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幣管理
⑴ 中國法律對比特幣是怎麼定義的
中國法律對比特幣的定義:
《人民幣管理條例》規定,禁止製作和發售代幣票券。由於代幣票券的定義並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如果比特幣被納入到「代幣票券」中,則比特幣在中國的法律前景面臨不確定性。
文化部、商務部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 《通知》稱首次明確了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適用范圍,對當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與游戲內的虛擬道具做了區分;同時,通知稱,《通知》規定從事相關服務的企業需批准後方可經營。
在中國,部分淘寶的店鋪也開始接受了比特幣的使用,商家會逐漸增加。
2013年10月,第一本比特幣季刊《壹比特》創刊號發行。
2013年10月15日,網路旗下網路加速樂服務宣布支持比特幣。
2013年10月26日,BTCMini報道了GBL被黑內幕。
2013年10月31日,著名互聯網律師雷騰發文建議《盡快立案調查GBL比特幣交易平台關閉》事件,分析了比特幣具有的「價值功能」和「使用功能」,比特幣應受相關法律管轄。
⑵ 比特幣是什麼樣的運作模式,為什麼公司消失了
比特幣不是一家公司,比特幣是一個共識網路,促成了一個全新的支付系統和一種完全數字化的貨幣。它是第一個去中心化的對等支付網路,由其用戶自己掌控而無須中央管理機構或中間人。從用戶的角度來看,比特幣很像互聯網的現金。比特幣也可以看作是目前最傑出的三式簿記系統。
比特幣目前還是一個小范圍的社會化大實驗,處於早期的發展階段,配套的基礎設施還不夠完善,一些比特幣初創公司在目前盈利是非常困難的,如果沒有持續的大規模資金的進入,公司倒閉是很正常的。這就和銀行不是一家公司,但開設銀行的企業特別多,也有很多銀行企業會因為經營不善而倒閉,例如雷曼兄弟銀行就是一個最典型的例子。比特幣之家網有關於比特幣的基礎介紹,可以去學習一下。
⑶ 中國中央銀行對比特幣的政策法規
為保護社會公眾的財產權益,保障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防範洗錢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聯合印發了《中國人民銀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銀發〔2013〕289號,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明確了比特幣的性質,認為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通知》要求,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通知》規定,作為比特幣主要交易平台的比特幣互聯網站,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依法在電信管理機構備案。同時,針對比特幣具有較高的洗錢風險和被犯罪分子利用的風險,《通知》要求相關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的要求,切實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等法定反洗錢義務,切實防範與比特幣相關的洗錢風險。
為了避免因比特幣等虛擬商品借「虛擬貨幣」之名過度炒作,損害公眾利益和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通知》要求金融機構、支付機構在日常工作中應當正確使用貨幣概念,注重加強對社會公眾貨幣知識的教育,將正確認識貨幣、正確看待虛擬商品和虛擬貨幣、理性投資、合理控制投資風險、維護自身財產安全等觀念納入金融知識普及活動的內容,引導公眾樹立正確的貨幣觀念和投資理念。
今後,人民銀行將基於自身職責,繼續密切關注比特幣的動向和相關風險。(完)
比特幣之家網有解讀。
⑷ 比特幣能被監管嗎
比特幣能被監管啊。
但是它當前(截止2019年3月6日)並沒有得到完善和有效的監管。
如果把比特幣當成一種「貨幣」來理解,那麼它就相當於離開美國的美元。通常美元離開美國後還有其他國家的銀行幫忙管理,但那些既不在美國也不在銀行等金融機構手裡,散落在外的美元,這些也沒法統計。例如在非洲一些沒有銀行的地區使用的美元。
這部分散落的美元就相當於比特幣。
那這些散亂的美元怎麼監管呢?
通常美元監管除了控制發行以外,還要在流通和使用埠進行管控。美聯儲每年根據在外流動和損毀的美元情況,控制發新幣的數量。同時對美元的流入流出做好監管排查,始終讓美元處在一個可大概追索的環境,方便發行機構統計總數以免出現過度的通貨膨脹或通貨緊縮。
那麼這些散亂的美元其實就是在一些失去監管的環境中存在,雖然失去控制,但不會影響整體的經濟情況。
而如果有人想通過這些散亂的美元影響國際經濟,那麼它就必須進入現有的監管體系。這樣一來這些散亂的美元就被納入了監管。
所以對於比特幣來說,也可以借鑒這些形式的監管。
首先從發行端來說,雖然比特幣現在固定總數是2100萬枚,但是這也是「之前設定」的,並不是不可改的。
最近也有人提及要取消比特幣的2100萬枚限制,這就是說比特幣的發行其實並不穩定。因此需要從開發端上對比特幣的發行進行控制。
這就需要打入開發端內部,成為核心開發人員。
第二,從流通環節進行監控。實際上這是目前最難實現的監控,因為區塊鏈是匿名的,使用者匿名,接受者匿名。
即便當前已經可以用技術手段大概追索比特幣的流通路徑(例如能夠知道一筆交易是從美國的小屋子發到德國的商業大樓里),但對於整個大環境上千萬的使用者來說這只是九牛一毛,整體的交易數據如何追索,如何管理是一個巨大的問題。
你沒法從交易數據中得知使用者是不是在進行違法交易。
那怎麼辦呢?監管者想出了一個辦法,就是使用者實名,你的交易所賬號和比特幣錢包地址綁定個人身份信息。可是這也是治標不治本,因為它只能監管特定情況下的比特幣使用情況。個人是可以使用多個比特幣錢包地址的,你不知道他什麼時候又申請了一個新的。
在流通方面還有一個監控,就是控制比特幣和當地法幣匯兌的通道。有些地區的銀行是不為進行比特幣換法幣的用戶提供金融服務的,還有些國家和地區禁止金融機構提供比特幣和當地法幣匯兌的服務。
如果用戶暗地裡進巨額的比特幣匯兌法幣行為,那麼通過銀行轉賬記錄就可以看出一些端倪,及時進行違法行為的打擊。至於那些小打小鬧的,就隨他去吧。
第三,對使用進行限制。這個相對好實現一些。例如,頒布相關法令禁止使用比特幣交易。雖然不可能完全禁止,但總好過讓它自由泛濫。(全世界說禁止的東西好像就沒有完全被禁止的吧?)
例如,在公共場合使用比特幣之前必須實名,持有或使用比特幣要交稅等等。
當然用戶偏不這么做也行,那麼它的資產最好是在暗處使用。
說了這么多,現在你知道比特幣是能監管的,只是現在管得不利索而已。採取了很多措施看起來好像都沒有得到有效監管。那麼什麼情況下比特幣能夠有效監管呢?用戶都自覺向監管機構報告自己持有比特幣的情況,監管機構對比特幣加入一些開發功能實現監管,或者是大家都不用了,那根本都不用管。
其實管不了那麼嚴的,只要把它控制在翻不起大浪的范圍就好了,畢竟有光就有暗,哪兒可能一點灰色空間都沒有。
新技術能活到現在肯定是有優勢的,去其糙泊取其精華就好了,你說呢。
⑸ 如何做好管理比特幣和稅收的准備
智者曾經說過,人一旦出生,就無法逃避稅收和死亡。然而,當比特幣的概念被提出時,帶來了一線希望,我們大多數人認為我們可能能夠逃避稅收。不幸的 是,這只是曇花一現,因為美國國稅局(IRS)決定對虛擬貨幣增持征稅。現在,比特幣被美國的各種政府機構看作是官方資產,因此不得不交稅。
我們如何知道什麼應該納稅而什麼不用納稅?現在,我們有一些專家可以幫助我們理解,但是如果你參與到加密貨幣當中並且住在美國,那將會變得更容易。 Laura Shin就是這樣一個心地善良樂於助人的人,她解釋了涉及到稅收時,應當如何應對數字貨幣和美國國稅局。她在《福布斯》雜志上發表的文章清楚地解釋了比特 幣和數字貨幣各種不同的來源。首先,所有的數字貨幣財產被看作是像股票和債券一樣的資本資產。美國國稅局在它的指導意見14-21中稱加密貨幣為資產。
只有一種方法能夠擁有數字貨幣或者花掉它,那就是開始開采。如果你成功開採到一些比特幣,那麼任何你可能獲得的區塊獎勵由你得到的比特幣數量以及當 時的市場價值決定。有正確的記錄這一點非常重要,因為比特幣的價值勢必會波動,你永遠不會知道當你交稅時比特幣的價值是多少。稅收的計算取決於它是長期還 是短期的資本收益。
你在比特幣中獲得回報了嗎?好消息是如果你設法保存一些,並且比特幣價格上漲,那麼你的工資可能會增加一倍。壞消息是你將支付工資所得稅和保存比特幣中後續收益的資產增值稅。然而,最好在收到服務費用的付款時記錄下法定貨幣的實際價值。
如果你的薪水以比特幣形式支付,那麼你有希望以比特幣本身的形式花費一些(適用於通過任何手段擁有比特幣的其他人)。任何比特幣的支出都相當於出售 資產,收益或產生的損失也將占據持有期。因此,為了找出持有期,人們必須知道他出售的是哪個比特幣以及收到特殊比特幣的時間,而這幾乎是不可能的,除非你 在每筆交易時都使用一個新的錢包。一種更好的方法是擁有一套適用於所有比特幣收入和支出的預定義規則。Laura建議推行後進先出或先進先出的會計方法。
如果你給予或接受比特幣作為小費或禮物,最好公布或詢問有關數字貨幣成本基礎和日期信息。如果可以做到這一點,那麼會更容易計算資本收益。否則,在 沒有信息的情況下,人們總是可以解釋它在收入下並擺脫麻煩。如果你正在向注冊的慈善團體捐款,那麼捐贈的數字貨幣單位收益可以從賬目上勾銷,這是不需要征 稅的。Laura建議使用數字貨幣捐贈以減少稅收。
交易比特幣時,保留交易時日期的公平市場價值記錄是明智的。如果交易平台或交易發布一份1099-B報告,這將有助於盈虧的記錄。這些建議對那些已經開始處理比特幣的人會派上用場,他們希望知道如何跟蹤他們數字貨幣的收益和損失。
⑹ 比特幣 管理辦法 什麼時候出台
兩年前比特幣大漲。。我沒賣掉。。。超虧。本次比特幣上漲不具備長期漲勢。下面那個說讓炒石油天然氣的你要小心受騙。
⑺ 為什麼中國打擊比特幣
第一、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談到這里,我們必須將比特幣與貨幣的屬性進行比較。以比特幣為例,它屬於一種網路的虛擬資產,並沒有特定的發行機構,而比特幣卻是由網路節點計算而成的。相比之下,貨幣是從商品中分離出來固定地充當一般等價物的商品。因此,比特幣無法取代傳統的貨幣。如今,管理層明確比特幣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即否認了比特幣的貨幣地位。 第二、比特幣網站切實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等法定反洗錢義務,切實防範與比特幣相關的洗錢風險。比特幣作為一種網路的虛擬資產,它具有一種不可猜測的監管風險。因比特幣的所有權以及流通交易具有匿名性,且具備著去中心化等特點,所以比特幣對應的監管風險難以得到猜測。隨著比特幣的全球影響度的大幅度提升,逐漸成為部分不法分子進行洗錢等違規行為的場所。不可否認,此舉也為比特幣的監管漏洞提供了有效的應對方式。 第三、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等。實質上,管理層通過封殺金融機構的比特幣相關業務來防止一系列不可預知的問題出現。當然,此舉更大程度上是站在國家戰略性的層面進行考慮的。
⑻ 比特幣是什麼機構什麼人在管理運營系統難道不維護嗎比特幣這個系統是散放的沒人管嗎
比特幣(BitCoin)的概念最初由中本聰在2009年提出,根據中本聰的思路設計發布的開源軟體以及建構其上的P2P網路。比特幣是一種P2P形式的數字貨幣。點對點的傳輸意味著一個去中心化的支付系統。
與大多數貨幣不同,比特幣不依靠特定貨幣機構發行,它依據特定演算法,通過大量的計算產生,比特幣經濟使用整個P2P網路中眾多節點構成的分布式資料庫來確認並記錄所有的交易行為,並使用密碼學的設計來確保貨幣流通各個環節安全性。P2P的去中心化特性與演算法本身可以確保無法通過大量製造比特幣來人為操控幣值。基於密碼學的設計可以使比特幣只能被真實的擁有者轉移或支付。這同樣確保了貨幣所有權與流通交易的匿名性。比特幣與其他虛擬貨幣最大的不同,是其總數量非常有限,具有極強的稀缺性。該貨幣系統曾在4年內只有不超過1050萬個,之後的總數量將被永久限制在2100萬個。
比特幣可以用來兌現,可以兌換成大多數國家的貨幣。使用者可以用比特幣購買一些虛擬物品,比如網路游戲當中的衣服、帽子、裝備等,只要有人接受,也可以使用比特幣購買現實生活當中的物品。
西維吉尼亞州民主黨參議員喬·曼欽(Joe Manchin)2014年2月26日向美國聯邦政府多個監管部門發出公開信,希望有關機構能夠就比特幣鼓勵非法活動和擾亂金融秩序的現狀予以重視,並要求能盡快採取行動,以全面封殺該電子貨幣。
2017年1月24日中午12:00起,中國三大比特幣平台正式開始收取交易費
望採納
⑼ 比特幣運營團隊有哪些
比特幣是一個共識網路,促成了一個全新的支付系統和一種完全數字化的貨幣。它是第一個去中心化的對等支付網路,由其用戶自己掌控而無須中央管理機構或中間人。從用戶的角度來看,比特幣很像互聯網的現金。比特幣也可以看作是目前最傑出的三式簿記系統。
2010年年底,中本聰離開該項目,關於他的身份沒有透露太多。此後,眾多開發人員致力於比特幣的項目,比特幣社區迅速成長起來。
比特幣的協議和軟體都是公開發布的,世界各地的任何開發人員都可以查看其代碼,或者開發他們自己修改過的比特幣軟體版本。就像目前的開發人員,中本聰的影響僅僅局限於那些他做出的被其他人採納的改動,因此,中本聰並沒有控制比特幣。那麼,在今天,關於比特幣的發明者的身份問題可能和紙張發明者的身份問題一樣。
目前,比特幣項目的開發和維護工作主要由比特幣基金會負責。
比特幣是由挖礦產生的。挖礦又是一項非常專業的性的工作。目前,比特幣挖礦需要專業的ASIC礦機,例如市場上主流的阿瓦隆三代單模組礦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