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分析案例比特幣
A. 物權法案例分析。
本題中趙某為了提高自己的土地的效益,和李某訂立了期限至趙某承包土地期限到期為止的地役權合同,趙某為地役權人,李某為供役地權利人。因趙某和李某均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雙方的合同已經備案(此處當理解為訂立了書面合同),形式合法,故此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1987年趙某經村委會同意後將果園轉讓給孫某,且進行了登記,該轉讓行為合法有效。《物權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享有地役權或者負擔地役權的,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時,該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宅基地使用權人繼續享有或者負擔已設立的地役權。依該規定,孫某自然有權繼續享有原地役權,供役地權利人李某應繼續負擔已設立的地役權。
同理,王某作為供役地的受讓人,亦即供役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題可知,他在承包該片土地時應當知道此地上已經設立了地役權,故也應當依照《物權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繼續負擔已設立的地役權,王某的抗辯理由不成立。
《物權法》規定,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基於以上規定,再結合本題,王某應當修復水渠,賠償孫某所受的損失。
B. 物權法案例分析
一王某與林某為鄰居。1962年王某全家遷往外地,因不知以後是否回來,遂將 其四間房屋借給林某使用,並托林某妥為管理。林某自王某離去後,即使用該房屋。1980年林某因兒子結婚需要住房,即將王某的房子整修了一下,並在王某房屋佔用的院內新蓋廂房三間,共花費1 500元左右。1993年王某因年齡已大,即回老家居住,讓林某騰還房屋。於是,林某將王某的原四間房屋還給林某,自己仍住在三間廂房。王某讓林某歸還廂房,林某稱廂房是自己建的,應歸其所有,如王某願意要可以賣給王某。而王某則認為,廂房雖然是林某蓋的,但在自己院內,故應歸自己所有。何況林某住在自己院內多年也未付過房租,而對房屋的修繕費用他已還給林某。雙方爭執不下,王某就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林某搬出廂房,歸還給他。試問:
(1)試分析本案主要涉及的法律問題。
添附物的所有權歸屬問題。添附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結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 分離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質的物。由於因添附形成的財產要恢復原狀在事實上不可能或者在經濟上不合理,因而需要立法確定添附物的歸屬,以期定分止爭。
(2)試對運用民法原理對該問題進行分析。
從本案看,林某是在王某的宅基地范圍內建造房屋的,宅基地的使用權和房屋的所有權是一致的,只能為一人所有,因而林某是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所以,在這種與他人宅基地上建築房屋的情況下,廂房應當由王某取得所有權。然而,在添附中,取得所有權的一方沒有取得利益的根據,其對因此而造成的他人的損失應當於所得利益范圍內返還。所以,王某應當向林某返還其所得的不當利益。返還范圍為林某建房的費用及相關的勞務報酬
C. 物權法案例分析題
1、按份共有,不屬於共同共有(沒有共同共有的特殊關系,例如家庭、夫妻、合夥等)
2、可以,構成善意取得 (1、無權處分;2、善意第三人;合理價格購買;已經交付)
D. 物權法的案例分析
1、這個問題關鍵在於房屋買賣過程中是否已經辦理了過戶手續。我國對不動產的是登記對抗主義,在這個問題上,優先保護的交易安全,即善意第三人的權益。
2、甲未留下任何遺囑,所以甲的財產應依照法定繼承來進行分配,但甲已經對自己的部分財產--房屋的使用權做了事實上的處分,該行為是合法有效的。已經進行處分的這部分財產不應進入到繼承的財產范圍內,應該遵從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3、實際上丙出售房屋的行為為無權處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但甲已經過世,是不可能在追認其行為有效的。另依據《物權法》中關於無權處分的規定:
第一百零六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因為其已經進行了房屋過戶登記,丁獲得了房屋的所有權。所以乙的利益沒有收到合法的保護,可以向丙要求等額的賠償。
E. 經濟法物權法的案例分析題及答案
甲住一商住樓的二層,一層是商鋪,房產屬開發商所有。其中一間商鋪被乙承租開辦棋牌室。棋牌室的人經常通宵打麻將,甲和孩子常在深夜被樓下的洗牌聲驚醒,無法入睡,甲多次找到乙要求關閉棋牌室或限制晚上打麻將的時間,或者採取措施減少噪音。乙雖然答應,但並沒有改善。於是,甲將乙起訴至法院,要求限制打麻將的時間。
問:甲的請求能否支持?甲行使的是哪一種物上請求權?說明理由。
解答:
甲的請求能夠得到支持。因為甲的住房與乙開辦的棋牌室系樓上樓下關系,是相鄰的兩處不動產所形成的相鄰關系。由於棋牌室的噪音影響了甲及家人的休息,侵害了相鄰方的權利。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法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雜訊、光等有害物質。甲行使的物上請求權具體表現為請求排除妨礙。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權利人對於正在遭受損害的權利,物權人可以依法請求不法侵害人排除妨礙,或請求人民法院責令侵害人承擔排除妨礙的責任。
F. 物權法案例分析
1、依擔保法規定,抵押權的設立需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雙方簽訂書面合同。以不動產為抵押物的,還需進行抵押權登記。所以,兩個抵押權都成立。
2、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3、抵押權實現時,登記在先的為優先
G. 物權法的案例分析(1)
物權法案例分析答案
【篇一:物權法案例分析答案】
一、案例分析題2010月,王某創辦了一家「物歸原主失物招領社」,統一登記並保管他從保潔員、計程車司機、公交車司機等處征尋到的拾得物,並通過網路等渠道公布遺失物信息並尋找失主,在失主認領遺失物時,根據遺失物的不同價值收取相應的費用,其中30%作為拾得人的「提成」。至2010年10月,「該失物招領社」的工商營業執照仍在辦理過程中。
設:2010 10日甲將錢包遺失,其中有身份證及機制總計2000購物卡。該錢包當日被保潔員乙拾得,乙通過「該失物招領社」向其散發的宣傳單上的聯系方式找到了王某,將錢包交與「該失物招領社」保管,並商定按照宣傳單上載明的條件,由「該失物招領社」向失主交還遺失物,並請求支付費用與報酬,再將其中的30%作為乙的「提成」。同年25日,「該失物招領社」聯繫到失主甲。在此過程中,乙支出必要費用50元,「該失物招領社」為保管遺失物、尋找失主支出必要費用150請根據案情回答以下問題:1、「該失物招領社」能否請求甲支付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50元?為什麼?答:能。因為乙是錢包的拾得人,當以通過「該失物招領社」發布招領公告時,失主甲就與乙成立無因管理之債。由於乙和「該失物招領社」商定由4(問題:愛家公司以現有的生產設備和將有的半成品、產品為各金融機構設立的抵押權是否成立?為什麼?何家金融機構是第一順序抵押權人?為什麼?昌平合作社的抵押權和昌平建行的抵押權之間的順序關
H. 物權法案例分析,求答案
該案例中,甲與乙約定在5月8日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現房屋已過戶,房屋的所有權已經轉讓給乙;甲乙約定於5月20日交付房產,但甲並未按照合同規定履行義務,因此此時甲對房屋的佔有應屬於無權佔有。當然這種情況下乙必須已按合同規定交付購買房屋的費用,已履行交付購房費的義務,否則甲可以以乙未履行交付購房費的義務為由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拒不交付房屋,在這種情況下,甲對房屋的佔有則屬於有權佔有。
乙可以要求甲繼續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交付房屋;也可以主張撤銷兩人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並要求甲承擔違約責任。乙也可以根據自己遭受的損失,要求甲承擔侵權責任。
若乙要求甲繼續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交付房屋,則甲乙的關系沒發生實質變化,甲仍為房屋購買合同中的債務人,應及時交付房屋;乙為房屋購買合同中的債權人,因乙已交付購房費。若乙主張撤銷兩人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則甲乙的關系發生變化,甲乙之前訂立的房屋購買合同已撤銷,甲因沒有按照合同規定履行義務而成為新違約之債的債務人,乙要求甲承擔違約責任成為新的違約之債的債權人。
這部分內容我也不太精,第三個問題可能有錯誤,我會再查的,希望對你有幫助。
I. 物權法的案例分析(2)
1、甲乙之間的抵押有效,並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2、甲父與乙之間的抵押無效,學校的設施不得抵押。
3、甲丙之間為借款法律關系和質押法律關系,均有效。
4、丙丁之間為加工承攬關系。
5、擔保中,丁可能優先受償。
6、最後所有權歸戊所有,丁因喪失對畫的佔有導致留置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