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幣為什麼沒得查
㈠ 比特幣提現會被銀行查嗎
只要是在提現轉賬時不出現比特幣、BTC、以太坊、加密貨幣等敏感字眼一般不會被銀行查。
1、中國證監會銀發〔2013〕289號通知,規定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但是絕大多數比特幣交易平台都提供了C2C服務,也就是個人對個人在平台擔保下進行交易,即個人在線下轉賬,賣方在交易平台將加密貨幣所有權轉讓給買方。只要是在提現轉賬時不出現比特幣、BTC、以太坊、加密貨幣等敏感字眼一般不會被銀行查。數額過大的交易有可能會有洗錢嫌疑從而引起銀行注意,因此不建議單次大量的提現。
2、我國目前沒有法律明確禁止比特幣,但它的交易受到嚴格限制。單純持有比特幣不違法,一般只允許個體之間相互交易轉讓,只是不允許機構向公眾出售。另外,比特幣等加密貨幣被少數詐騙分子及非法集資分子利用,作為違法犯罪和洗錢的工具。法律依據:根據中國證監會銀發〔2013〕289號通知,我國把比特幣定義為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認為它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而且規定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
拓展資料
1、 持有人將持有的「虛擬貨幣」免費贈與其他人,94公告、289號文並未予以明確禁止,且289號文界定比特幣具有虛擬商品的屬性,從法理角度理解,作為虛擬商品的贈與行為應屬於意思自治的范疇,但受贈方需就免費取得的資產向中國稅務機關申報個人所得稅,如未進行納稅申報,則涉嫌偷稅漏稅行為;
2、 持有人以支付人民幣的方式在境內買入「虛擬貨幣」,再通過任何形式賣出提現為外幣,或者持有人以支付外幣的方式在境外買入「虛擬貨幣」,再通過任何形式賣出提現為人民幣,在上述情況下,無論買入與賣出之間經過多少次幣幣交易轉換,其本質上違反了中國外匯管制相關規定並涉嫌洗錢犯罪;
3、 持有人將合法取得的「虛擬貨幣」,在不涉及洗錢和偷稅漏稅的情況下,以個人對個人的交易方式轉讓給其他人,94公告、289號文並未予以明確禁止,但不被政策鼓勵;
4、 持有人為中國公民,在知情的情況下,將其持有的「虛擬貨幣」賣出給他人,變相協助他人將資金非法出入境,則同樣涉嫌洗錢犯罪,如果他人資金本身為非法所得,則可能涉及更多項犯罪。
㈡ 挖礦比特幣違法嗎
法律分析:
目前沒有任何明文規定說挖比特幣是犯法的,所以它是不犯法的。只不過因為挖礦的成本大,耗電量多,因此我國出文不允許設立礦場挖礦而已,主要原因還是耗電量大,這樣給社會環境造成了很大的壓力,因此才會出此政策。比特幣挖礦機就是用於賺取比特幣的計算機。這類計算機一般有專業的挖礦晶元,多採用安裝大量顯卡的方式工作,耗電量較大。每張顯卡額定功率大概250W,稍微超頻大概300W,4張顯卡1200W。主板、CPU、硬碟等等這些加起來不超過200w顯示器,礦機是基本不要顯示器的。總計功率在1400w左右。比特幣挖礦機用於賺取比特幣的計算機。這類計算機一般有專業的挖礦晶元,多採用安裝大量顯卡的方式工作,耗電量較大。計算機下載挖礦軟體然後運行特定演算法,與遠方伺服器通訊後可得到相應比特幣,是獲取比特幣的方式之一。
法律依據:
《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第十九條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下列行為,涉嫌非法集資的,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以及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派出機構進行調查認定:(一)設立互聯網企業、投資及投資咨詢類企業、各類交易場所或者平台、農民專業合作社、資金互助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吸收資金;(二)以發行或者轉讓股權、債權,募集基金,銷售保險產品,或者以從事各類資產管理、虛擬貨幣、融資租賃業務等名義吸收資金;(三)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投資項目等商業活動中,以承諾給付貨幣、股權、實物等回報的形式吸收資金;(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大眾傳播媒介、即時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開傳播吸收資金信息;(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資的行為。
衍生問題:
在國內挖礦是非法的嗎?礦並不違法,刑法並沒有明確規定挖礦是違法行為,但是國家並不提倡。比特幣系統由用戶(用戶通過密鑰控制錢包)、交易(交易都會被廣播到整個比特幣網路)和礦工(通過競爭計算生成在每個節點達成共識的區塊鏈,區塊鏈是一個分布式的公共權威賬簿,包含了比特幣網路發生的所有的交易)組成。
㈢ 比特幣在中國合法嗎
比特幣在中國不合法。
對於虛擬貨幣交易所,我國自2017年9月4日之後已經表明了反對態度。市面上,規模較大的交易所都逐漸淡出國內市場,一部分東渡日本,一部分下了南洋,當然,隨著11月初香港地區新規的發布,我們相信,未來虛擬幣交易所可能會在香港地區取得合法牌照,為當地機構投資者等進行服務。
(3)比特幣為什麼沒得查擴展閱讀:
比特幣中國稱,平台將停止提現業務,截至目前,比特幣中國已經關閉了所有交易功能。國內其他兩大比特幣交易平台火幣網和OKCoin也停止所有數字資產兌人民幣交易業務。
以比特幣為代表的虛擬貨幣全線暴漲,引得大批沒有任何技術和投資知識的普通人殺入這個高風險市場。
央行聯合多部委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指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公告》內容顯示,自發布之日起,各類代幣發行融資活動應當立即停止。
已完成代幣發行融資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做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護投資者權益,妥善處置風險。有關部門將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停止的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以及已完成的代幣發行融資項目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發布《關於防範比特幣等所謂「虛擬貨幣」風險的提示》,指出比特幣交易平台涉眾人數擴大、投機氛圍濃厚,是洗錢、販毒、走私、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工具;各類所謂「幣」的交易平台,在我國並無合法設立的依據。
㈣ 比特幣轉賬無法查到
比特幣是高度匿名機制。
1、錢包地址公開。
2、只有擁有密碼(私鑰)的人才能有權使用如果擁有者丟失了密鑰,地址裡面的比特幣將永遠無法使用。
3、除了擁有者本人,任何人無法干涉警察或者說任何人都可以看到地址,看到裡面的錢,卻無法干涉裡面的比特幣使用。經過幾次轉賬後就無法分清比特幣的來源了。
㈤ 做比特幣被公安抓有事嗎
比特幣在國內沒有得到法律上的正式認可,做比特幣是有風險的,如果沒有經過備案或者沒有相關資質等,被查處時很有可能是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會涉及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
1.《通知》明確了比特幣的性質,認為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 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2.《通知》要求,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
3《通知》規定,作為比特幣主要交易平台的比特幣互聯網站,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依法在電信管理機構備案。 同時,針對比特幣具有較高的洗錢風險和被犯罪分子利用的風險,《通知》要求相關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的要求,切實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等法定反洗錢義務,切實防範與比特幣相關的洗錢風險。
㈥ 更隱蔽、難追查!比特幣成洗錢犯罪新手段,嫌犯是如何而進行作案的
比特幣作為一種虛擬加密的網路數據貨幣,這幾年一直暴漲,被很多人們關注。犯罪分子也盯上了這一塊肥肉,利用比特幣開始新型犯罪。
我個人認為比特幣這種虛擬貨幣,在投資方面還是需要更加的謹慎,以免落入犯罪分子的圈套。
㈦ 國家為何不查處比特幣騙局
主要是政府介入很難抓到罪魁禍首,一些運行團隊的信息都是不公開的,在互聯網上難以查找,大多是國外伺服器,查處難度太大。目前,打著比特幣幌子進行傳銷詐騙的傳銷幣很多,跟比特幣沒我任何關系。國家明確表示比特幣交易是非法的,國內根本不承認這種貨幣,投資者不要上當。
㈧ 火爆全網的比特幣,為什麼會成為洗錢犯罪的新手段
為什麼會成為洗錢犯罪的新手段?具體原因如下:
一,難以追查,難以根治為什麼會成為洗錢犯罪的新手段?,最主要的原因是因為這種犯罪手段難以第一時間內追查,難以從根本上去管制,難以根治。這些所謂的虛擬貨幣其實本身不存在什麼犯罪性質,意義其實跟基金亦或是股票之類的很類似,犯罪的是一些利用這些虛擬貨幣打幌子的人或團伙,至於這些人都是通過什麼辦法來進行的這個大家都知道,就是盤。這就是第一點。
綜上所述,不知道大家對此有什麼不一樣的看法?歡迎補充討論,歡迎關注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