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幣合同有效嗎
Ⅰ 雪崩時,沒有一片雪花能夠倖免——北京首例比特幣挖礦合同案宣判
12月15日上午,北京朝陽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宣判了一起因比特幣「挖礦」引發的服務合同糾紛,法院一審認定合同無效,判決駁回原告要求支付巨額比特幣收益的訴訟請求。
2019年5月,F公司與Z公司簽訂若干份合同,雙方約定F公司委託Z公司采購和管理「挖礦機」、提供比特幣增值服務以及支付增值服務收益,而F公司向Z公司支付相應的管理費用。合同簽訂後,F公司向Z公司支付1000萬元人民幣,Z公司也購買了「礦機」,並與第三方公司簽訂委託合同。合同履行期間,Z公司向F公司支付18.3463個比特幣作為增值收益,此後未再支付任何收益。F公司多次催要無果,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Z公司交付278.1654976個比特幣,同時賠償損失。
F公司和Z公司在明知「挖礦」及比特幣交易存在風險,且相關部門明確禁止比特幣相關交易的情況下,仍簽訂代為「挖礦」協議, 此協議因損害 社會 公共利益應屬無效,因此產生的相關財產權益亦不應受到法律保護 ,上述行為造成的後果應由當事人自行承擔。法院認定雙方合同無效,判決駁回F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該案的影響除了不保護相關財產權益,還在於庭審結束後,法院向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送了 司法建議 ,建議 排查該案所涉比特幣「挖礦」項目、禁止涉案公司繼續從事「挖礦」活動、排查涉案「礦場」及當地其他虛擬貨幣「挖礦」項目並進行清理整治 。該建議也符合2021年9月15日實施的 《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也參與了該通知的起草,明確了 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 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雪崩時,每一片雪花都是受害者,但同時又是加害者。 該案只是開始,而且不僅僅針對比特幣,各地的司法導向也會漸漸趨向於明確和統一。後續一系列與虛擬貨幣相關的糾紛都有可能出現類似的判決。
所以,還是那句話,普通人請遠離虛擬貨幣。
Ⅱ 比特幣合約是什麼意思
比特幣合約,是指無需實際擁有比特幣也可進行交易的合約。 它與必須實際持有數字貨幣才可進行的幣幣交易有很大不同。
比特幣合約使你能夠預測比特幣的價格走勢和對沖風險。 這種交易方式,意味著你投資的是價格趨勢,而非資產本身。
在交易比特幣合約時,你可以決定做空還是做多。 選擇做多,表明你預計比特幣價格將會上漲。 另一方面,選擇做空表明你預計價格將會下跌。
杠桿交易
可以選擇高杠桿率進行交易,是比特幣合約的一項特性。 使用杠桿, 意味著你在進行合約交易時,不必投入100%的交易金額。 相反,你只需要存入初始保證金,而保證金額度僅占合約總價值的一小部分。
杠桿交易讓你在風險管理的同時,用少量的資金佔有較大敞口。
永續合約
雖然合約有許多不同類型,本文主要關注永續合約。 顧名思義,這些合約沒有到期日。 使用永續合約做多或做空的交易者,可以無限期持有頭寸,除非合約爆倉,這意味著他們遭受的虧損不會超過初始保證金。
永續合約中,比特幣的定價以特定的指數價格為基礎。 指數價格基於多個幣幣交易市場上比特幣的平均價格。
比特幣合約已成為一種非常流行的交易工具。 許多傳統投資者尚未准備將資金分配到數字資產上,但仍希望從誘人的價格波動中受益,而合約交易為他們打開了大門。
如要開啟比特幣合約交易,需要找到提供合約交易的交易所。 AAX平台,在合規和安全的環境中,為你提供比特幣合約交易服務。
Ⅲ 比特幣合約和現貨的區別是什麼哪個更值得投資
簡易舉例說明表明現貨屯幣獲利的方法,比如現在比特幣價格要在12000美金一枚,如果感到這也是底點,付款12000美金購買一枚比特幣,隨後等著比特幣增值,假如市場行情確實發生拉漲,例如漲至13000美金時售出,純利潤便是1000美金,這也是現貨的唯一獲利方式,低位買進,上位售出,和股票類似。那樣合約交易的獲利方式是什麼呢,簡單點說就是在現貨的獲利方式上,加了容許看空的機制,
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目前比特幣價格波動很小,市場對於現貨來講便處在股市熊市當中。合約交易由於存有看空的機制,因此就無所謂現貨中所講的牛市熊市。如果你有足夠的等待符合你量化交易策略的機會(多和空的方法是一樣的,相反用就可以),及時一個月起伏等級都不得超過100點,那麼在合約交易中,就可以在高位看空,低位開多,獲得雙重的交易價差盈利。只需銷售市場還存在,那麼就一直是「大牛市」,就一直還有機會。
Ⅳ 甲方要買比特幣跟乙方借錢這個合同要是寫了合法嗎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三章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比特幣在我國是不承認的一種貨幣,所以屬於上述法律的(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合同是無效的。
但是如果簽訂合同後,由於其中一方過錯,導致違背了合同內容,可以追究其民事責任。
Ⅳ 北京仲裁委:比特幣受到法律保護,但有個條件
比特幣在國內受不受法律的保護呢?
近日,在北京德恆律師事務所劉揚律師團隊代理的一則委託管理比特幣糾紛案件中,北京仲裁委員會裁定:「本案合同並非違法合同,也沒有違背公序良俗,不存在無效的情形,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仲裁委表示,「包括本案的比特幣在內的虛擬貨幣屬於虛擬財產,受到法律的保護」。《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仲裁委稱,本案合同屬於自然人之間一方委託另一方管理虛擬貨幣,雙方屬於委託合同關系,雙方約定由受託人為委託人管理虛擬貨幣。本案合同並非上述文件所明確禁止的非法金融活動和代幣發行融資活動。
實際上,類似的仲裁曾經發生過。
只不過,兩年之後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推翻了上述裁決。而原因是涉案仲裁裁決高某賠償李某與比特幣等值的美元,再將美元折算成人民幣,實質上是變相支持了比特幣與法定貨幣之間的兌付、交易。
可見,比特幣作為虛擬財產的屬性是受到法律認可的,但是絕對不能涉及交易。在法律上,虛擬貨幣交易流轉或當作支付工具都不被許可。
早在2013年12月5日,包括央行在內的五部委就聯合印發了《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通知》明確,比特幣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通知》同時指出,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提出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上述文件也是深圳市終極人民法院決定推翻「首例比特幣仲裁案」的依據之一。
說到這里,其實就比較清楚了。比特幣在我國是否受到法律保護要分兩方面來看:一是從財產屬性而言,比特幣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二是從所謂「貨幣」屬性來看,是不受保護的。
把比特幣作為財產或者說是一種商品,這時候是把比特幣其價值跟你的的手機、電腦、電視機其實是一樣的。
但是你絕對不能將比特幣視為「貨幣」,去和法幣做兌換,或者進行公開交易,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其實,就算在發達國家,比如歐美日韓等國,也沒有承認比特幣的法定貨幣地位,只是認可了數字金融產品的地位,並允許進行交易。沒有法幣地位,比特幣是無法真正在普通民眾的生活中進行流通的。
雖然在美國一些州以及瑞士國內一些地區允許用比特幣進行繳稅,但是這僅僅是在局部認可了比特幣的貨幣屬性,還沒有到國家認同的地步。
目前,將比特幣作為法定貨幣的還只有薩爾瓦多這一個國家。當然,墨西哥、美國部分議員正在積極推動比特幣的法幣化,但是在短期內難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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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65-北京仲裁委認為比特幣合同合法有效,元芳你怎麼看
最近,北京仲裁委處理的一樁委託購買比特幣糾紛案件,引起了區塊鏈圈、法律圈和幣圈的關注。北京仲裁委的結論中,有兩個觀點吸引眼球:一是認為包括比特幣在內的虛擬貨幣(正確名稱:加密貨幣)屬於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二是認為委託購買比特幣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有些人認為,北京仲裁委的這個判決,意味著加密貨幣的春天來了。其實,這是誤解。某件事之所以引人注目,是因為異常。習以為常的事情,不會引起大家注意。輿論關注什麼、強調什麼,往往意味著 社會 缺乏什麼。很多人腦子里對加密貨幣的認識,恐怕會跟違禁品劃等號。北京仲裁委突然給比特幣在內的加密貨幣發了一張「好人牌」,確實讓大家喜出望外。
咱們國家的仲裁委屬於非營利性事業單位,我國法律體系中的組織分類可閱讀《53-民事主體的類型:民法眼中的孩子們》一文。嚴格來講,仲裁屬於民間糾紛解決方式,仲裁委的主要職責是解決民事經濟類爭議的。只有雙方當事人都同意讓仲裁委幫助解決糾紛,仲裁委才能介入。仲裁員一般由資深律師、法學教授、學者擔任,他們均具有較高的法學造詣。與法官的審判工作不同,仲裁員對案件的裁決,不會受到司法體系中「類案同判」規則的限制,仲裁裁決結果往往帶有仲裁員鮮明的個人研究特色。北京仲裁委的以上比特幣糾紛案例,就是獨任仲裁員自我意見的表達。沒毛病!
我國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不存在類似法院那種「二審」程序。一裁終局制度還能排除法院的管轄權,意思是:一旦仲裁委作出裁決,當事人基於同一爭議事實不得再到法院起訴。
不過,考慮到,仲裁委裁決的威力很大,所以法律特別規定:仲裁工作中,如果存在一些特殊問題,當事人可以到法院申請撤銷仲裁委的裁決。比如偽造證據、違反程序、索賄受賄、違背 社會 公共利益等。
恰恰是這個違背 社會 公共利益。如果這個案例的當事人申請法院撤銷北京仲裁委的裁決,法院很有可能以「違背 社會 公共利益」為由予以撤銷。
國家行政監管部門,對加密貨幣的貨幣屬性及其金融活動,持否定態度,主要理由是維護國家金融安全。面對具體的加密貨幣合同糾紛案件,法院認定合同無效、否定加密貨幣的財產屬性,肯定能得到行政監管部門的歡迎。然而,任何人都明白,得到行政監管部門的認可,顯然不是司法機關所追求的價值目標。
但筆者注意到,涉及加密貨幣買賣合同、委託合同糾紛的很多判決案例,法院均認定合同無效。在較少的涉及加密貨幣不當得利糾紛案例中,法院認可了加密貨幣的財產屬性。很顯然,在加密貨幣的問題上,法院基本站在了行政監管部門這一邊。
加密貨幣的底層邏輯是區塊鏈技術。區塊鏈技術是世界的未來,大勢所趨,不可阻擋。
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屬於加密貨幣中的佼佼者,不可否認的是,它們已經形成了某種生態。其中,既有可取之處,也有值得提防的地方。我們既渴望創新的力量(技術創新、金融創新),也擔心國家安全和 社會 穩定受到威脅。我們既要保護人民群眾的契約自由和財產權,也擔心一旦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最終反噬群眾利益。
如何在各種利益選擇中,尋求最佳平衡狀態,既是政策難點,也是行業痛點。而這些難點和痛點,最終都會投射到司法裁判中來。
一是國家行政監管部門雖然對加密貨幣及其金融活動,表達了強烈的監管態度。但是,在任何一份文件中,監管部門都沒有否定加密貨幣的財產屬性。
二是今年2月7日,香港證監會表達了對虛擬資產交易活動的監管意向,表示任何虛擬貨幣交易所都是「受監管的虛擬資產活動」,任何尋求從事這項工作的人都必須獲得SFC的許可,該修正案或將於2022年第二季度提交給香港立法會。
如何在技術創新、金融創新、預防系統性金融風險、保護人民群眾契約自由與財產安全等矛盾沖突中,尋求最佳解決方案?我想,麵包會有的。
口水文章而已。謹以此文,拋磚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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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北京首例比特幣「挖礦」合同案二審維持原判
新京報訊 據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官微消息,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比特幣「挖礦」合同糾紛二審案件。北京三中院認為,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危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和國家金融安全,以電力資源、碳排放量為代價的「挖礦」行為,與經濟 社會 高質量發展和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相悖,與公共利益相悖,認定「挖礦」合同無效。
2019年,某公司與某區塊鏈公司簽訂系列合同,約定某公司委託某區塊鏈公司采購、管理微型存儲空間伺服器(即「礦機」)、提供比特幣「挖礦」的數據增值服務並支付增值服務收益,某公司向某區塊鏈公司支付管理費用。合同簽訂後,某公司向某區塊鏈公司支付1000萬元人民幣,某區塊鏈公司購買了「礦機」,並與第三方公司簽訂委託合同。合同簽訂後,某區塊鏈公司向某公司支付18.3463個比特幣作為數據增值收益,此後未再支付任何收益。某公司多次催要無果,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某區塊鏈公司交付比特幣,並賠償服務到期後佔用微型存儲空間伺服器的損失。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挖礦」協議因損害 社會 公共利益應屬無效,判決駁回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北京三中院認為:比特幣及相關經濟活動新型、復雜,我國監管機構對比特幣生產、交易等方面的監管措施建立在對其客觀認識的基礎上,並不斷完善。對合同效力的認定,應建立在當下對挖礦活動的客觀認識的基礎上。
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擾亂經濟金融秩序,滋生賭博、非法集資、詐騙、傳銷、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和國家金融安全。以電力資源、碳排放量為代價的「挖礦」行為,與經濟 社會 高質量發展和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相悖,與公共利益相悖。相關部門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認定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有利於保障我國發展利益和金融安全。從「挖礦」行為的高能耗以及比特幣交易活動對國家金融秩序和 社會 秩序的影響來看,涉案合同應為無效。雙方作為 社會 主義市場經濟主體,既應遵守市場經濟規則,亦應承擔起相應的 社會 責任,推動經濟 社會 高質量發展、可持續發展。
編輯 孫琳智
Ⅷ 比特幣挖礦是否保護法院明確不保護
12月15日,北京朝陽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了北京首例比特幣挖礦案。本案法院認定雙方簽訂的挖礦合同因違反國家禁止比特幣交易的規定且違背公共利益,屬於無效合同其利益不受法律保護。同時法院還向礦機所在地的四川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送了司法建議,建議對挖礦行為進行清理整治。那麼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呢?
回答這個問題之前,得先了解一下比特幣是什麼以及它是怎麼創造出來的。比特幣是一種虛擬數字貨幣,它沒有任何的國家甚至個人信用背書,最早是由一群技術極客推出並在很小的一個范圍內傳播流動的小眾數字貨幣。在它還沒有被資本炒作起來之前,甚至有人用10000個比特幣換一個比薩(想想現在一個比特幣都達到3萬美元不知道當初換比薩的哥們現在是什麼想法)。因此,從本質上說,比特幣現在之所以能有如此的高位,是由資本、炒客、以及一群狂熱的信仰者共同推動的結果。與這些小眾群體對比特幣的狂熱相反,目前全球主流國家對比特幣大多持否定態度。
比特幣的數量是有限的,比特幣總數一共是2100萬個,且不可增發。它是通過計算機進行復雜的運算最終得到,這個過程也被稱作「挖礦」。而挖礦的難度也隨著比特幣數量的減少不斷的增加,就拿那個用比特幣換披薩的程序員來說,那個時候比特幣還沒有那麼火爆,他當時一個人每天可以挖幾千個比特幣,而現在一萬台礦機(就是專門用來挖比特幣的計算機)一個月也就只能挖300個左右。據業內人士介紹,十台神馬68T的機器(挖比特幣的計算機,簡稱「礦機」)跑一年耗電是306600度電,差不多可以挖2個幣,並且這個難度還會不斷的提高。因此比特幣背後的區塊鏈技術雖然是一門十分復雜深奧的科學,但真正對這些科學感興趣的只是少部分圈內的技術專家,而大部分人關注的僅僅是比特幣的炒作,因此比特幣及區塊鏈技術雖然是一個比較新的東西,但因它而生的糾紛卻並非多麼的復雜深奧。
解釋完上面的問題回到本案,本案本質上是一個賣礦機的A公司賣給一個炒作比特並的B公司一些礦機,B公司委託A公司代為運營這些礦機一年,一年中產生的收益也就是比特幣雙方之間再行分配。而B公司又在四川某地的礦場租賃場地進行實際的挖礦(因為四川、雲南、西藏等地電費便宜,所以大部分礦場都集中在這些地方)。後來B公司僅僅支付了18枚比特幣給A公司,與預期的300枚相差甚遠,因而A公司訴至法院。
本案法院的觀點是,比特幣挖礦行為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於節能減排,及我國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實現,且虛擬貨幣生產、交易環節衍生的風險突出,目前我國也禁止比特幣的相關交易,雙方之間簽訂的協議屬於無效合同,B公司按照合同主張的利益不應受到法律保護,因而駁回了B公司的訴求。
Ⅸ 中國比特幣合法嗎
比特幣在中國是不合法的。
根據中國央行2013年12月5日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的規定:
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拓展資料:
比特幣(Bitcoin)的概念最初由中本聰在2008年11月1日提出,並於2009年1月3日正式誕生 。
根據中本聰的思路設計發布的開源軟體以及建構其上的P2P網路。比特幣是一種P2P形式的數字貨幣 。比特幣的交易記錄公開透明 。點對點的傳輸意味著一個去中心化的支付系統。
與大多數貨幣不同,比特幣不依靠特定貨幣機構發行,它依據特定演算法,通過大量的計算產生,比特幣經濟使用整個P2P網路中眾多節點構成的分布式資料庫來確認並記錄所有的交易行為,並使用密碼學的設計來確保貨幣流通各個環節安全性。P2P的去中心化特性與演算法本身可以確保無法通過大量製造比特幣來人為操控幣值。基於密碼學的設計可以使比特幣只能被真實的擁有者轉移或支付。這同樣確保了貨幣所有權與流通交易的匿名性。比特幣其總數量非常有限,具有稀缺性。該貨幣系統曾在4年內只有不超過1050萬個,之後的總數量將被永久限制在2100萬個 。
2021年6月,薩爾瓦多通過了比特幣在該國成為法定貨幣的《薩爾瓦多比特幣法》法案。 9月7日,比特幣正式成為了薩爾瓦多的法定貨幣,成為世界上第一個賦予數字貨幣法定地位的國家。
2021年9月2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通知指出,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 。
2021年11月9日,比特幣突破67000美元,市值超3億美元。
貨幣特徵
去中心化:比特幣是第一種分布式的虛擬貨幣,整個網路由用戶構成,沒有中央銀行。去中心化是比特幣安全與自由的保證 。
全世界流通:比特幣可以在任意一台接入互聯網的電腦上管理。不管身處何方,任何人都可以挖掘、購買、出售或收取比特幣。
專屬所有權:操控比特幣需要私鑰,它可以被隔離保存在任何存儲介質。除了用戶自己之外無人可以獲取。
低交易費用:可以免費匯出比特幣,但最終對每筆交易將收取約1比特分的交易費以確保交易更快執行。
無隱藏成本:作為由A到B的支付手段,比特幣沒有繁瑣的額度與手續限制。知道對方比特幣地址就可以進行支付。
跨平台挖掘:用戶可以在眾多平台上發掘不同硬體的計算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