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幣礦機委託
12月15日,北京朝陽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了北京首例比特幣挖礦案。本案法院認定雙方簽訂的挖礦合同因違反國家禁止比特幣交易的規定且違背公共利益,屬於無效合同其利益不受法律保護。同時法院還向礦機所在地的四川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送了司法建議,建議對挖礦行為進行清理整治。那麼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呢?
回答這個問題之前,得先了解一下比特幣是什麼以及它是怎麼創造出來的。比特幣是一種虛擬數字貨幣,它沒有任何的國家甚至個人信用背書,最早是由一群技術極客推出並在很小的一個范圍內傳播流動的小眾數字貨幣。在它還沒有被資本炒作起來之前,甚至有人用10000個比特幣換一個比薩(想想現在一個比特幣都達到3萬美元不知道當初換比薩的哥們現在是什麼想法)。因此,從本質上說,比特幣現在之所以能有如此的高位,是由資本、炒客、以及一群狂熱的信仰者共同推動的結果。與這些小眾群體對比特幣的狂熱相反,目前全球主流國家對比特幣大多持否定態度。
比特幣的數量是有限的,比特幣總數一共是2100萬個,且不可增發。它是通過計算機進行復雜的運算最終得到,這個過程也被稱作「挖礦」。而挖礦的難度也隨著比特幣數量的減少不斷的增加,就拿那個用比特幣換披薩的程序員來說,那個時候比特幣還沒有那麼火爆,他當時一個人每天可以挖幾千個比特幣,而現在一萬台礦機(就是專門用來挖比特幣的計算機)一個月也就只能挖300個左右。據業內人士介紹,十台神馬68T的機器(挖比特幣的計算機,簡稱「礦機」)跑一年耗電是306600度電,差不多可以挖2個幣,並且這個難度還會不斷的提高。因此比特幣背後的區塊鏈技術雖然是一門十分復雜深奧的科學,但真正對這些科學感興趣的只是少部分圈內的技術專家,而大部分人關注的僅僅是比特幣的炒作,因此比特幣及區塊鏈技術雖然是一個比較新的東西,但因它而生的糾紛卻並非多麼的復雜深奧。
解釋完上面的問題回到本案,本案本質上是一個賣礦機的A公司賣給一個炒作比特並的B公司一些礦機,B公司委託A公司代為運營這些礦機一年,一年中產生的收益也就是比特幣雙方之間再行分配。而B公司又在四川某地的礦場租賃場地進行實際的挖礦(因為四川、雲南、西藏等地電費便宜,所以大部分礦場都集中在這些地方)。後來B公司僅僅支付了18枚比特幣給A公司,與預期的300枚相差甚遠,因而A公司訴至法院。
本案法院的觀點是,比特幣挖礦行為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於節能減排,及我國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實現,且虛擬貨幣生產、交易環節衍生的風險突出,目前我國也禁止比特幣的相關交易,雙方之間簽訂的協議屬於無效合同,B公司按照合同主張的利益不應受到法律保護,因而駁回了B公司的訴求。
② 比特幣礦機託管費大概是多少
我參與過比特幣礦機託管,一點點。
比特幣託管有真有假,真真假假,風險很大,但是可以娛樂。
③ 比特幣礦機違法嗎
法律分析:比特幣礦機本身是不違法的。若用比特幣礦機作為噱頭,來進行傳銷或非法集資,就屬於違法的工具。比特幣挖礦機是指,專門用於運算生成比特幣的機器設備。在比特幣的世界裡,大約每10分鍾會向公開賬本記錄一個數據塊。礦工們則利用其所擁有的挖礦機,爭奪打包這個數據塊提交,誰最終成功生成那個交易記錄塊,誰就可以獲得伴隨這些交易而生成的交易費用,外加一筆額外的報酬,這筆額外的報酬就是比特幣新幣的發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④ 買礦機挖比特幣違法嗎
法律分析:買礦機挖比特幣不違法,比特幣挖礦在國內是合法存在的。央行等五部委聯合下發的比特幣危險告訴中明確把比特幣界說為一種特別的互聯網產品,民眾在自擔危險的前提下能夠自在的生意,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⑤ 深度解密比特幣礦場,礦機為什麼要託管
您好,礦機託管看情況決定
如果礦機只有一兩台,您可以選擇在家挖礦,租個稍微大一點的偏僻點的空房子,專用做機房,這樣礦機運轉起來,不會擾民,也方便您隨時去看;
如果是礦機數目比較多幾十台甚至上百,建議您選擇礦場託管,一來礦場託管的話電費會較個人便宜,且有專人看顧礦機,不便之處可能在於礦場位置大多在西北西南省份,可能不方便您了解實際情況,但是也可以選擇後台軟體監控自己託管的礦機,具體礦場的選擇可以根據報價的情況來衡量擇優;
如果您之前對這一塊了解的一般,也沒有礦機,可以選擇購買雲算力,這種雲礦機,只是所用權與使用方式不同,雲礦機的所有權並不屬於你,而是租用給你的礦機。
礦機託管的優勢在於,全年正規電費補貼,電費便宜;全天24小時不停電挖幣;有運維技術在礦場24小時待命,有問題可以馬上解決;算力板壞了需要返廠,公司會有機器頂上去補算力。但是建議您在選擇礦場的同時,多考慮礦場管理費以及電費的報價
如果還有其他疑問可以問我。希望可以幫到您,謝謝!
⑥ 請問比特幣超鏈礦場的礦機租賃合法嗎
這樣的行為不合法,礦機租賃和比特幣挖礦在國內都不受法律的保護,很多地方也在嚴厲打擊此類行為。
比特幣挖礦需要消耗很多能源,之前的比特幣挖礦一直是在內蒙古和四川進行。內蒙古主要是煤炭發電以及風力發電,四川主要是水力發電。雖然這些電力可以理解為清潔能源,但依然不能用於比特幣挖礦,因為比特幣挖礦的功率實在是太大了,嚴重浪費電力資源。
一、礦機租賃在國內不合法。
以我所知的情況,我們國內不允許任何比特幣挖礦行為。一旦發現個人或機構進行比特幣挖礦行為,相關部門會直接沒收非法所得,同時進行處罰。礦機租賃是同樣的道理,既然比特幣挖礦都不合法,更不要提比特幣的礦機租賃了,礦機租賃也不受法律的保護。
綜上所述,希望我這個回答可以幫助到你。
⑦ 2021-05-18挖礦託管是什麼意思
挖礦託管是什麼意思?
挖礦是需要大量的礦機在一起運算,計算機需要一直處於工作的狀態,需要消耗大量的電力,挖礦託管可以將礦機放置到專業的礦場中,會有專門人進行維護,市面上挖礦託管服務有很多,五花八門,難以分辨真假,礦工一定要謹慎選擇,確保自身的權益和礦機及數據的安全。
挖礦託管的優勢
1、因為礦機的耗電量一般都比較大,家裡的居民用電成本較高,而在礦場託管,電費成本相對於居民用電會更便宜。
2、礦機的噪音會非常巨大,高達90分貝,礦機託管方一般都設在人煙稀少地區,解決了噪音污染問題。
3、使用礦機挖礦需要連接礦池進行設置等,必須具備一些專業操作知識,一般人學習起來比較困難。
4、礦機的運行狀態,需要進行監控,需要24小時的進行監控處理,託管服務可以省去時間成本。
5、比特幣礦機在運行過程中會產生大量的熱量,需要進行散熱,自己在家裡使用空調,非常不劃算。礦場有專業的設備進行散熱降溫。
6、集群挖礦,單台礦機產量會更高。
⑧ 做比特幣挖礦機犯法嗎
不違法,比特幣挖礦在國內是合法存在的。
央行等五部委在2013年年底聯合下發的比特幣風險通知中明確把比特幣定義為一種特殊的互聯網商品,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的買賣。但否定了比特幣的貨幣屬性。央行行長周小川在一次采訪中把比特幣比作是像郵票一樣的可交易資產。比特幣之家網有通知的全文報道。
挖礦是消耗計算資源來處理交易,確保網路安全以及保持網路中每個人的信息同步的過程。它可以理解為是比特幣的數據中心,區別在於其完全去中心化的設計,礦工在世界各國進行操作,沒有人可以對網路具有控制權。這個過程因為同淘金類似而被稱為「挖礦」,因為它也是一種用於發行新比特幣的臨時機制。然而,與淘金不同的是,比特幣挖礦對那些確保安全支付網路運行的服務提供獎勵。在最後一個比特幣發行之後,挖礦仍然是必須的。
⑨ 北京首例比特幣「挖礦」合同案二審維持原判
新京報訊 據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官微消息,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比特幣「挖礦」合同糾紛二審案件。北京三中院認為,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危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和國家金融安全,以電力資源、碳排放量為代價的「挖礦」行為,與經濟 社會 高質量發展和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相悖,與公共利益相悖,認定「挖礦」合同無效。
2019年,某公司與某區塊鏈公司簽訂系列合同,約定某公司委託某區塊鏈公司采購、管理微型存儲空間伺服器(即「礦機」)、提供比特幣「挖礦」的數據增值服務並支付增值服務收益,某公司向某區塊鏈公司支付管理費用。合同簽訂後,某公司向某區塊鏈公司支付1000萬元人民幣,某區塊鏈公司購買了「礦機」,並與第三方公司簽訂委託合同。合同簽訂後,某區塊鏈公司向某公司支付18.3463個比特幣作為數據增值收益,此後未再支付任何收益。某公司多次催要無果,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某區塊鏈公司交付比特幣,並賠償服務到期後佔用微型存儲空間伺服器的損失。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挖礦」協議因損害 社會 公共利益應屬無效,判決駁回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北京三中院認為:比特幣及相關經濟活動新型、復雜,我國監管機構對比特幣生產、交易等方面的監管措施建立在對其客觀認識的基礎上,並不斷完善。對合同效力的認定,應建立在當下對挖礦活動的客觀認識的基礎上。
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擾亂經濟金融秩序,滋生賭博、非法集資、詐騙、傳銷、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和國家金融安全。以電力資源、碳排放量為代價的「挖礦」行為,與經濟 社會 高質量發展和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相悖,與公共利益相悖。相關部門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認定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有利於保障我國發展利益和金融安全。從「挖礦」行為的高能耗以及比特幣交易活動對國家金融秩序和 社會 秩序的影響來看,涉案合同應為無效。雙方作為 社會 主義市場經濟主體,既應遵守市場經濟規則,亦應承擔起相應的 社會 責任,推動經濟 社會 高質量發展、可持續發展。
編輯 孫琳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