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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幣是種類物還是特定物

發布時間: 2021-03-22 05:15:17

1. 有哪些東西是特定物哪些是種類物

望採納 一、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這是以物能否流通、在何種范圍流通為標准而進行的劃分。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許在民事主體之間自由流通的物。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對流通范圍和程度有一定限制的物,如外幣、黃金、公民收藏的文物和運動槍支等。禁止流通物是指法律明令禁止流通的物,如土地、礦藏、淫穢書刊等。

公民和法人違反有關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規定從事有關的民事行為的,民事行為無效。情節嚴重的,要承擔行政的或刑事的責任。

二、動產與不動產

以物能否移動並且是否因移動而損害其價值為標准,可以將物分為動產與不動產。

動產是能夠移動並且不致損害價值的物,如桌子、電視機等。不動產是指性質上不能移動或雖可移動但移動則會損害價值的物,如土地、房屋。《民通意見》第186條規定,土地、附著於土地的建築物及其他定著物、建築物的固定附屬設備為不動產。

注意動產和不動產的區分標准主要是物理性的,法律上對車輛等不動產規定了登記手續,又被稱為「准不動產」,但並沒有改變它們作為不動產的屬性。

區分動產和不動產意這義在於:(1) 流通性質和范圍有區別。不動產中除土地、公路、鐵路等相當種類的物為禁止流通物外,其他一些物多為限制流通物。流通物種類很少,但動產中大多數的物都是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比例比較小。(2)物權變動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動產物權的變動,以向國家行政主管機關登記為要件,否則不受法律保護。動產物權的變動,一般以物的交付為要件。(3)管轄不同。因不動產發生的糾紛,一律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管轄。動產糾紛的管轄就比較靈活。

三、特定物與種類物

這是根據物是否有獨立特徵或是否被權利人指定而特定化所作的分類。

特定物是指具有獨立特徵或被權利人指定,不能以它物替代的物。包括獨一無二的物和從一類物中指定而特定化的物。前者如一件古董、名人的一幅字跡等;後者如從一批機器設備中挑選出來的某一輛等。

種類物是指以品種、質量、規格或度量衡確定,不需具體指定的物。如級別、價格相同的大米等。

區分兩者的意義在於:(1) 有些法律關系只能以特定物為客體,如所有權法律關系,租賃法律關系等;而有些法律關系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種類物,如買賣法律關系等。(2)物意外滅失時的法律後果不同。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滅失的,可以免除義務人的交付義務,而只能請求賠償損失。種類物如在交付前意外滅失的,由於其具有可替代性,故不能免其交付義務,義務人仍應交付同類物。

四、主物與從物

根據兩個獨立存在的物在用途上客觀存在的主從關系,把物分為主物與從物。同屬一人所有的兩個獨立存在的物,結合起來才能發揮經濟效益的,才構成主物和從物關系。主物是指獨立存在,與其他獨立物結合使用,並在其中發揮主要效用的物。在兩個獨立物結合使用中處於附屬地位、起輔助和配合作用的是從物。例如杯子和杯蓋。其中杯子是主物,杯蓋是從物。在法律或合同沒有相反規定時,主物所有權轉移時,從物所有權也隨之移轉。特別要注意的是,雖是從物,一定是一個獨立的物,故房屋牆上的門、窗非從物。

五、可分物與不可分物

物依其能否分割的特點,分為可分物與不可分物。

可分物是指可以分割並且不因分割而損害其效益或改變其性質的物,如油、米、布等。不可分物是指按照物的性質不能分割,否則會改變其效益或性質的物。如一輛汽車、一部機床、一匹馬等。按照財產共有人的協議或權利的性質,在一定時間內不得分割的物,也屬於不可分物。

區分可分物與不可分物的價值在於有利於確定共有財產的分割。共有財產是可分物的,共有人可分割實物,各得其所;共有財產為不可分物的,不得分割實物,只能是有人得實物,其他人從得實物人處取得合理的折價補償。

六、原物與孳息

根據兩物之間存在的原有物產生新物的關系,物可分為原物和孳息。原物是指依其自然屬性或法律規定產生新物的物,如產生幼畜的母畜、帶來利息的存款等。孳息是指物或者權益而產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原物根據自然規律產生的物,如幼畜。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據法律規定帶來的物,如存款利息、股利、租金等。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規定外,孳息歸原物所有人所有,轉讓原物時,孳息收取權一並轉移。在轉讓時孳息所有權的移轉時間,根據《合同法》第163條的規定,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後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

2. 比特幣是否屬於貨幣還是屬於特定的虛擬商品

不是真實貨幣,屬於一種電子貨幣,但是並不能被金融社會所接納。可以當做是虛擬商品
比特幣(BitCoin)的概念最初由中本聰在2009年提出,根據中本聰的思路設計發布的開源軟體以及建構其上的P2P網路。比特幣是一種P2P形式的數字貨幣。點對點的傳輸意味著一個去中心化的支付系統。P2P的去中心化特性與演算法本身可以確保無法通過大量製造比特幣來人為操控幣值。基於密碼學的設計可以使比特幣只能被真實的擁有者轉移或支付。這同樣確保了貨幣所有權與流通交易的匿名性。比特幣與其他虛擬貨幣最大的不同,是其總數量非常有限,具有極強的稀缺性。該貨幣系統曾在4年內只有不超過1050萬個,之後的總數量將被永久限制在2100萬個。
和法定貨幣相比,比特幣沒有一個集中的發行方,而是由網路節點的計算生成,誰都有可能參與製造比特幣,而且可以全世界流通,可以在任意一台接入互聯網的電腦上買賣,不管身處何方,任何人都可以挖掘、購買、出售或收取比特幣,並且在交易過程中外人無法辨認用戶身份信息。
比特幣是一種網路虛擬貨幣,數量有限,但是可以用來套現:可以兌換成大多數國家的貨幣。你可以使用比特幣購買一些虛擬的物品,比如網路游戲當中的衣服、帽子、裝備等,只要有人接受,你也可以使用比特幣購買現實生活當中的物品。

3. 特定物與種類物在所有權轉移上有什麼區別

區分特定物與種類物的法律意義

根據物是有獨立特徵,可以劃分為種類物和特定物。

種類物是指不具有獨立特徵,可以互相代替,並可以用品種、規格、度量衡加以計算的物。如一般商店中的商品等。

特定物是指具有獨立特徵,不能相互代替,可以與其他物相區別的物。它主要包括兩類:(1)獨一無二的物,如齊白石的某幅畫等;(2)特定化的種類物,就是從一般商品中獨立出來的物,它可能與一般種類物差不多,規格、質量、性能等方面都一樣,但是它卻具有特殊的意義,具有不可代替性,如烈士的遺物,結婚紀念物等。

特定物和種類物的劃分並不是絕對的,除了獨一無二的特定物外,其他物均可以既是特定物,又是種類物。劃分這兩種物的意義主要在於債的效力。如在風險責任的承擔上,所有權轉移的時間上、債的履行問題上,區分特定物和種類物就十分重要。有些合同性質本身就與特定物、種類物有關,如借貨的標的物是種類物,借用的標的物是特定物,租賃的標的物也是特定物等等。

4. 為什麼貨幣是特殊種類物

貨幣為一種具有特殊性的動產。首先,貨幣為具有高度替代性的種類物;其次,貨幣為典型的消費物。基於貨幣本身的特殊性,貨幣所有權的權屬確認及其變動的規則也具有鮮明的個性。「在貨幣之佔有與所有的關繫上,貨幣的所有者與佔有者一致,稱為「所有與佔有一致」原則。依此原則,貨幣的佔有者即貨幣的所有者,貨幣的所有者必為貨幣的佔有者。」

5. 什麼是特定物與種類物區分兩者的意義在哪

在我國,對於種類物與特定物區分的意義問題,存在兩種誤解:①前蘇聯1922年民法第66條規定,依照出讓人和受讓人間所訂立的合同移轉物的所有權的,對於特定物,從訂立合同時起,受讓人取得所有權,對於種類物,從交付時起,受讓人取得所有權。故在蘇俄民法理論上,種類物、特定物之分,關繫到所有權移轉的時間,意義非同尋常。前蘇聯1964年民法第135條,以及1995年俄羅斯民法第223條不再根據種類物、特定物而異其移轉時期,此後其學理上也不復將此種分類與所有權移轉聯系起來。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與後來之立法例相同,並未區分種類物與特定物而異其所有權移轉時期。然學理上仍執蘇俄之舊說,而強為解釋者,不乏其人。我國對物之所有權依法律行為而移轉時,主要區分動產、不動產:動產須交付,不動產須登記。須交付始得移轉之動產也好,須登記始得移轉之不動產也罷,依當事人之主觀意思,其系以種類物抑或特定物而參與交易,均不影響其所有權移轉的時間。這一點必須明確。②前蘇聯民法學說曾認為,種類物與特定物對應的具體民事法律關系不同,如財產租賃合同、使用借貸合同僅由於特定物而產生;金錢借貸合同則僅由於種類物而產生。此亦種類物與代替物、特定物與不代替物相互混淆之說,未見其然。例如,甲出租私家車與乙,此車既是不代替物,故乙於租期屆滿,當原車璧還。此車亦為特定物,倘訂約後交付前甲車即已毀滅,法律上遂發生不能履行之問題;嗣後,甲若擅以丙車交付,乙可以拒絕,縱於使用上言,甲車與丙車並無軒輊,亦然。蓋乙所欲租賃者,甲之車也。又如,甲車行有百車待租,今乙迎娶在即,欲向甲賃入十車作迎親之用。甲車仍是不代替物,故乙用畢,仍應原車返還。然,甲屆時應交付者,究為此十車,抑為彼十車,皆無不可,蓋作為合同客體的十車乃種類物(限制種類物仍屬種類物)。所以,租賃合同必以不代替物為標的物,但是否必為特定物,種類物是否不足當之,則未必然,悉以當事人意思為准。

6. 特定物 種類物

種類物撒,你走到店店頭,指到起一個櫥櫃說,我就要這個了,那就是特定物了

7. 什麼叫做種類物和特定物他們之間有什麼區別啊

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13220

8. 誰能解釋一下民法上「種類物」和「特定物」的區別

1、特點不同

特定物具有特殊的質量、構造、性能或者外部特點。

種類物是具有某種物的共同屬性,可以通過數量、度量、重量決定其共同屬性之物。



2、特性不同

特定物具有不可替代性、獨一無二性。

種類物是可替代之物,如大米、正在出售的汽車等。

3、種類不同

特定物可以是不動產,也可以是動產。

種類物一般是動產。

9. 民法上「種類物」和「特定物」的區別是什麼

區分兩者的意義在於:

  1. 有些法律關系只能以特定物為客體,如所有權法律關系,租賃法律關系等;而有些法律關系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種類物,如買賣法律關系等。

  2. 物意外滅失時的法律後果不同。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滅失的,可以免除義務人的交付義務,而只能請求賠償損失。種類物如在交付前意外滅失的,由於其具有可替代性,故不能免其交付義務,義務人仍應交付同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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