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比特幣問答 » 比特幣是其他資產對不對

比特幣是其他資產對不對

發布時間: 2024-12-04 18:01:31

1. 比特幣是否屬於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

根據文中公布的北京仲裁委員會裁決書的電子掃描件,仲裁庭認為:「本案中包括比特幣在內的虛擬貨幣屬於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103010第127條規定,法律對互聯網上的數據和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我國目前沒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包括比特幣在內的虛擬貨幣進行交易。」
北京仲裁委公布的與主流不同的判決,再次凸顯了比特幣涉及的虛擬貨幣糾紛的爭議性。在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市場的背景下,如何統一此類案件的司法裁判標准,也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合法性爭議:全部非法,還是部分合法?同一款,兩種解讀。半年前的《通知》是明確了所有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活動,還是只將虛擬貨幣活動作為非法金融予以禁止?
可以說,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如果受中國法律保護,其前提是必須符合《民法典》中對虛擬財產的認定。
可以看到,在上述案件的「認為」部分,北京仲裁委提出:「本案中包括比特幣在內的虛擬貨幣屬於虛擬財產。」
那麼,虛擬貨幣真的屬於虛擬財產嗎?
對於這一認定,第一個爭議點是各方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解釋空間。
如前所述,《民法典》確實承認了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但沒有明確虛擬財產的構成要件,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也不明確。
唯一涉及的是2013年12月央行等五部委發布的《民法典》。其中,在定義比特幣的屬性時提到:「在性質上,比特幣應該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該作為貨幣在市場上使用。」
需要說明的是,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王錦在2020年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號文中指出,虛擬物品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唯一與之法律上近似的概念是《從比特幣的法律性質談比特幣糾紛的裁決思路》號(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27條規定的虛擬財產。
另外,上述行政法規只提到了比特幣,沒有談到其他虛擬貨幣屬性。
也有律師持否定觀點,認為在我國目前的監管體制下,虛擬貨幣無法獲得合法地位。
他進一步指出,由於2021年9月央行、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門發布的《民法總則》(以下簡稱《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第一條第二款第一句明確提到「與虛擬貨幣有關的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因此虛擬貨幣失去了合法性,無法受到法律保護。
但也是基於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款,但該款第二句是北京仲裁委引用的:「涉嫌非法買賣代幣、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以及以中央對手方身份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代幣發行融資、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等其他與虛擬貨幣相關的經營活動。
因此,北京仲裁委認為,《通知》並未禁止一切以虛擬貨幣為標的的交易活動,而是將與虛擬貨幣相關的經營活動作為非法金融活動予以禁止。
劉洋也同意北京仲裁委員會的裁決。
他說,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只有涉嫌非法金融活動才應該受到控制,而不是所有與金錢相關的行為,比如持有虛擬數字貨幣。持有本身不違反任何法律法規和監管政策。
對於《通知》發布後的部分合法性,劉洋引用了第一條第四款第二句話:「法人、非法人組織、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反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所有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的民事法律行為都被認定為無效,就不需要加上『違背公序良俗』這句話。」劉洋認為,只有在投資行為違反公序良俗的情況下,相關民事法律行為才能無效。換句話說,如果投資行為不違反公序良俗,民事行為是有效的,有效的後果是受法律保護。
回到本文開頭的判決本身,北京仲裁委的審理也包含了其對發展中的新生事物寬容審慎的判決思路。
《通知》頒布前,王錦在前述文章中指出,在民商事審判中,一方面要考慮監督的相關規定,支持監督機構依法有效行使監督職能;但也要嚴格區分民商事審判和行政監督的不同職能。
「最好從法律角度看待行政監督領域的這種禁止性規定,不要過度干預。」王錦認為,在不明顯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不明顯損害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應盡可能保障雙方的契約自由。
「在大多數商人和律師看來,比特幣明顯具有財產屬性,但監管發聲,司法系統必須尊重。」夏海龍對此有明確的看法。在我國目前的監管體制下,虛擬貨幣無法獲得合法地位。
審理尺度不同:對虛擬財產的認定存在差異。在司法實踐中,北京、上海等地多家法院認可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具有虛擬財產的屬性,而更多地方中級法院不認可比特幣以外的虛擬貨幣的屬性。一些法院承認比特幣是虛擬財產,但稱其「缺乏合法的經濟評估標准」。
不同當事人對虛擬貨幣的法律性質和國家相關規定的把握,加上審判的價值取向,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的現象。
例如,2021年8月,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1)京03第10254號]認為,比特幣的物理存在形式是數字代碼,存在於網路空間,可以用現有的計量標准量化其價值。因此,根據法律規定,比特幣可以視為網路虛擬財富。
產的特徵,具有物的屬性。
2021年11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1)滬01民終11624號】認為,BSN幣作為一種虛擬貨幣,是使用礦機(超級計算器)連接指定礦池根據特定演算法完成特定工作任務後所獲得的獎勵。從其產生的過程看,挖礦的過程凝結了人類的勞動成果,具有一定價值;由於其特定的程序和演算法的限制,也不可能無限生成,具有稀缺性;挖出之後,所有權人可以上特定的交易平台進行交易兌現,可以進行使用支配。BSN幣具有虛擬財產的屬性,可以作為普通商品進行交易。
與此同時,更多的地方中級法院則對除比特幣以外的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不予認可,部分法院認可比特幣作為一種虛擬財產,但稱其「缺乏合法的經濟評價標准」,故最後的審判結果還是指向「訴請不予支持」「合同無效」「不屬於民事訴訟案件受案范圍」「風險自擔」。
比如,2021年7月,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粵04民終2401號】認為,由雲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創立的數字代幣CC幣是未經批准由平台發行,數量由平台自由發放,並不凝結人類抽象勞動,且無法用現有的度量標準度量其價值,因此該數字代幣不屬於網路虛擬財產,不具備商品的流通性。
2021年11月,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湘01民終11978號】認為,案件中涉及的虛擬貨幣既非貨幣,亦不具備虛擬財產的商品屬性,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的行為,涉嫌從事非法金融活動,故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不屬於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圍。
2021年12月,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黔03民終9625號】認為,以太坊不由當局發行,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也不具有種類物的屬性,亦無法用法定貨幣進行量化。
2023年2月,浙江省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浙10民終352號】認為,比特幣作為一種虛擬財產,缺乏合法的經濟評價標准,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產生的風險應當由參與者自行承擔。
此外,在司法實踐中,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糾紛案件還面臨哪些裁量難題?
婁鶴表示,相關案件面臨取證難、司法程序處置難等困境,由於虛擬貨幣的技術屬性,在案件處理中會涉及信息壁壘、域外取證及認定標准不統一等;對虛擬財產進行凍結、委託第三方處理等。
「一方面,我國已經明確將虛擬貨幣相關行為定義為非法金融活動,因而否定了基於虛擬貨幣主張經濟利益的可能性,但另一方面,也有大量其他國家並未禁止虛擬貨幣,行為人又的確能夠通過虛擬貨幣獲得實際的經濟利益。」夏海龍指出,在涉虛擬貨幣的刑事案件中,如何對相關的「盜竊」、詐騙行為定罪、犯罪金額如何認定等問題均存在較大爭議,亟待解決。
婁鶴也認為,此類案件在經濟損失的認定上有難度。「目前相關認定標准不統一,去中心化特點導致虛擬貨幣在不同市場的價格差異,價格波動較大。」他說道。
其實,國內在目前審判尺度不一的情況下,對於承認虛擬貨幣財產價值的糾紛案件,便存在著價值認定的「矛」與「盾」。
判例中的比特幣價值:零、市場價,還是共同認可價格?「《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亦認可比特幣屬於『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雖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但仍具有財產性價值,如果一概拒絕予以保護,對當事人而言恐有失公平。」
以全國首例涉比特幣的仲裁裁決撤銷案件【(2018)粵03民特719號】為例。
2017年12月2日,當事人簽署的一份協議中規定,高某要分三期將李某委託其進行理財的數字貨幣資產(20.13個比特幣、50個比特幣現金、12.66個比特幣鑽石)全部歸還至李某的電子錢包。
結果,該協議簽訂後,高某未履行合同義務。
李某遂根據協議中的仲裁條款向深圳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要高某歸還上述數字貨幣資產相等價值的美金和利息等訴求。
仲裁庭經審理認為,高某未依照案涉合同的約定交付雙方共同約定並視為有財產意義的比特幣等,構成違約,應予賠償。
在比特幣的財產價值上,仲裁庭參考李某提供的okcoin.com網站公布的合同約定履行時點有關BTC(比特幣)和BCH(比特幣現金)收盤價的公開信息,估算應賠償的財產損失。
高某宇隨後訴至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深圳中院撤銷上述仲裁裁決,撤裁的主要理由是該仲裁裁決違反我國公共利益。
具體而言,高某主張,根據央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自2017年9月4日起,任何交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因此,自2017年9月4日起,okcoin.com網站提供數字貨幣的交易及定價均為非法。仲裁裁決認定高某賠償李某與比特幣等值的美元,再將美元折算成人民幣,實質上是變相支持了比特幣與法定貨幣之間的兌付、交易,因而違背社會公共利益,故仲裁裁決應予撤銷。
2021年11月份,北京仲裁委官網發布的《中國商事仲裁年度觀察(2021)》(下稱《年度觀察》)中,將該案稱為全國首例涉比特幣的仲裁裁決撤銷案件,亦是近年來法院確認仲裁裁決違背公共利益並予以撤銷的極少數案件之一。
根據《報核規定》第3條,人民法院認為我國內地仲裁機構作出之仲裁裁決違背公共利益而擬予撤銷的案件必須逐級上報最高院批准。
也就是說,該案結論已得到最高院背書,因此結論具有可參照性和可復制性,對未來司法和仲裁實踐均具有重要意義。
同時,《年度觀察》認為,《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亦認可比特幣屬於「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雖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但仍具有財產性價值,如果一概拒絕予以保護,對當事人而言恐有失公平。
而在上海部分法院的判決中,在確定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價值時,並未如上述仲裁裁決一樣採用第三方平台所公布的比特幣市場價格,而是採用當事人共同認可的價格作為標准,以此避開了監管部門對虛擬貨幣的兌付、定價和信息中介的禁止性規定。
「如何在不違反國家貨幣政策的前提下客觀公平地確定虛擬貨幣的財產價值並對其予以保護,是未來司法實踐需要解決的難題。」《年度觀察》提到。
婁鶴認為,在民事及刑事案件處理過程中,都不可避免涉及虛擬財產都定價問題,通常可以參考標准有:根據用戶真實貨幣的投入計算;根據市場交易價格來確定;網路運營商確定的定價;根據受害者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來確定。
相關問答:請問中國唯一合法虛擬貨幣是什麼?
我國並沒有一種合法虛擬貨幣的。對於虛擬貨幣(比如比特幣)中國目前沒有說不合法,但也沒說合法,只是禁止虛擬貨幣的交易,但是還是有很多中國人交易,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對相關行為作出了明確規范,七部委聯合發布的《公告》明確指出,代幣發行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虛擬貨幣:比特幣

2. 比特幣為什麼在中國不合法

比特幣現在交易也很受歡迎,但現在很多國家都禁止比特幣交易.在我國,明確禁止比特幣交易.很多人不明白,下面金投小編就來給大家介紹一下比特幣為什麼在中國不合法?
比特幣在中國被禁止的原因:
【1】比特幣作為虛擬資產,存在監督風險.
比特幣是網路虛擬資產,具有匿名流通交易性和中心化等特點,監督層難以發揮監督作用,非法者容易利用比特幣洗錢.
【2】比特幣不是政府機構發行的,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
因為比特幣沒有特定的發行機構,而是通過網路節點來計算的,所以比特幣取代傳統的貨幣.管理層也明確了比特幣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否定了比特幣的貨幣地位.
【3】通過封殺比特幣,防範一系列不可預知的金融風險.
在我國站在國家戰略水平上的考慮,通過阻止金融機構比特幣相關行業,防止不可預測的金融問題.

3. 比特幣屬於什麼資產

比特幣屬於一種互聯網虛擬資產。

與所有的貨幣不同,比特幣不依靠特定貨幣機構發行,它依據特定演算法,通過大量的計算產生,比特幣經濟使用整個P2P網路中眾多節點構成的分布式資料庫來確認並記錄所有的交易行為。

並使用密碼學的設計來確保貨幣流通各個環節安全性。P2P的去中心化特性與演算法本身可以確保無法通過大量製造比特幣來人為操控幣值。

基於密碼學的設計可以使比特幣只能被真實的擁有者轉移或支付。這同樣確保了貨幣所有權與流通交易的匿名性。比特幣與其他虛擬貨幣最大的不同,是其總數量非常有限,具有極強的稀缺性。

(3)比特幣是其他資產對不對擴展閱讀:

貨幣特徵:

1、去中心化:比特幣是第一種分布式的虛擬貨幣,整個網路由用戶構成,沒有中央銀行。去中心化是比特幣安全與自由的保證。

2、全世界流通:比特幣可以在任意一台接入互聯網的電腦上管理。不管身處何方,任何人都可以挖掘、購買、出售或收取比特幣。

3、專屬所有權:操控比特幣需要私鑰,它可以被隔離保存在任何存儲介質。除了用戶自己之外無人可以獲取。

4、低交易費用:可以免費匯出比特幣,但最終對每筆交易將收取約1比特分的交易費以確保交易更快執行。

5、無隱藏成本:作為由A到B的支付手段,比特幣沒有繁瑣的額度與手續限制。知道對方比特幣地址就可以進行支付。

6、跨平台挖掘:用戶可以在眾多平台上發掘不同硬體的計算能力。

4. 姣旂壒甯佽兘鎴愪負鍥藉舵硶瀹氳揣甯佸悧

姣旂壒甯佽兘鎴愪負鍥藉舵硶瀹氳揣甯佸悧涓鍥戒笉鎵胯ゆ瘮鐗瑰竵涓哄悎娉曡揣甯侊細
1銆侀栧厛錛屾瘮鐗瑰竵浠庢湰璐ㄤ笂鏄鍙浠ヨ鐪嬪仛鏄涓縐嶈祫浜х殑錛屼絾鏄姣旂壒甯佺殑瀛樺湪鏄鏈夊緢澶х殑椋庨櫓鐨勩2013騫8鏈堬紝寰峰浗瀹e竷鎵胯ゆ瘮鐗瑰竵鐨勫悎娉曞湴浣嶏紝騫跺凡綰沖叆鍥藉剁洃綆′綋緋匯傚痙鍥芥槸涓栫晫涓婇栦釜鎵胯ゆ瘮鐗瑰竵鍚堟硶鍦頒綅鐨勫浗瀹躲2014騫6鏈堬紝鏃ユ湰鎵ф斂鍏氳嚜姘戝厷琛ㄧず錛屽喅瀹氭殏鏃朵笉鐩戠℃瘮鐗瑰竵銆2015騫8鏈堬紝Mt.Gox棣栧腑鎵ц屽畼琚鎹曪紝鏃ユ湰鏀垮簻鑰冭檻姣旂壒甯佺洃綆′簨瀹溿2016騫5鏈堬紝鏃ユ湰棣栨℃壒鍑嗘暟瀛楄揣甯佺洃綆℃硶妗堬紝騫跺畾涔変負璐浜с傚彧鏈夊皯鏁板嚑涓鍥藉舵壙璁ゆ瘮鐗瑰竵鐨勮繖縐嶅湴浣嶏紝涓斿苟涓嶆敮鎸佸畠鎴愪負涓昏佽揣甯併
2銆佹瘮鐗瑰竵鐨勪嬌鐢ㄥ瓨鍦ㄤ互涓嬩簲涓鏂歸潰鐨勯庨櫓錛
錛1錛夋斂絳栭庨櫓錛屾瘮鐗瑰竵鐨勫幓涓蹇冨寲鐗規т細鍙鑳藉逛紶緇熻揣甯佷綋緋諱駭鐢熷▉鑳侊紝褰卞搷鏀垮簻鐨勫畯瑙傝皟鎺ц兘鍔涘苟鍑忓皯璐㈡斂鏀跺叆錛
錛2錛夋硶寰嬮庨櫓錛岀洰鍓嶆瘮鐗瑰竵浠呬粎浣滀負鉶氭嫙鍟嗗搧鑰屼笉鏄璐у竵鍙楀埌鍚勫浗鐨勬硶寰嬩繚鎶わ紱
錛3錛夋姇鏈洪庨櫓錛屾瘮鐗瑰竵娌℃湁鍥藉朵俊鐢ㄦ垨瀹炵墿璧勪駭浣滀繚闅滐紝騫朵笖浠鋒牸鍙鑳藉嚭鐜板ぇ騫呮嘗鍔錛屽規姇璧勮呮潵璇撮庨櫓鏋佸ぇ錛
錛4錛夋礂閽遍庨櫓錛屾瘮鐗瑰竵鍏鋒湁鍖垮悕鎬у拰涓嶅彈鍦板煙闄愬埗鐨勭壒鐐癸紝璧勯噾嫻佸悜闅句互鐩戞祴錛屽皢闈炲父瀹規槗瑙勯伩鏀垮簻鐨勭洃綆★紱
錛5錛夋浛浠i庨櫓錛屾瘮鐗瑰竵榪樺瓨鍦ㄤ俊鐢ㄤ繚璇佺己澶便佸畨鍏ㄦц兘杈冨樊鍜屾槗瀵艱嚧閫氱緝絳夌己闄鳳紝鍚屾椂榪樺緱闈㈠瑰悇縐嶅悗璧風殑灞卞ㄥ竵鐨勭珵浜夛紝瀛樺湪杈冨ぇ鐨勬浛浠i庨櫓銆

5. 數字貨幣屬於個人資產

數字貨幣是在自己的名下和賬戶中,就是屬於自己的資產,國家發行的數字貨幣是由國家信用作為背書和保證的,不像比特幣。

6. 比特幣為何被稱為全球第八大資產

比特幣之所以被稱為全球第八大資產,主要是因為其市值規模、全球認可度、去中心化特性以及有限的供應量。

首先,從市值規模來看,比特幣的總市值已經超越了許多傳統的公司和資產。市值是衡量資產價值的重要指標,而比特幣的市值在全球范圍內都名列前茅。這使得比特幣在全球資產排名中占據了重要地位。

其次,全球認可度也是比特幣被稱為第八大資產的關鍵因素。越來越多的機構、公司和個人開始接受比特幣作為支付方式或投資工具。例如,一些大型零售商已經接受比特幣支付,而一些國家甚至將比特幣合法化並納入其金融體系。這種全球范圍內的認可度和接受度進一步提升了比特幣的地位。

再者,比特幣的去中心化特性也是其成為全球第八大資產的重要原因。與傳統的中心化金融體系不同,比特幣的去中心化網路使其能夠在沒有中央機構控制的情況下進行全球交易。這種去中心化的特性使得比特幣具有更高的安全性和抗審查性,吸引了大量用戶的關注和使用。

最後,比特幣的有限供應量也是其成為全球重要資產的原因之一。比特幣的數量是有限的,總量只有2100萬枚。這種有限的供應量使得比特幣具有很高的稀缺性,從而增加了其價值和吸引力。與傳統的貨幣體系不同,比特幣的供應量不會受到政府或中央銀行的操控,這使得其成為一種獨特的、具有吸引力的投資工具。

綜上所述,比特幣之所以被稱為全球第八大資產,主要是由於其市值規模、全球認可度、去中心化特性以及有限的供應量。這些因素共同作用,使得比特幣在全球資產市場中占據了重要地位。

7. 比特幣屬於輕資產嗎

不屬於。比特幣是一種P2P形式的數字貨幣,因此屬於互聯網虛擬資產,不屬於輕資產。比特幣的概念最初由中本聰在2008年11月1日提出,並於2009年1月3日正式誕生。

熱點內容
區塊鏈社群的簡介 發布:2024-12-04 19:19:31 瀏覽:440
區塊鏈金融ppt模板 發布:2024-12-04 19:15:08 瀏覽:944
買了數字貨幣還能賣出去嗎 發布:2024-12-04 19:12:43 瀏覽:620
幣圈空投app有哪些 發布:2024-12-04 19:11:56 瀏覽:948
什麼是區塊鏈的核心內容 發布:2024-12-04 19:11:56 瀏覽:595
03年非典比特幣 發布:2024-12-04 19:10:14 瀏覽:836
USDT立案嗎 發布:2024-12-04 19:08:47 瀏覽:118
幣圈風雲紀錄片第三回 發布:2024-12-04 19:02:39 瀏覽:256
區塊鏈大佬自媒體命名 發布:2024-12-04 19:01:07 瀏覽:619
ipfs專業礦機一般多少錢 發布:2024-12-04 18:41:31 瀏覽: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