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人買賣比特幣
A. 幫人購買比特幣,犯法嗎
幫人買比特幣,既不能說犯法,也不能說不犯法,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比特幣買賣是否合法。但是幫人買比特幣有很大的風險,最好不要幫別人買。
為什麼這樣說?我先來給大家解釋一下比特幣的法律問題。
2013年,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就發布過一個文件叫《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在這個通知中,就明確的將比特幣定性成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既然是虛擬商品,那麼個人持有虛擬商品,依法生產和獲取虛擬商品,自然就是合法的。
這是什麼意思?就是說你持有比特幣,沒關系,那是你的合法財產。你挖礦獲得比特幣,也沒有關系,可以做。只要不偷電,合理交電費就行。
然後在2017年,國家又發布了99號文,禁止ICO和法幣交易對(人民幣)。這個文件是告訴大家,第一不要搞發幣眾籌,那樣屬於非法集資。第二是告訴交易所,不要進行比特幣和法幣之間的兌換交易。
但是到目前為止,沒有任何文件重新定義比特幣的性質,所以我們依然可以依照2013年的文件,理直氣壯的說,我們持有比特幣是合法的。
問題在於,持有比特幣合法,不代表買賣比特幣是合法的。你幫別人買比特幣,是不是要用人民幣來買?但是國家禁止交易所提供人民幣和比特幣買賣平台,支付寶、微信也不支持你用錢去買比特幣。一旦發現,就會封號。
既然如此,你幫別人買比特幣,萬一被查到了,是不是要面臨封號的風險?是不是有可能被銀行凍結資產?完全有可能,這時候你說自己是幫別人買的?警察會不會相信你?銀行會不會理解你?
除了這個風險之外,還有就是你沒辦法確定親戚朋友的錢是干凈的。現在很多人收了一些不幹凈的錢之後,會用來購買比特幣,然後賣掉,這樣就把錢洗白了。萬一你幫人買比特幣的錢是不幹凈的,巧合是被警察追蹤的,你認為自己說得清楚嗎?你的朋友不會害你?在利益面前,沒有朋友。
因此我奉勸大家,自己玩玩也就得了,沒事別幫人家買比特幣,又撈不到什麼好處,還有風險。誰要想買幣,讓他自己去交易所注冊賬號玩玩。
B. 借銀行卡給他人買賣比特幣犯法
現在還沒有明確的法律界定。比特幣現行還是屬於民間私人的產物,本身比特幣不屬於正式貨幣,而且比特幣存在著無國界這個概念所以很多的國家都不予承認。也包括我們中國。所以在交易的過程中或後續產生的風險只有參與者自行承擔,如果有那麼一天比特幣崩盤的話任何國家也是不會去救助的。
C. 做比特幣生意犯法嗎
做比特幣生意不犯法,但不要利用比特幣做非法的事情。
在中國,《人民幣管理條例》規定,禁止製作和發售代幣票券。由於代幣票券的定義並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如果比特幣被納入到「代幣票券」中,則比特幣在中國的法律前景面臨不確定性。
文化部、商務部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 《通知》稱首次明確了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適用范圍,對當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與游戲內的虛擬道具做了區分;同時,通知稱,《通知》規定從事相關服務的企業需批准後方可經營。
在中國,部分淘寶的店鋪也開始接受了比特幣的使用,商家會逐漸增加。
2013年10月,第一本比特幣季刊《壹比特》創刊號發行。
2013年10月15日,網路旗下網路加速樂服務宣布支持比特幣。
2013年10月26日,BTCMini報道了GBL被黑內幕。
2013年10月31日,著名互聯網律師雷騰發文建議《盡快立案調查GBL比特幣交易平台關閉》事件,分析了比特幣具有的「價值功能」和「使用功能」,比特幣應受相關法律管轄。
2013年12月5日,《中國人民銀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
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 中央網信辦 工業和信息化部 工商總局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禁止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ICO);
交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2018年11月2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18》專題十二講到「加密資產」。
(3)僱人買賣比特幣擴展閱讀:
貨幣交易
購買方法
用戶可以買到比特幣,同時還可以使用計算機依照演算法進行大量的運算來「開采」比特幣。在用戶「開采」比特幣時,需要用電腦搜尋64位的數字就行;
然後通過反復解謎密與其他淘金者相互競爭,為比特幣網路提供所需的數字,如果用戶的電腦成功地創造出一組數字,那麼就將會獲得25個比特幣。
由於比特幣系統採用了分散化編程,所以在每10分鍾內只能獲得25個比特幣,而到2140年,流通的比特幣上限將會達到2100萬。換句話說,比特幣系統是能夠實現自給自足的,通過編碼來抵禦通脹,並防止他人對這些代碼進行破壞。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比特幣
D. 如何買賣比特幣
1.用比特幣礦機獲取比特幣
挖礦是獲取未開發的比特幣的唯一途徑,需要購買專業的礦機設備進行挖礦行業內稱為礦機。
比特幣礦機是通過哈希演算法經過大量的計算來獲得比特幣,大家都知道比特幣的數量是恆定的2100萬枚,隨著時間的推移挖礦的人數增加數量也會隨之減少,
比特幣系統的難度是動態調整的,每挖2016個塊便會做出一次調整, 調整的依據是前面2016個塊的出塊時間, 如果前一個周期平均出塊時間小於10分鍾,便會加大難度, 大於10分鍾,則減小難度,目的是為了保證系統穩定的每過10分鍾產出一個塊,所以難度調整的時間大概是2周(2016 * 10 分鍾),也就是說產量會每四年減半一次,而難度會每14天調整一次,所以大趨勢看來挖礦的產量必然會越來越少。
2.購買算力獲得比特幣
在挖礦盛行之後出現了一些比特幣的礦場,就是多台礦機集中在一個地方進行挖礦,統一維護管理,電價低,來降低挖礦的成本。
而比特幣礦機最主要的參數便是算力,算力越高產量也就越高,比特幣挖礦難度裡面也用1t算力可以挖多少比特幣來衡量當前挖礦難度,所以部分礦場會直接出售算力給用戶挖幣,這樣相對來說挖礦風險更低,不需要購買礦機設備也不需要本人去維護打理,礦機的維護管理相對小白來說還是比較麻煩的。
3.獎勵獲取比特幣
隨著比特幣價格的上漲,比特幣相較於之前獲取了更為廣泛的知名度,比特幣的地位在虛擬貨幣中也是其他幣種無法比擬,市場上也就出現了一些獎勵比特幣機制的實體產品,貓盤就是其中之一。
二.交易獲取比特幣
1.線下交易
想要得到比特幣最簡單的是找到持有比特幣的人去購買比特幣,相當於我們去購買商品一樣,但比特幣並不是人人都要所以要找人持有人,再進行直接的轉賬交易,同時也會存在一定的風險性,對方需要個人自己去把握是不是騙子,所以在不是熟人或者沒有一定的信任基礎上本人是不建議這樣交易的。
2.線上交易
直接到交易平台購買,比特幣的交易平台大大小小還是有很多家的,目前比較大比較知名的交易平台有火幣、幣安、okex、烏托市場、.....等等這些交易平台,這些平台作為三方擔保交易起來更加方便安全,唯一的風險性就是平台跑路,但可能性還是比較小的,但一些小平台並不是就沒有安全性.
E. 對方是做比特幣買賣的他讓我買100000萬元的比特幣題給買家地址里。他給我10萬元和10萬元的4%
問題是那的幾個億的比特幣的錢誰來付?你來付?顯然是騙你的,傻子才會干這事
F. 在幾個平台間買賣比特幣能賺錢嗎
可以的,目前有很多比特幣都在搬磚賺差價,要想搬磚,你則需要了解好各個平台的價格,提現手續費
G. 交易比特幣或在OKB平台做商家買賣比特幣為非法經營嗎如果是或者不是請說明為什麼
在中國,沒有哪個主管部門對比特幣進行過明確的表態,這導致其在現實中瘋狂無序地發展。一些網站利用比特幣明目張膽地從事賭博、外匯交易等非法行為。還有一些網站利用比特幣進行非法集資或集資詐騙行為。2013年10月26日,注冊在香港的GBL比特幣交易平台網站關閉,相關經營人員不見蹤影。該平台之前曾大量吸收投資者以「比特幣」投資入股。
當前國內的比特幣交易亂象亟需清理和整頓。這種清理和整頓具備充足的法律依據。
一、比特幣的「交易」和「流通使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該法第16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且「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的機構也具有唯一性,即中國人民銀行;第20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製、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比特幣實際已具備「代幣」功能,進行比特幣交易的網路平台及商戶已經違反了該法的規定,應該依照該法予以查處。
二、比特幣的「交易」和「流通使用」違反《外匯管理條例》。該條例第三條明確限定了「外匯是指下列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其中包含外幣支付憑證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銀行卡等」。第八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並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第四十五條明確規定:「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比特幣作為諸多國家認可的國際支付手段,應該受到該條例的約束,對於從事比特幣交易和使用的網站及商家,應該依照該條例予以查處。
三、比特幣不屬於中國法律法規中限定的「虛擬貨幣」。很多比特幣交易平台聲稱按照中國「虛擬貨幣」的相關法律法規合法經營,這是錯誤的。文化部和商務部在2009年發布的《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通知》中明確限定:「本通知所稱的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是指由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發行,游戲用戶使用法定貨幣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間接購買,存在於游戲程序之外,以電磁記錄方式存儲於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提供的伺服器內,並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一種虛擬兌換工具。」該《通知》還明確了「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使用范圍僅限於兌換發行企業自身所提供的虛擬服務,不得用以支付、購買實物產品或兌換其他企業的任何產品和服務」,而比特幣並非游戲企業發行,而且其可以兌換實物和貨幣。可見比特幣與此類「虛擬貨幣」完全不同,不屬於法律所規定的「虛擬貨幣」。即便是從事「虛擬貨幣」的交易服務平台業務,也要按照該規定,向文化主管部門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進行行政許可,申請報告中需要明確服務(平台)模式、用戶購買方式(含現金、銀行卡、網上支付等購買方式)、用戶權益保障措施、用戶賬號與實名銀行賬戶綁定情況、技術安全保障措施等內容。
迄今為止,沒有哪個比特幣交易平台獲得也不可能獲得這樣的行政許可。
四、比特幣交易平台違反《電信管理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電信管理法規,構成「非法經營行為」。
《電信管理條例》第七條明確規定:「國家對電信業務經營按照電信業務分類,實行許可制度。經營電信業務,必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頒發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未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從事電信業務經營活動。」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是該法約束的增值電信服務業務之一。《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國家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備案制度。未取得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比特幣交易平台收取「交易費用」或者「提現手續費用」或從事「相關廣告業務」,屬於「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
比特幣交易平台都沒有取得也不可能取得「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有的網站甚至連備案都沒有做。此行為依法構成「非法經營行為」,依法應當予以查處。
五、利用比特幣從事賭博、洗錢、賄賂、集資詐騙等非法行為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比特幣具備的「價值功能」和「使用功能」使其可以成為犯罪行為的「客體要件」,對於比特幣的相關犯罪行為不應置於法律管轄之外。
比特幣的未來如何,誰都不敢斷言。但是在當前中國「外匯不能自由流通和兌換」的金融管理制度下,在貪腐犯罪、經濟犯罪案件高發的現狀下,冀求比特幣交易平台的合法性是不可能的,清理和整頓比特幣交易平台是或早或晚的事情。但事情來得越早越好,拖得晚了,必然是更多的比特幣交易平台崩盤,更多的「投資人」血本無歸,以及為平息民憤而大量追究相關經營人的「非法經營罪」、「非法集資罪」及「集資詐騙罪」案件等等。
如果相關主管部門認為這些比特幣交易平台合法,那麼也應該做出明確說明,給相關平台的經營者一個「護身符」,避免將來「秋後算賬」。
引自--雷騰律師博客
H. 國外超控國內人員買賣比特幣買賣,員工犯法嗎
目前為止,關於比特幣的買賣還是一個空白。比特幣的持有量比較少,購入價格過高,所以呢,你不要輕易投入。
I. 有沒有人玩比特幣的,怎麼買賣
有,能保住本金的就是最好的
我對btc123一直比較信任,我2013年先在btc123上找到fxbtc大陸平台進行購買比特幣,fxbtc倒閉損失了不少比特幣。當時想大陸平台不太靠譜,然後在btc123上發現了mycoin,香港平台,想想香港法制更加健全,而且有btc123做背書,應該比較安全,就從火幣網買了200萬的比特幣轉到mycoin平台內的多幣寶存放!!!經常登陸多幣寶賬戶,一直可以登錄,而且每天有利息發放。15年2月份偶然的機會才看到新聞說平台老闆跑路光香港資金捲走30億!!!然後大陸經偵報警,不受理,說是辦公地址在香港,讓我打電話香港報警,香港警署接到電話說讓我在大陸報警,而且比特幣不接受電話報警,最後說可以先在網上報警。我就網上報警,沒有任何消息!!!現在叫天不應,叫地不靈!!!!希望媒體或政府或警察可以幫幫我,15年的血汗錢不能說沒就沒了吧! 不知是否可以一起起訴btc123? 另外有何辦法可以減少損失? 謝謝大家
J. 幫別人在BTB交易所買賣比特幣有什麼後果
如果資料齊全的話,都是他的資料也沒有問題呀,你又沒有作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