則它完全可能成為物質交換的替代單位,虛擬幣的存在必然還會再引起金融界的一股熱潮。
針對虛擬貨幣可能存在的風險,目前已有許多國際組織和中央銀行對虛擬貨幣體系的監管問題進行了公開回應。這些回應大體可以分為四類:警告與風險提示,監管與登記許可,立法規范,明令禁止。
(1)警告與風險提示。
一些中央銀行與監管機構對比特幣及虛擬貨幣體系發出了風險警告。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法蘭西銀行、荷蘭和比利時中央銀行就針對使用比特幣可能引發的洗錢與恐怖主義融資發出了公開警告。歐洲銀行業管理局(EBA)在2013年底發布的報告中警告消費者虛擬貨幣存在的諸多風險,如兌換損失、電子錢包被盜、支付不受保護、價格波動等。西班牙雖然沒有類似的風險警告,但及時發布了與虛擬貨幣有關的信息公告。
(2)監管與登記許可。
總體而言,國際組織均認為對虛擬貨幣的監管應在防範風險和促進創新之間找到平衡。瑞典從2012年開始要求與虛擬貨幣有關的交易必須在金融監管機構進行登記。另外一些國家則注重資質監管,進而使其間接滿足審慎監管要求。還有些國家的監管主要針對虛擬貨幣交易的商業模式。法國金融審慎監管局將提供比特幣流通買賣服務,並在此過程中賺取資金的行為視作是一種支付服務而要求得到政府授權。另外一些國家將監管的重點著眼於與虛擬貨幣有關的中介機構。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和丹麥的監管機構認為,為虛擬貨幣提供中介服務需要獲得授權。
(3)立法規范。
目前,已有部分國家擬立法監管虛擬貨幣交易。加拿大擬立法允許政府對比特幣交易進行監管,並將數額大於一萬美元的交易納入可疑監管范圍。美國希望調整相關法律結構應對比特幣的發展。美國財政部金融犯罪執法網路(FinCEN)為使銀行保密法(BSA)在網路背景下適用,於2013年發布了針對私人生成、持有、分配、交易、接受和傳輸虛擬貨幣的行為及主體界定的解釋性指引。歐洲央行強調應加強現有法律框架下的國際合作,從歐洲與全球層面在現有法律制度框架下對虛擬貨幣加以規范。更多的國家則認為比特幣不是一種流通貨幣,不具有法律地位,也不符合金融工具的定義,如芬蘭、瑞典、馬來西亞和印尼等。
(4)明令禁止。
在某些國家,與比特幣有關的交易被禁止。2013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禁止金融機構進行比特幣交易,上述禁令隨後擴展至支付服務的供應商。持同樣態度的還有泰國和印尼央行。匿名網路貨幣(包括比特幣)的流通被俄羅斯司法檢查部門視作對貨幣的替代而被禁止。俄羅斯中央銀行早先已經將提供比特幣服務納入可疑交易的監察范圍。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禁止發行未注冊股票換取比特幣,禁止未經注冊從事以虛擬貨幣計價的網上證券交易活動。
⑺ 中國人民銀行正研究對比特幣監管規則,比特幣將成法定貨幣嗎
絕對不可能。
你可以想像一下這幅畫面:發薪日到了,你的冷錢包到賬了0.05的比特幣,按照比特幣6萬美金一個,你這個月收入了3000美金,共20100人民幣!你很高興,正當你准備去吃一頓大餐犒勞自己的時候,比特幣突然就從6萬美金暴跌到5萬美金了,而且它還在不斷下跌!!你的0.05的比特幣還是那麼多,但是你的收入瞬間就減少到了16250,將近4000塊蒸發了,不僅如此金額還在以肉眼可見的幅度持續走低!!這時候恐怕沒誰有心請吃大餐了,而是緊張的拿出手機趕緊把比特幣賣掉!當交易完成,1萬6人民幣打到了你的賬上,你才終於放鬆了……
那麼為何比特幣便於藏錢和轉移資產呢?這是因為其設計原理決定的。專業知識太復雜,簡單來說,比特幣是一段無法被黑客攻破的代碼城池,這座城池裡參與比特幣買賣的所有用戶都無法通過任何技術手段追查其現實資料,因此比特幣成為了各國政府都無法管控的資產凈土,在這座城池裡你的私人財產永遠是你的,誰都別想拿走,如果你忘記的自己的密碼,那就慘了,因為你也別想拿回你自己的比特幣了,它會永遠的被存放在這座城池裡。所以,比特幣的極端安全性和隱秘性,很容易讓私人財產徹底擺脫主權國家的控制,所以各國政府研究監管方法也是理所應當的,因為比特幣就是有史以來最強大的,可以在經濟上對抗國家的敵人。
⑻ 比特幣「礦難」,國家為什麼要對虛擬貨幣
主要因為虛擬貨幣自身的特點:去中心化,自由交易。
所以虛化貨幣本身不受監管,無法保證所有交易用於合法途徑;這就造成了被人非法利用,用於其他方面。
同時,虛擬貨幣存在有一定的風險,所以綜合原因,老有了比特幣的「礦難「。
⑼ 國家對比特幣的態度
法律分析:我國目前對比特幣的管制態度,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 比特幣不是法定貨幣;
2. 比特幣是一種虛擬商品;
3. 國家禁止代幣融資交易平台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等活動。
法律依據:《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
一、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要對照《通知》要求,加強對比特幣相關業務的管理,全面清理本機構所開展的與比特幣相關的產品或服務,不得繼續開展該類業務,並穩妥做好該類業務的市場退出工作。
二、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要按照《通知》要求,將在轄區內依法設立並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等服務的機構納入反洗錢監管,督促其加強反洗錢監測,切實防範比特幣可能產生的洗錢風險。
三、電信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比特幣互聯網站的管理,根據相關管理部門的認定和處罰意見,依法關閉違法比特幣互聯網站。
⑽ 為什麼中國打擊比特幣
第一、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談到這里,我們必須將比特幣與貨幣的屬性進行比較。以比特幣為例,它屬於一種網路的虛擬資產,並沒有特定的發行機構,而比特幣卻是由網路節點計算而成的。相比之下,貨幣是從商品中分離出來固定地充當一般等價物的商品。因此,比特幣無法取代傳統的貨幣。如今,管理層明確比特幣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即否認了比特幣的貨幣地位。 第二、比特幣網站切實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等法定反洗錢義務,切實防範與比特幣相關的洗錢風險。比特幣作為一種網路的虛擬資產,它具有一種不可猜測的監管風險。因比特幣的所有權以及流通交易具有匿名性,且具備著去中心化等特點,所以比特幣對應的監管風險難以得到猜測。隨著比特幣的全球影響度的大幅度提升,逐漸成為部分不法分子進行洗錢等違規行為的場所。不可否認,此舉也為比特幣的監管漏洞提供了有效的應對方式。 第三、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等。實質上,管理層通過封殺金融機構的比特幣相關業務來防止一系列不可預知的問題出現。當然,此舉更大程度上是站在國家戰略性的層面進行考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