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幣的刑法規制研究
Ⅰ 游戲幣、比特幣,為何命運不同
因為一旦虛擬幣和人民幣實現雙向兌換,發行公司將面臨巨大的資金風險——資金鏈斷裂、遭遇惡性擠兌——「任何商業公司都不會去冒這個風險」。
2007年1月5日,公安部、信息產業部、文化部、新聞出版總署,發布《關於規范網路 游戲 經營秩序查禁利用網路 游戲 賭博的通知》,要求 網路 游戲 服務單位 不得以「虛擬貨幣」等方式變相收取與 游戲 輸贏相關的傭金,不得以「虛擬貨幣」等方式變相兌換現金、財物。
2007年2月15日,文化部、公安部、信息產業部等14個部委《關於進一步加強網吧及網路 游戲 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政府將「 加強對網路 游戲 中的虛擬貨幣的規范和管理,防範虛擬貨幣沖擊現實經濟和金融秩序 」;「 禁止倒賣虛擬貨幣,並要求經營企業嚴格區分虛擬交易和電子商務的實物交易 」。同時,14個部委聯合央行發起了針對虛擬貨幣交易行為的專項打擊行動。
2008年10月28日,國稅總局發布《關於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這意味著國內個人網路交易虛擬貨幣須繳納個稅。
批復本身並沒有提到虛擬貨幣的合法性問題 ,但是 社會 上有一些力量推波助瀾,將其理解為「虛擬貨幣合法化」——這和很多「監管就等於合法」「四捨五入等於利好」的邏輯是一樣的。反而是 發行虛擬幣的廠商要極力澄清自己不是「貨幣」,只是「商品」 ,撇清和「金融活動」有關系。
2009年6月至7月,《關於加強網路 游戲 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網路 游戲 虛擬貨幣交易企業申報指南》陸續發布,明確虛擬貨幣的監管規則。
2010年6月23日,《網路 游戲 管理暫行辦法》發布。除了強調未成年人保護,針對 游戲 中的虛擬貨幣 也作出規制: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網路 游戲 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不得以隨機抽取等偶然方式,誘導網路 游戲 用戶採取投入法定貨幣或者網路 游戲 虛擬貨幣方式獲取網路 游戲 產品和服務。
2010年11月16日,文化部辦公廳關於印發《網路 游戲 虛擬貨幣監管和執法要點指引》的通知,進一步明確監管和執法要求。
比如PASS-NOW網站的「學習幣」
用戶可以通過捐款獲取「學習幣」,然後用來下載網路資料。2005年,這個網站在和中華會計網校的著作權糾紛中敗訴,原因之一就是「錢-幣-資料」本質上是「有償使用」。
再比如貓撲的貓幣
「人肉搜索」第一案(王某訴北飛的候鳥、大旗網、天涯論壇)也發生在這一年。
但影響力大的,還是要看某圍棋網站的「弈幣」
「滄州小帥哥」網路下棋多年,攢了很多「弈幣」(圍棋網站發行了虛擬貨幣)。他把「弈幣」賣給其他棋友後,被網站封殺、沒收全部「弈幣」並在社區通報。網站的理由是這屬於「黑市交易」——違反了網站「不允許棋友間買賣弈幣」的規定。
「滄州小帥哥」認為網站侵犯了自己的名譽權和虛擬財產權,訴至法院,要求網站道歉,同時賠償精神撫慰金30萬。
這是預料之中的答復,當時連理論界都對虛擬財產到底是什麼——「物權」「債權」「智力成果」「無形財產」還是「都不是」——爭論不斷。
房子、土地、車子、股票之類的「公私財產」類別都是 經由立法確定的,即基於「公權力」和「正當程序產生」——在這個基礎上,才能對不特定公眾具有約束力 。
游戲 幣、武器裝備之類的虛擬物品則不同,它們是 游戲 公司開發製作的計算機程序和規則的產物,發行多少、怎麼定價,都是 游戲 公司說了算—— 規則的制定權、修改權都在 游戲 公司手裡,既不接受 社會 與大眾的監督,技術水平也參差不齊 。
此類虛擬財產是計算機代碼、是數據,是 游戲 規則的一部分, 蘊含了 游戲 公司、互聯網公司的營利模式 。
要求立法保護的實質是「確認這種營利模式」。 再進一步說,相比普通用戶和玩家, 游戲 公司、互聯網公司更有動力推動立法——和迪士尼推動米老鼠法案一個原理。
刑事案件
2006公報案例寫道「如果虛擬行為對現實生活中刑法所保護的客體造成危害構成犯罪,就應當受刑罰懲罰」。
2009年《成都判決一起網上盜取 游戲 金幣案》寫道「當前我國並未禁止虛擬貨幣在網路空間的交易,因此虛擬財產仍具有其價值性,其一旦與真實財產存在交易,虛擬財產的財產價值就具有 社會 真實性,即具有現實意義上的價值,也就是屬於刑法所保護的其他財產范疇。」
從2016年台州比特幣盜竊案、2019年北京比特大陸被盜案、2020深圳以太坊被盜案,再到2021上海USDT被盜案,都可以看出法律理解和適用的穩定性。
9·4也好,9·24也好,影響的是「證據採納」與「定罪量刑」,而非「某種行為是否屬於刑法打擊的范圍」。
民事案件
民事訴訟方面就不一樣了,這個虛擬貨幣的發行、運營、交易活動是合法還是非法有關。
從2013、2017到2021,比特幣為代表的「虛擬貨幣」因無法與法幣脫鉤又缺乏實體支撐,被定義為非法金融活動,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投資交易活動、風險自擔。
游戲 幣、平台代幣等「虛擬幣」在監管指引下與金融活動和投資活動脫鉤,定性為虛擬商品,糾紛大多屬於服務商與消費者之間的沖突。
這種差異在NFT上反應的更集中,後續我們會寫。
Ⅱ 製造勒索病毒的黑客會有什麼刑罰
近日,「比特幣勒索病毒」肆虐互聯網,使全球多個國家、多家機構及個人電腦遭受此種病毒軟體的攻擊。據互聯網相關安全專家分析,此種病毒可進行遠程攻擊,無需用戶任何操作,只要開機聯網,就能在電腦里執行任意代碼、植入惡意程序進行控制勒索。其傳播速度之快,范圍之廣,影響之嚴重,猶如「網路瘟疫」,給整個互聯網生態和電腦用戶帶來極大的危害和極其嚴重的損失。
警示:做好預防工作
不過,同時也應該看到,此次病毒勒索事件給我們最大的警示不是刑法如何適用,而是如何預防此類犯罪行為的發生。截至目前,我們仍然沒有發現真正的病毒製造者,也沒有有效的破解加密文件的方法去挽回可能造成的重大損失。
事實上,在規制網路犯罪中,事前的預防比事後的打擊更為重要。因互聯網無國界,跨區域的特點,網路犯罪行為的實施和所產生的後果已經突破了傳統國家地域之間的界限,因此加強國際合作,探討綜合治理模式,共同打擊網路犯罪也顯得愈發重要。
Ⅲ 竊取虛擬貨幣如何定罪
2018年2月10日消息,2017年9月4日,國家七部委發布生效了規制代幣發行活動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公告中對於各類代幣及「虛擬貨幣」的性質做出了明確定義: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盡管如此,不能否認的是,各類「虛擬貨幣」仍然具有一定的財產價值,是持有人的財產的一部分。那麼,對此類代幣實施的偷竊行為,究竟應當如何認定其行為性質呢?
筆者擬通過一則有關新聞報道及相關案例對此類問題進行探討,以起到保護「虛擬代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的作用。
偷竊比特幣
近日,一則新聞報道稱,北京海淀警方破獲一起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嫌疑人仲某利用自己管理員的許可權,修改公司電腦內應用程序,盜取100個比特幣,還未來得及銷贓,仲某便被警方抓獲。目前,仲某因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被刑事拘留。
從報道中可以看到,對於行為人偷竊比特幣的行為警方是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而對其予以刑事拘留的。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指的是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或者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以及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行為。
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
筆者看來,該罪名在我國《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之中,即該罪名保護的法益實質上是我國社會的公共秩序,而並非數字貨幣持有人的財產利益,實際上否認了數字貨幣的財產價值,而是僅僅將其作為一種計算機系統中的數據或系統功能而進行保護的。這樣的做法筆者認為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首先,我國2013年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提到,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因為其在性質上來看應當屬於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通知》中也明確提到,比特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是作為一種虛擬商品,其背後所具備的財產價值不可忽視。
其次,我國去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盡管只是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但是不能否認的是這表明了我國對於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態度。雖然我國尚未有針對數據與網路虛擬財產保護的專門法律,但是從民法總則的規定來看,預測未來必然會有相關內容的立法。
最後,從相關案例中我們也能夠看到,我國司法實踐中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的認可。2013年4、5月,劉某預謀成立比特幣交易平台,遂招募金某、黃某金(均已判刑)共同組建 「比特幣」交易平台。期間,劉某、黃某金、金某和被告人賀某除了其他直接盜取客戶資金的行為外,還頻繁通過變賣客戶的比特幣來兌現人民幣,轉走了網站上的120個比特幣。最終法院以詐騙罪對被告人予以定罪處刑,被告人所轉走的比特幣也是被納入了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中的。因此,從司法案例中也可得出國家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財產屬性的認可。
基於以上原因,筆者認為,對於偷竊虛擬貨幣的行為僅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予以規制,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我們應該正視其背後所隱藏的財產價值,考慮我國《刑法》中侵犯財產犯罪罪名的適用。只有這樣才能切實有效保護我國數字貨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與財產。
Ⅳ defi是否違法
defi本身不違法但看具體操作,如果某類產品,比如說定投基金的回報率到了10%,這就是比較危險的信號,離這類遠一些國家法規對於一些特定方向。
DeFi是英文 Decentralized Finance的簡寫,翻譯過來就是去中心金融,縱觀加密貨幣的發展,加密貨幣的進化過程伴隨著混亂和希望,Difi 是2019年區塊鏈領域中最受關注的話題之一。 Linktobit(鏈幣)亞太研究院執行院長鄒冠軍曾公開表示: DeFi一定是未來,因為它是安全性、隱私和效率的最優結合。
Ⅳ 挖礦犯法嗎
屬違法亂紀行為,因為有些小型挖礦企業也有法律法規來嚴禁了,何況你是私人挖礦,犯法是可想而知的事情。請參考!
Ⅵ 你不得不了解的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相關法律法規
從事虛擬貨幣或者想要從事虛擬貨幣相關活動的,不得不了解的相關法律法規
一、定性
《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 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3.12.03
生效日期:2013.12.03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文號:銀發〔2013〕289 號
通知明確比特幣的四個主要特點:
1、沒有集中發行方
2、總量有限
3、使用不受地域限制
4、匿名性
從而進一步指出,比特幣盡管被稱為「幣」,但是由於其不是由 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因而不能被視 為真正意義上的貨幣。 從性質上看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是一種特 定的虛擬商品,比特幣等的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 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
案例: https://jiahao..com/s?id=1639383642145156272&wf r=spider&for=pc
2019 年 7 月 18 日,杭州互聯網法院對一起涉及比特幣的網路財產侵 權糾紛案件公開開庭並當庭宣判。法院審理認為,比特幣具有財產
作為權利客體需具備的價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應認定其虛擬 財產地位,比特幣作為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給予了肯定。
二、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發布日期:2017.03.15
生效日期:2017.10.01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文號:主席令第六十六號
民法第五章民事權利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 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這是我國民法第一次對網路虛擬財產的概念做出規定,盡管此次規 定並未在法條中對網路虛擬財產的定義及特性做出明確規定,但是 仍需肯定此次立法將網路虛擬財產納入民事權利,歸入民法保護范 圍的重要意義。
案例: http://finance.sina.com.cn/blockchain/roll/2018-10-26/doc-
ifxeuwws8279214.shtml
(案例版權屬深圳國際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員會)所有)
2018 年,深圳國際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員會)受理的股權轉讓合同糾 紛的真實仲裁案件,本案系股權轉讓爭議,因涉及 BTC(比特幣)、 BCH(比特幣現金)和 BCD(比特幣鑽石) 此類特殊類型的物,屬於新 類型案件。
目前中國在法律和行政法規層面尚未對基於區塊鏈技術的比特幣的 概念、法律屬性、交付流轉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仲裁庭在現行法 律體系下,依據《民法總則》、《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以及案涉合 同的約定,結合誠信原則以及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仲裁理念,肯 定了比特幣的財產屬性,依法予以保護,妥善處理了私人間比特幣 契約糾紛。
三、法律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發布日期:2006.10.31
生效日期:2007.01.01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文號:主席令第五十六號
根據《反洗錢法》的規定,洗錢行為指的是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 瞞毒品犯罪、黑 社會 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 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犯罪所得 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
由於比特幣及類似網路虛擬貨幣、虛擬財產具有的匿名性、便利性 等特點,使其很容易成為洗錢犯罪的犯罪工具,因此在對網路虛擬 財產予以合理的法律保護的同時,還應當在實踐活動中謹防藉助其 進行的洗錢犯罪。對於這樣的犯罪手法,司法實踐中已有判決案 例,應當引起重視。
案例:
https://www.sohu.com/a/396032667_161795?_f=index_pagerecom_7&sp m=smpc.content.fd-d.7.1589804235136AKl2UYR
該案例中,犯罪分子利用虛擬貨幣的隱蔽性、以及可以支持境外交 易等特點,將詐騙款項成功轉移到境外的銀行賬戶中,從而使警方 難以追查。根據嫌疑人所述,警方調查核實發現,他們通過數字貨 幣為詐騙團伙「洗錢」不到半年時間,就獲利人民幣 30 余萬。
《刑法》
發布日期:2017.11.04
生效日期:2017.11.04
時效性:現行有效
歷史 修訂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79.07.06]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 修訂)[1997.03.14]
類似違法犯罪活動一度高發,在 社會 中產生了極為惡劣的影響。
對於虛擬貨幣等虛擬財產可能涉嫌的傳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擅 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等行為,我國刑法分別以第一百七十 九條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 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規定 予以規制,保護 社會 關系不被侵犯,保證 社會 秩序正常運行。
案例:
https://jiahao..com/s?id=1684749474243768969&wfr=spider&fo r=pc
案件描述:269 萬餘人參與、最大層級 3293 層、收取比特幣(BTC) 314211 個、比特現金(BCH)117450 個......價值人民幣超 148 億。 由江蘇省鹽城市公安局破獲的PlusToken傳銷案11月19日由江蘇省鹽 城市中級法院終審宣判。
四、禁止
《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
發布日期:2017.09.04
生效日期:2017.09.04
時效性:現行有效
由於國內通過發行代幣形式包括首次代幣發行(ICO)進行融資的活動 大量涌現,投機炒作盛行,涉嫌從事非法金融活動,嚴重擾亂了經 濟金融秩序。
因此,包括「一行三會」在內的七部委聯合發文,再次重申代幣發行 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的性質: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 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 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與此同時,對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予以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 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並且要求有關部門嚴肅查處不停止的的代 幣發行融資活動以及已經完成的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 為。
七部委的此次發文主要是由於代幣發行融資與交易存在多重風險, 包括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等,很容易引發 群體性金融事件,危害金融市場穩定,因而予以禁止。
但這並不意味著對於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的失效,就虛擬貨幣作為 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而言,還是要依照民法總則的規定,即「法律對 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案例一(對代幣發行的禁止): https://jiahao..com/s?id=1679040603930256593&wfr=spider&fo
r=pc
2017 年 11 月至 2018 年 3 月期間,被告人郝鈴聲、楊放伙(二人 均系二審上訴人)同崔某 等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天易家 禾影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易家禾公司)的 名義,通過會議、 培訓和發展下線等方式向 社會 公眾公開銷售 LCC 影視區塊鏈虛擬 貨幣(以 下簡稱 LCC 幣),並宣傳該幣只漲不跌,以高額回報為誘 餌,吸引公眾投資。
期間,被告人郝鈴聲以香港三道集團執行董事等身份參與 LCC 幣 宣傳推廣會議的講課,被 告人楊放以天易家禾公司執行總裁「楊舜 琂」、「楊明心」等名義參與 LCC 幣的招商會,向 社會 公眾進行推廣 宣傳,並向部分投資者提供收款銀行賬戶以及代為收款購買 LCC 幣。
2018 年 3 月,多名投資人發現 LCC 幣交易網站無法登陸交易後 進行報案,經統計,報案的 700 余名集資參與人中提供轉賬記錄的 85 人(部分為集體報案人),所涉投資數額總計人民 幣 22842621.25 元。同時,該團伙將 LCC 幣轉換為柏拉圖 PTO 珠寶區塊鏈虛擬 貨幣,以期繼續吸引投資。
案例二(對於虛擬貨幣作為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仍給予肯定):
https://www.8btc.com/media/652152
2018 年 8 月 24 日,原告葛偉鵬與被告王志兵簽訂的《協議書》 中約定原告以自己的名義在某交易所交易所平台購買數字貨幣進行 投資被告,該投資協議於 2018 年 9 月 28 日到期,到期日被告兌 付原告本金和收益。原告應於 2018 年 9 月 8 日前,將人民幣購 買的數字貨幣匯至被告平台賬戶,被告也提供了內部轉賬地址。
2018 年 9 月 7 日,原告葛偉鵬向協議中提供的賬戶轉入 6000 個 USDT。2018 年 9 月 8 日 原告葛偉鵬向協議中提供的錢包地址轉 入 1 個 BTC。到期日截止後,被告並沒有及時兌付原 告的 1 個 BTC 與 6000 個 USDT 及相關收益。被告便在 2018 年 10 月 8 日向原告葛偉鵬出具 《欠據》,並載明欠葛偉鵬人民幣壹拾叄萬元 整(130000.00),保證所欠全款於 2018 年 11 月 23 日之前還清, 超期未還款項,違約金按照超期未還金額的每日 0.08%執行。
此後,被告王志兵陸續向原告支付寶轉賬 9 筆人民幣,共計 4150 元,剩餘款項並未償還。
Ⅶ 比特幣違法嗎
比特幣在中國是不合法的。《人民幣管理條例》規定,禁止製作和發售代幣票券。代幣票券的定義雖然沒有明確司法解釋,如果比特幣被納入「代幣票券」中,則比特幣在法律前景也面臨不確定性。做比特幣生意不犯法,但不要利用比特幣做非法的事情,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不是由貨幣當行發行,不具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是真實貨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流通使用。雖然比特幣存在很大的風險,但應用廣泛,發展多年,技術也在增強,已經沒有哪個國家或組織能將其消滅。並且在世界任何角落不受管控,也受到很多不發分子的喜愛,法律是底線,每個人都有自己的使用方法,但千萬不能越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