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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幣賺利差

發布時間: 2025-02-07 08:59:57

❶ plus token是什麼東西

現代社會,真是發展太快,互聯網如火如荼,很多新鮮的事物,層出不窮。比特幣挖礦區塊鏈數字貨幣以太坊,就像在海邊,才見海水,大浪就上來了,有的人還沒試水,就被大浪吞沒了。有的人連見過都沒見過, 就已經過去了。                    今天上午,有朋自濰坊來,讓我了解了plus token,我不知道這里邊的水有多深,說投資這個數字貨幣,是谷歌的程序員他們設計阿爾法狗的,阿爾法狗贏了很多圍棋大師。它的智能化和超算能力,學習力,達到了一個非常高的水平。plus token是通過智能機器人搬磚,利用各國數字貨幣的利差,賺取差價。就是這樣的賺錢模式,我的理解,投資了plus token,利用智能機器人,在世界各國搬磚,或者說是挖礦,給你賺錢。

我是一個學習者,探索者,有的時候觀點不一定正確,但我始終敞開胸懷,擁抱這個世界。          我摔過很多跤,有的時候磕的少皮沒毛,但我不後悔,刻在我身上的印記,也是生活的閱歷。我哭過,累過,快樂過,幸福的走在人生路上,今天中午媳婦包的水餃,非常好吃,因為我想吃的時候告訴了她,然後中午就上桌了。                                            外面的世界很精彩,外面的世界也很無奈。

❷ 什麼是比特幣套利交易

賺了就跑就是,需要下載地址我可以提供

❸ Gate.io芝麻開門之現貨交易與期貨合約有什麼區別

你好,目前現貨交易只有上海黃金交易所裡面的黃金、白銀現貨合約,和期貨黃金、白銀合約的區別在於,他們的交易時間更長,其他的基本上都差不多,現貨合約也是有杠桿的。

❹ 比特幣其實是一場騙局,央行一錘定音,中科院也早已發聲警告,你了解嗎

中信銀行根據國家政策要求,也開始「封殺」比特幣,禁止賬戶用於比特幣交易。如發現,中信銀行有權採取暫停相關賬戶交易、注銷相關賬戶等措施。此外,中國科學院教授關表示,鑒於中國承諾到2060年實現碳中和,有必要實施法規,以減少比特幣開采和未來新興產業的碳排放。因為經過研究發現,很多人因為痴迷比特幣而使用高能耗的電腦來挖掘比特幣。

據估計,中國比特幣區塊鏈的年能耗將在2024年達到峰值,約為296.59太瓦時。比特幣按1太瓦時計算,如果是10千瓦時,年耗電量將達到3000億千瓦時。用電量的增加無疑會產生13.35億噸的碳排放,而這種能源消耗已經成為中國十大能源消耗之一。其實在中國,早在2017年,內蒙古就開始整頓虛擬貨幣礦業。今年2月,內蒙古明確表示,將在4月底前關閉所有虛擬貨幣開采項目。總之,比特幣作為虛擬貨幣,是沒有金銀支撐的。產品和服務雖然可以購買,但最終是沒有價值的。所以人一定要睜大眼睛,避免被剪。

❺ 如何在三個月內用 1 萬塊賺到 5 萬塊成功率有多高

可以去比較大的商業區的地下通道里去擺地攤。現在地攤市場真的是越來越規范了。說是規范實際上是強制收錢,一平米的地方一個月1000塊簡直小case。因為擺地攤屬於流動攤販,遇到所謂的城管或者保安他會意思意思趕你走,其實是想找你要點好處。每次出門擺攤喊上兩個室友。三個大姑娘一起求保安說我們是大學生做市場調研之類的巴拉巴拉准好使,一般也就閉眼過去了,也遇到過認死理的人,就是不準你擺,那能怎麼辦,只能先撤,換個地方擺或者等他下班了再換回去。

❻ 什麼叫滿血搬磚

近兩年,有一個非常熱門的詞叫「搬磚」,當然,人們也經常笑稱自己是搬磚工,當然,這個「搬磚」不是在工地搬,而是幣圈裡的一種說法。當時,外國與中國交易所的比特幣差價可能達到及幾千元,故而市場上產生了有專業搬磚的人。


那麼這個磚是怎麼搬的呢?其實,搬磚還有一個學名叫「持幣套利」, 也就是賺取平台間差價為盈利的投資手段。 一般滴,同一種幣災不同的交易平台的價格是不同的,於是兩者就產生了差價,往往這種差價還不小。搬磚就是將虛擬幣從價格相對低的交易所買進,然後選擇價格高的交易所賣出去,從而賺取中間的利差。

舉個栗子來說,以MOS為例,假設A平台的價格是3000元一個,B平台的價格是3200元一個,那麼我在A平台購買後,轉到B平台出手賣掉。忽略掉礦工費,我們就可以賺取差價200元。


當然,搬磚也不是一本萬利的,操作時需要手續費和提幣費。如果投入資金少,賺取的差價可能還沒有平台收取的手續費多,所以想要搬磚,投入成本一定要夠,否則賺取的差價都上交了平台。而且還有一些額外因素也有可能導致你搬起來磚砸自己腳上了,比如交易所的安全性和穩定性;提幣、轉幣延遲導致的價格波動;網路擁堵和政策法律等。其中,最大的風險來自於轉幣的時間差,有時你還沒有完成一筆交易,兩個平台間已經沒有了差價,甚至還會出現逆差,這都是很有可能會出現的。


搬磚也是一個需要動作快、有耐心的過程。只要交易所間存價格差,你的手速足夠快,那就有利益可賺。

❼ 數字貨幣中的泰達幣 (USDT)是什麼,怎麼樣,如何投資

USDT是幣圈裡面的美金,可以套利,可以直接在OKEx比特幣交易所,利用人民幣對USDT和人民幣對USD的差價去做一個低買高賣,從中賺取利差。泰達幣是一種將加密貨幣與法定貨幣美元掛鉤的虛擬貨幣,是一種保存在外匯儲備賬戶、獲得法定貨幣支持的虛擬貨幣。

(7)比特幣賺利差擴展閱讀:

2015年2月發布時就抱上了一條粗腿,當時比特幣期貨交易量最大交易平台:bitfinex宣布支持泰達幣(下稱USDT)交易。隨後競爭幣交易平台Poloniex交易所也支持USDT。P網憑著以太幣強勢崛起,在競爭幣交易平台中隱有龍頭之勢,也順帶提攜了USDT的交易量。

USDT的發行和交易使用的是Omni(原Mastercoin)協議,而Omni幣可以說是市面上的第一個基於比特幣區塊鏈的2.0幣種。

所以USDT的交易確認等參數是與比特幣一致的。根據Tether的CTO及聯合創始人Craig Sellars 稱,用戶可以通過SWIFT電匯美元至Tether公司提供的銀行帳戶,或通過Bitfinex交易所換取USDT。贖回美元時,反向操作即可。用戶也可在上述兩個網站用比特幣換取USDT。

❽ 如何緩解區塊鏈虧錢問題(區塊鏈倒閉,我的錢怎麼辦)

區塊鏈怎麼解決美國次貸危機

區塊鏈解決美國次貸危機的方法:

1、勒緊褲帶,多掙錢少花錢,慢慢還。

2、進行債務貨幣化,通過通貨膨脹,讓負債的實質購買力下降。

3、債務貨幣化解決債務危機,資產清算,故區塊鏈解決美國次貸危機。

區塊鏈又大跌!怪事,為什麼買完都是虧?

區塊鏈又大跌!為什麼大部分時間都是虧?

這兩天區塊鏈又大跌了。話說寫這種漲漲跌跌的文章已經非常多了,我發現人性從來沒有變過,那就是一跌就罵,一漲就捧。然後追漲殺跌。然後一直被市場打臉。

有網友問說自己發現一個很神奇的現象。為什麼他任何時間買入進入市場都是虧損?怎麼就不能一買進就掙錢,並且很爽的出場呢?我們聊聊這個有意思的話題。

第一,總是買不對

網友的說法是這樣的,他說不管任何時間他買一個品種往往出現的情況就是他買了之後要麼小漲一點,要麼就直接虧損。他一買就跌,一賣就漲,好像有人在跟他作對,好像他手裡這點w被莊家盯上了,為什麼會是這個樣子?

其實要我說這種情況就是常態。市場上大部分時間你買這些都是要虧的,短期內市場是由流動性的情緒決定的,也就是短期和你一樣的投機者。只要有人出價,價格就會波動,有人出高價,有人出低價。交易所看到有匹配的訂單就會成交。

短期多空的力量一般來說都是平衡的。有人賣有人買。至少不會出現趨勢性的下跌或者上漲。而你一般都會買到中間,起起伏伏,有虧有賺,也是非常正常的事情。

第二,牛短熊長

另外,如果你把周期再拉長,幾個月甚至趨勢性的上漲之中,是不是說你買完之後就能一直掙錢的?即使是在牛市當中也不是的,因為金融投資品走勢的特點就是牛短熊長,大部分時間都是盤整,只有少部分時間是立刻拉起來的。

在b圈更是這個樣子。而且b圈裡還存在著大量的杠桿。之前給大家講過上漲的原理,上漲的時候為什麼速度飛快。大量的籌碼集中於少數人的手中。邊際上的價格開始上漲,沒有什麼特別硬的落地,大部分都是投機類的應用。

我之前說過資產的特點,由於資產可以一直放著,數量稀缺。人們買它只有一個理由,就是為了價格更高。但是這種錢是不長久的,一旦換手率上來,消息退去,情緒退去,價格會立刻開始下跌。

下跌之後你再想往起拉,這個時候大量的籌碼散落在人們手裡,很難拉的起來。所以你經常看到的現象是,聽到一個消息,一頭沖進去,沖進去之後他就開始下跌,然後大部分時間你都是賠錢的。即使是你掙錢也只是很短的時間。

第三,賺錢的經歷

我想說的是,有的人總覺得有人跟他作對,買進去虧錢的,這是非常正常的現象,從邏輯概率上講完全合理。

那麼掙錢的感覺是什麼樣子的呢?其實也很難受的。大概是這么幾個階段。

一是認准趨勢。

首先你要看準一個大的趨勢,沒有趨勢,掙錢就變得非常困難。這很好理解,比如美股這幾十年一直是一個大牛市,你任何時間買都是正確的,就算是買的點位不好,也只輸時間不輸錢。

如果是我們的a股呢,上證指數這些年回到了原點,你不管怎麼折騰,想要掙錢概率都不大。挑對賽道很重要。

二是虧損進入。

平時不要去多看盤,有的人天天盯著看,那就很難掙到錢,只有在大跌的時候,你才會進入市場。所以我還是想懟兩句,有些人一聽說市場大跌,立馬就失去了信心,一聽說大漲立馬就把你誇成了神,這樣的基本上很難掙到錢。

因為只有在市場便宜的時候才是買入的時候,才是盈虧賠率比較好的時候。但他也考驗你,你是否覺得這個趨勢還存在,而這個趨勢到底在不在呢?沒人知道,其實也是一種賭博罷了。概率大一點,賠率好一點。

三是熬出頭,短暫興奮。

最後就是要承受虧損,比如說你在大跌的時候買,你很難抄到最低點,所以大概率它還是會下跌,如果是熊市,這種大跌往往會在底部盤整很長的時間,你會難受很久很久,而且有的時候它的跌幅會超出你的想像,比如他會再往下跌30%40%,你都開始懷疑你自己了,這是非常難受的。

注意如果第一條是正確的,這個趨勢還在,也就是說它還能創下新高,那你就一定能掙到錢,你熬了一段時間之後,突然在某一天你快絕望的時候,他會開始盈利,你的賬戶會翻紅。

那是不是說你就高枕無憂了呢?不是的,在返紅的過程中他還會有波動,今天翻紅了,明天又翻綠,突然有一天市場情緒來了,趨勢形成了,一把拉上去。

也許在很短的時間內,比如幾天,幾個小時之內,你就得止盈,然後跑掉,這一把你就把錢掙了,然後就結束了,

注意,即使你掙到錢的時候也只是很短暫的,大部分時間你還是虧損的,這就是市場的特點,沒什麼說的。所以真正掙錢的人,你看起來都是很佛系,沒什麼波瀾的。原理就是這個樣子。你看巴菲特,他最愛說的就是坐著不動。

先聊這么多,以上都是我瞎說,不代表任何建議。

區塊鏈項目投資怎麼能避免踩坑呢?

避免踩坑就避免去一些有坑的地方就好了,第一就是交易平台了,很多坑人的平台,就是等你把錢充進去,然後錢就沒有了,平台也不見了,所以,必須先選靠譜的、口碑好的平台,怎樣算靠譜的,年限至少6年以上,年限6年說明已經運營6年,不會等你到了就跑路,第二點,是口碑一直好的,這個網路可以看到,符合這2個條件的,我比較認可的只有AEX、火幣這2家了,第另外一個坑就是,避免選擇小項目,盡量選擇一些主流幣種,如比特幣這些,如果還擔心漲跌風險,就直接買穩定幣的理財(名詞不懂可以網路),穩定拿收益,一年也可以10%以上,這個在AEX的理財超市可以做到

幣圈合約穩定套利的方法

套利(spreads):指同時買進和賣出兩張不同種類的期貨合約.交易者買進自認為是"便宜的"合約,同時賣出那些"高價的"合約,從兩合約價格間的變動關系中獲.套期保值,是指企業為規避外匯風險、利率風險、商品價格風險.月份相同或相近原則該原則要求投資者在進行套期保值操作時,所選用期貨合約的.

拓展資料

一、區塊鏈的確是大勢所趨,投資區塊鏈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1、進入區塊鏈行業.2、與區塊鏈相半而生的是數字貨幣市場,各種數字貨幣如比特幣、以太坊、萊特幣等.

二、幣圈合約能玩,但是幣圈子不太推薦幣圈新人玩合約,主要是小白沒有經歷過幣圈的大起大落,心理承受能力有限。

做合約,首先心態要平穩,虧錢後不能像無頭蒼蠅一樣,要學會復盤,總結教訓;其次,不能太貪,要懂得落袋為安;要懂得及時止損,不要逆勢操作。第四,橫盤時多看少動。找准變盤點位入場。有一個小竅門,如果指數跌了很久,目前處於橫盤期,指數一直跌下不去前低的點位,就意味著前低點是支撐位,這就是做多的機會;漲時也是,一直漲不過前高,就是做空的機會。

三、套利亦稱「利息套匯」。主要有兩種形式:

(1)不拋補套利。即利用兩國資金市場的利率差異,把短期資金從低利率的市場調到高利率的市場投放,以獲取利差收益。

(2)拋補套利。即套利者在把短期資金從甲地調到乙地套利的同時,利用遠期外匯交易避免匯率變動的風險。套利活動會改變不同資金市場的供求關系,使各地短期資金的利率趨於一致,使貨幣的近期匯率與遠期匯率的差價縮小,並使資金市場的利率差與外匯市場的匯率差價之間保持均衡,從而在客觀上加強了國際金融市場的一體化。

❾ 挖「比特幣」等非法「挖礦」行為可能涉嫌的罪名

加密數字貨幣非法「挖礦」行為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

作者:李俊南 ,上海華勤基信(杭州)律師事務所負責人

近年來,比特幣、萊特幣、狗狗幣等加密數字貨幣的火熱行情吸引無數一夜暴富心態的人群積極參與,幣安、火幣、OKEx之類的網站迅速擴張擁有大量交易參與方,除了通過買賣途徑,很多人也選擇通過「挖礦」獲得加密數字貨幣。在「挖礦」的過程中產生一系列行為,而其中部分行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筆者認為,如果要辨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行為,必須先就加密數字貨幣和「挖礦」行為的概念進行了解。

第一部分 關於加密數字貨幣和「挖礦」的概念和性質

一、加密數字貨幣的概念

口語化普遍使用「虛擬貨幣」或者「數字貨幣」來指稱比特幣、萊特幣、USDT、狗狗幣等,其實「虛擬貨幣」或者「數字貨幣」的范圍比較廣泛,泛指不受管制的、數字化的貨幣,包括我們日常所知道的騰訊Q幣、盛大元寶等 游戲 幣或置換網站內部增值服務等的網路專用幣,也包括加密數字貨幣,筆者本文探討的各種行為或情節特指加密數字貨幣。加密數字貨幣是一種使用密碼學原理來確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易單位創造的交易媒介或者商品,來源於開放式的演算法導致沒有固定的發行方或管理方,通過網路計算方法進行解密獲得原始數字貨幣,因為演算法解總量可控從而做到讓數字貨幣總量固定,交易過程獲得網路中各個節點的認可從而導致交易行為的固定性或安全性。

加密數字貨幣與實物貨幣或者形式貨幣的數字化不同,《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1]和《關於防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2]明確其作為虛擬商品的性質,「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是真正的貨幣,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貨幣最初為不容易大量獲取的物品,而後變為金屬(尤其是金銀),這些本身即有價值的物品被挑選出來賦予交換權,按照某一時間點特定的價值比例可以循環、普適地交換其他商品或服務。政府(包括其他具有公信力的主體)成立後發行法幣,基於政府公信力和金銀儲量等基礎進行許諾,賦予法幣可以代替實物貨幣進行與商品或服務之間的交換。法幣(比如人民幣、美元、英鎊等)是在主權信用、貨幣契約理論和金銀儲備等基礎上而被賦予的代表一定可供交換價值的 社會 接受度。而 社會 之所以接受,是因為發行法幣時,主權機構將會就該等份額的法幣做出相應信用許諾,法幣具有轉化為真實實物價值的可能性。通常每個主權國家或區域只是用一種法幣,由中央銀行發行和控制,嚴格遵循「MPQV」的公式進行計算,避免發生嚴重背離市場的通貨膨脹或緊縮。

加密數字貨幣背後並沒有所謂的主權信用或價值支撐,是通過區塊鏈技術保密和流通、計算機演算法而獲得的虛擬物。區塊鏈是用分布式資料庫識別、傳播和記載信息的智能化對等網路。2009年比特幣第一個區塊被開發出來,有人稱之為「創世區塊」。用於加密數字貨幣的計算機演算法,目的是生成一種虛擬標記,這個標記被設定的程序認為完成了程序要求的解或運算結果程度,基於運算結果給這個標記一定的數字貨幣值。這個值本身沒有內在價值,是數學難題的解答,充其量可能對應的就是解法研發和所耗費的「礦機」購買價格、能耗價格等,而前者無法代表有價物,後者代表的只有消耗而沒有創造。

二、「礦機」和「挖礦」

獲得加密數字貨幣的初始方法就是運算,需要藉助計算機(「礦機」)來完成復雜運算過程。「礦機」通過中央處理器晶元或者顯卡參與數學計算,開展「挖礦」過程。如果能夠計算出結果,那麼被賦予一個或者幾分之一個數字貨幣值。以比特幣為例,「挖礦」就是找到一個隨機數(Nonce)參與哈希運算Hash(BlockHeader),使得最後得到的哈希值符合難度要求。

「挖礦」過程涉及的參與方和設備材料包括礦工、礦機、礦機銷售方、礦池管理方、區塊確認和廣播等。礦工可以簡單地理解為參與「挖礦」的每個人或機構,礦池是為了避免單個礦工「挖礦」收益的不穩定性而聚合礦工後產生的集合,根據不同礦工的運算貢獻對收益結果進行分配,區塊確認和廣播是通過區塊鏈節點互相認可某一個礦機代表的礦工工作量證明,進行記賬和通知其他節點。礦工的收益存儲於有密鑰的電子錢包中,可以查閱、使用和交易。「挖礦」的形式主要分為集中託管式和分布式,前者是礦工將礦機託管給某個礦池管理方,礦工支付電費和管理費,礦池管理方統一進行操作維護;後者是礦工自行管理礦機。

筆者認為單純的「挖礦」行為在此前並未存在任何有關於涉嫌違法的法律規定,但2021年5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召開第五十一次會議,根據會議精神,「堅決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此後就虛擬貨幣非法「挖礦」行為應當會出台進一步的規定。

第二部分 非法「挖礦」行為涉及刑事犯罪的現狀


一、筆者以「刑事案件」、「虛擬貨幣」、「挖礦」等關鍵詞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中進行搜索,存在132篇文書。經過對案件文書的研判,筆者發現:

1.根據審判程序來看。 一審判決書佔比81.81%;二審裁定書等佔比16.67%;審判監督駁回申訴通知書等佔比1.52%。

2.根據定罪罪名來看。 (1)一審定罪主要分布為:盜竊罪主要為盜竊公共電力資源,計算機系統相關犯罪主要為在他人計算機內植入木馬外掛程序、利用工作職務便利使用可控制的計算機系統挖礦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集資詐騙罪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除了與「挖礦」有關,還與加密數字貨幣的發行緊密相關,少量盜竊罪和其他類案件主要是與礦機買賣相關,或「挖礦」收益取得後被非法侵犯產生的其他犯罪行為。大量案件為單一罪名,少量案件數罪並罰。(2)二審定罪主要為組織、領導傳銷組織犯罪,佔50%;控制、入侵、破壞計算機系統等計算機系統相關犯罪,佔18.18%;其餘各項罪名(搶劫罪、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盜竊罪等)佔31.82%。基本所有案件均維持原判。

二、筆者另通過網路搜索發現:

2018年5月騰訊網報道[3]稱,「西安市未央區檢察院提前介入一起特大網路黑客盜竊虛擬貨幣案,並批捕該案三名嫌疑人。三名嫌疑人為專業化的網路技術人員,組織『黑客聯盟』非法侵入他人計算機系統並將計算機中的虛擬貨幣轉移,涉案金額高達6億元」。

2020年11月哈爾濱新聞網報道[4]稱,黑龍江警方抓獲28名犯罪嫌疑人,成功破獲一起涉嫌以「哥倫布CAT虛擬貨幣」「挖礦」為噱頭的特大網路傳銷案件,總價值近人民幣3億元。

2021年5月8日法制現場報道[5]稱,武漢市洪山警方「宣布打掉一專為網路詐騙團伙開發APP的 科技 公司」,「晟昌 科技 」接受委託定製開發一款名為聯合眾鑫的虛擬幣平台,以USDT充值後,「宣稱兌換聯合眾鑫獨有幣種ZBCT後,可在平台內購買礦機挖礦產生收益」,但礦機運營圖片全部為網路圖片,同時可以使用後台修改許可權,「隨意修改ZBCT價格及具體收益比率」。「晟昌 科技 」公司「3年間開發了150餘個涉及區塊鏈、虛擬貨幣、電子錢包、網路商城等APP、小程序,幾乎全部是網路金融詐騙、傳銷團伙所定製」[6]。

公布案例和網路報道表明,近年來與加密數字貨幣「挖礦」行為相關的違法犯罪活動非常猖獗,採取網路等方式,存在金額高、行為性質復雜、多角色參與、受害者群體遍布廣等特徵。

第三部分 就非法「挖礦」行為涉及刑事犯罪的一些思考

一、我國關於非法「挖礦」行為的態度

從2013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至2021年5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第五十一次會議要求,都在宏觀層面確認了加密數字貨幣在發行、交易過程中可能存在風險。因為加密數字貨幣去中心化不可管控的特性,被大量的犯罪活動所「青睞」。

2021年5月25日,內蒙古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了《關於堅決打擊懲戒虛擬貨幣「挖礦」行為八項措施(徵求意見稿)》,發布之前已多次對虛擬貨幣「挖礦」和交易行為進行圍追堵截。國家能源局四川監管辦公室發布《關於召開虛擬貨幣「挖礦」有關情況調研座談會的通知》。


二、從國際上而言

新加坡、韓國、日本等地均已出台了與虛擬貨幣相關的行業規范政策,比如在投資人門檻、交易所牌照、實名認證機制等方面均有所要求。印度則准備直接禁止民眾交易及持有加密數字貨幣。各個國家和地區的大趨勢也逐漸朝著管控方向歸攏。


三、非法「挖礦」行為的非法性體現分析

單純的個人購買或者租用礦機進行加密數字貨幣「挖礦」,並未有法律規定禁止,這是基於個人需要而獲得虛擬商品的行為,需要被禁止的應當是帶有非法屬性的「挖礦」行為。


前文提及的案例表明,主要犯罪行為體現為:

1.技術型非法攫取

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投資者購買礦機,或管理計算機,或其他便利條件,通過對計算機系統內植入木馬病毒為自己「挖礦」,涉嫌 入侵、控制或破壞計算機系統犯罪 ,或盜取他人已經獲得的加密數字貨幣 涉嫌盜竊罪

2.盜取電力資源

部分不法分子通過私設電纜、增設微電腦控制器等手段盜竊電能用於「挖礦」,已經成為了部分地區的多發性案件。盜電行為不僅僅直接通過秘密手段非法使用和侵犯了公共資源和他人合法權益,同時可能會因線路漏電引起火災、影響節能減排政策下的區域供電安排和平衡、影響區域性階梯用電的電價,應予以打擊。

3.引發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等涉眾

(1)A宣稱可以銷售(含銷售後託管)或租賃礦機進行「挖礦」, A向 社會 公眾宣稱,礦機具有強大的算力(衡量礦機銷售價格或租賃費用多以算力或配置為主要標准之一),稱可以每月獲得一定的加密數字貨幣收益回報。如果回報是維持在一定的固定標准時,則A就有可能 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A宣稱其礦機存在一定標準的算力,但實際未達到該等運算效率,甚至礦機並不實際存在,A收受投資人支付的購買款和租賃費,就 涉嫌詐騙罪、合同詐騙罪 集資詐騙罪

(3)A通過三級以上代理渠道推廣「挖礦」業務,要求各級代理必須先購買或承租一定數量的礦機,可以介紹他人參與購買或承租礦機「挖礦」的行為,可以獲得浮動收益。也就是說,代理通過購買或承租一定數量的礦機獲得入會資格,再通過拉人頭等方式拿到另外的利潤分配,形成三級或以上組織架構,A將 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四、再進一步思考

1.A沒有礦機或礦機根本不符合其宣稱的性能,向投資人銷售的同時約定託管,或進行租賃時以虛假信息表現存在礦機、以各種借口阻止投資人現場查看或查看虛假場所,但是A與投資人約定退出機制並按月交付投資收益,在市場上購買加密數字貨幣宣稱「挖礦所得」給予投資人、賺取利差的行為,是否涉嫌犯罪?筆者認為A的行為屬於詐騙行為,究其本質都是採用了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行為,使投資人誤以為A有符合宣傳的礦機、可以帶來符合預期的收益,才支付的購買價款或租賃費用。

2.A自己發行了一種加密數字貨幣,自行定價,宣稱租賃A的礦機可以「挖礦」獲得該加密數字貨幣,實際上並沒有礦機供投資人使用,僅僅是根據投資人的投入金額,向投資人固定地發放加密數字貨幣。A通過程序設定「挖礦」所得數量,甚至將該加密數字貨幣與主流加密數字貨幣的兌換價格無限調整,是否涉嫌犯罪?筆者認為,A的行為仍然是詐騙行為,該加密數字貨幣可能僅僅在A控制網路節點中做閉環運作,通過一系列的包裝,利用投資人的回報期待,以無價值的數字化產物置換法幣(也可能現要求投資人以法幣購買主流加密數字貨幣,再以主流加密數字貨幣進行投資,增加手段的隱蔽性),實際上還是非法佔有受害人財產。

3.A發行了加密數字貨幣,投資人租賃礦機參與「挖礦」的目的不在於看好該加密數字貨幣的升值空間,而在於該加密數字貨幣與主流加密數字貨幣的恆定兌換比例。投資人以其獲得的黑色或灰色收入購買該加密數字貨幣,在閉環系統里兌換為主流加密數字貨幣,通過買賣獲得法幣資產。涉及犯罪所得的非法收入通過「挖礦」洗白。A的行為根據其故意程度、參與上游犯罪程度,可能涉嫌上游犯罪的共犯、幫助網路信息犯罪活動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洗錢罪等。

綜上所述,大量人群為了高回報期待參與「挖礦」行為,在不法分子的引誘、欺騙下,或在自身利益驅動下可能發生違法犯罪的行為,涉案的罪名種類繁多,行為手段也日趨復雜化、隱蔽化、涉眾化,需要加強監管,避免加密數字貨幣的熱潮給犯罪活動提供溫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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