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c案件
Ⅰ 見比特幣暴漲,男子竟自創虛擬貨幣,詐騙兩千多萬,會判多少年
一個是高中生,一個是大專生,見比特幣漲勢兇猛,竟自創虛擬貨幣,短短三個月詐騙了兩千多萬元,受害者當中不乏高學歷者,為何詐騙分子這么容易得手?又該判他們多少年?
2017年年底,郝某見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漲勢喜人,各種虛擬貨幣如春筍般出現,周邊的很多人也都在買,便覺得「賺錢」的機會來了。郝某經過幾天的苦思冥想,終於想出了一條妙計:自己也創造一種虛擬貨幣。但因為只有高中學歷,對相關的技術不懂,郝某便拉上大專學歷的楊某「一起干」。
兩人商量之後,覺得先注冊一個名字「唬人」一點的公司,更容易實施詐騙。但不久,兩人找到了「合夥人」崔某,因其名下有香港天道集團和「天易家禾影視傳媒有限公司」(兩公司幾乎均為空殼公司),並自創了LCC影視區塊鏈虛擬貨幣。對外宣傳,「一枚虛擬幣初始價格3.5元,預計一年之後能漲到30元一枚」。兩人招收大量的業務員,通過發傳單的方式先邀請大量的「潛在客戶」(尤其是老年人)到飯店「白吃白喝」,通過講師乘機宣傳LCC幣。 慢慢地有一些人被公司的強大背景(郝、楊二人虛假包裝)和導師的專業性所折服 ,投資買了LCC幣。再加上介紹新客戶會有高額提成,於是很多人的身份從「客戶」變為「業務員」。
短短三個月,郝、楊二人通過這種方式非法吸納資金多達兩千多萬元。從2017年年底到 2018年初,LCC幣一路上漲,所有買進的客戶都賺了錢,但大家很快發現,只能「充值」不能「提現」 ,感到受騙的部分客戶報了警,廣州警方將郝、楊二人拘捕,這起利用虛擬貨品進行詐騙的案件也浮出了水面。
2020年3月26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 判決如下:
郝某、楊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判處退賠投資人損失兩千餘萬元。
本案本質上屬於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曾經有人用幾十個比特幣只能買一個漢堡,現在能值上千萬。郝、楊二人正是利用人性的貪婪,給投資者「畫大餅」,殊不知,投資者看到的是「比本金大幾十倍的收益」,而詐騙分子看上的只是「投資人的本金」。
現在還有一些年輕人,夢想一個暴富,甚至有的人明知是詐騙公司,還要入職上班,因為「來錢快」。殊不知,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到最後悔之晚矣,不但可能會鋃鐺入獄,自己所謂的「快錢」也都會被追繳。
Ⅱ 舉報BTC123董事長尚小鵬非法集資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2、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檢舉非法集資的公司向個公安機關經偵部門進行舉報。可以採取三種途徑舉報:
1、直接向公安機關進行舉報或者報案。
2、向各行業主監管部門舉報,例如涉及銀行業的可以向銀監局反映,涉及證券行業的可以向證監局反映,涉及保險的可以向保監局反映,涉及融資性擔保公司和非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向省金融辦或省工商局反映等。
3、向「防控經濟違法犯罪宣傳平台」舉報。
(2)btc案件擴展閱讀:
非法集資(根據《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根據《關於進一步打擊非法集資等活動的通知》(銀發[1999]289號)的相關規定,「非法集資」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1)通過發行有價證券、會員卡或債務憑證等形式吸收資金。
比較常見的是:以發行或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以期貨交易、典當為名進行非法集資。通過認領股份、入股分紅、委託投資、委託理財進行非法集資。通過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惠卡、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2)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高息集資。
最新的變化是:通過出售其份額並承諾售後返租、售後回購、定期返利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3)利用民間會社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最近的變化: 利用地下錢庄進行集資活動。
(4)以簽訂商品經銷等經濟合同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常見的是:以商品銷售與返租、回購與轉讓、發展會員、商家加盟與「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5)以發行或變相發行彩票的形式集資;
(6)利用傳銷或秘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7)利用果園或庄園開發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例如,借種植、養殖、項目開發、庄園開發、生態環保投資等名義非法集資。
(8)利用現代電子網路技術構造的「虛擬」產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託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9)利用互聯網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0)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Ⅲ 以比特幣交易形式吸收不特定人群存款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根據非法集資案件司法解釋,只要同時符合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 社會 性,即可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所以不管打著什麼旗號,以什麼形式吸收資金,只要符合上述四性就會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該案是被告人以美國第一資本財富計劃投資平台的名義,以網路宣傳、口口相傳等途徑向 社會 公開宣傳,承諾集資參與人在該投資平台以每個工作日獲取投資額的2%為靜態收益,以發展下線獲取下線投資額之1%、3%、5%的鼓勵金為動態收益的方式向 社會 不特定的多數人吸攬資金。其中投資人的投資是通過比特幣交易的形式完成投資,看起來很先進、高大上,但實質仍然構成犯罪。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天津監管局證實,美國第一資本財富計劃投資平台不屬於該局所監管的機構。該投資平台以網路宣傳的途徑向 社會 公開宣傳投資獲取收益。美國第一資本財富計劃投資平台存在二種收益分配方式,一是靜態收益,即按照投資人在該投資平台的投資數額分配日息2%的收益;二是動態收益,即按照投資人發展的第一代下線投資額的5%、第二代下線投資額的3%、第三代下線投資額的1%作為獎勵收益。投資人通過登錄網址在該投資平台注冊賬戶獲取會員資格後,以最低投資50美元為標准,每個工作日獲取投資額的2%為收益。投資人通過以下二種方式完成投資, 一是投資人先將交納的投資款在比特幣交易網站兌換成相應數額的比特幣,後登陸美國第一資本財富計劃投資平台網站,以比特幣的形式將投資款充值到自己在該網站注冊的賬戶內,賬戶會自動根據當時的匯率將比特幣兌換成相應數額的美元,以此完成投資。二是投資人把投資款交給自己的上線,通過上線將人民幣兌換成比特幣,將該比特幣充值到上線在美國第一資本財富計劃投資平台網站注冊的賬戶內,將兌換來的比特幣兌換成相應數額的美元後,其上線再通過該投資平台網站內的轉賬功能將該兌換來的美元轉到投資人自己的賬戶內,以此投資人完成投資 。
2017年3月,被告人朱某萍通過微信好友韓某介紹,通過登陸美國第一資本財富計劃投資平台網址完成注冊,建立賬戶並投資後獲取會員資格。後被告人朱某萍以微信朋友圈、微信聊天等方式對外宣傳該投資平台的投資項目。被告人朱某萍發展被告人管某麗為第一代下線,非法向被告人管某麗吸收存款,經審理查證屬實的證據證實,被告人朱某萍非法向被告人管某麗吸收存款10000美元,摺合人民幣72000元,並通過被告人管某麗發展其下線集資參與人徐某、王某等十三人,採用上述投資方式,非法吸收徐某、王某等十三人的存款人民幣216440元,以所獲收益名義返還給部分集資參與人錢款共計人民幣44269元,給集資參與人造成實際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72171元。被告人朱某萍單獨、夥同被告人管某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共計人民幣288440元。
2017年3月,被告人管某麗經被告人朱某萍介紹在美國第一資本財富計劃投資平台建立賬戶並投資獲取會員資格。後被告人管某麗以在微信朋友圈內發布宣傳投資信息、微信聊天等方式對外宣傳該投資平台,直接或者間接發展下線集資參與人。經法庭審理查證屬實的證據證實,被告人管某麗通過被告人朱某萍或直接與韓某聯系,採用上述投資方式,對外非法吸攬徐某、王某等13名集資參與人的投資金額共計人民幣216440元,並以所獲收益名義返還給部分集資參與人錢款共計人民幣44269元,給集資參與人徐某、王某等十三人造成實際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72171元。
2017年8月9日,被告人朱某萍向公安機關報警稱與他人發生經濟糾紛,公安民警趕至事發地被告人管某麗的居住地進行處置。2017年8月9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當日,被告人朱某萍、管某麗經公安機關依法傳喚後歸案。
被告人朱某萍、管某麗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非法向 社會 公眾吸收存款,被告人朱某萍以發展下線的方式指使被告人管某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其中被告人朱某萍單獨向被告人管某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人民幣72000元,通過指使被告人管某麗、提供上線服務的方式與被告人管某麗共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共計人民幣216440元。綜上,被告人朱某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共計人民幣288440元。被告人管某麗夥同被告人朱某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共計人民幣216440元。被告人朱某萍、管某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之行為,給徐某、王某等13名集資參與人造成實際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72171元,其行為依法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且屬共同犯罪,應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萍、管某麗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並對公訴機關所提量刑建議酌情予以採納。被告人朱某萍、管某麗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依法可從輕處罰。
被告人朱某萍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被告人管某麗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責令被告人朱某萍、管某麗退賠給涉案集資參與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71971元,其中退賠徐某10737.5元、王某23000元、李某6100元、馬某26560元、黃某6210元、王某16210元、張某9510元、肖某9705元、丁某2950元、高某6800元、王某221600元、張某122118.5元、姜某20470元。
Ⅳ 被盜1450萬!江西「比特幣」盜竊案告破,嫌疑人將面臨什麼處罰
被盜1450萬,江西比特幣盜竊案告破,這件事情在網上引發了網友們的熱議,我們都知道現在的時代是一個互聯網時代,同時也是一個高速發展的時代,有非常多的人想著通過不法手段來賺取錢財,其實是非常的不值得提倡的,我們也希望每個人能夠吸取這次教訓,嫌疑人也將會面臨非常嚴厲的處罰。
我們也希望通過這次的教訓能夠給每個人引發一個警醒,如果每個人都像他們這樣的話,那麼一定會面臨牢獄之災的同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黑客技術再厲害依然還會留下非常多的熱點的,終究是肉體凡胎,離不開法律的制裁,也希望他們能夠吸取這次教訓,在以後的生活中能夠好好做人,一定不做違法亂紀的事,希望每個人都能夠注意到這一點。
Ⅳ 挖「比特幣」等非法「挖礦」行為可能涉嫌的罪名
加密數字貨幣非法「挖礦」行為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
作者:李俊南 ,上海華勤基信(杭州)律師事務所負責人
近年來,比特幣、萊特幣、狗狗幣等加密數字貨幣的火熱行情吸引無數一夜暴富心態的人群積極參與,幣安、火幣、OKEx之類的網站迅速擴張擁有大量交易參與方,除了通過買賣途徑,很多人也選擇通過「挖礦」獲得加密數字貨幣。在「挖礦」的過程中產生一系列行為,而其中部分行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筆者認為,如果要辨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行為,必須先就加密數字貨幣和「挖礦」行為的概念進行了解。
第一部分 關於加密數字貨幣和「挖礦」的概念和性質
一、加密數字貨幣的概念
口語化普遍使用「虛擬貨幣」或者「數字貨幣」來指稱比特幣、萊特幣、USDT、狗狗幣等,其實「虛擬貨幣」或者「數字貨幣」的范圍比較廣泛,泛指不受管制的、數字化的貨幣,包括我們日常所知道的騰訊Q幣、盛大元寶等 游戲 幣或置換網站內部增值服務等的網路專用幣,也包括加密數字貨幣,筆者本文探討的各種行為或情節特指加密數字貨幣。加密數字貨幣是一種使用密碼學原理來確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易單位創造的交易媒介或者商品,來源於開放式的演算法導致沒有固定的發行方或管理方,通過網路計算方法進行解密獲得原始數字貨幣,因為演算法解總量可控從而做到讓數字貨幣總量固定,交易過程獲得網路中各個節點的認可從而導致交易行為的固定性或安全性。
加密數字貨幣與實物貨幣或者形式貨幣的數字化不同,《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1]和《關於防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2]明確其作為虛擬商品的性質,「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是真正的貨幣,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貨幣最初為不容易大量獲取的物品,而後變為金屬(尤其是金銀),這些本身即有價值的物品被挑選出來賦予交換權,按照某一時間點特定的價值比例可以循環、普適地交換其他商品或服務。政府(包括其他具有公信力的主體)成立後發行法幣,基於政府公信力和金銀儲量等基礎進行許諾,賦予法幣可以代替實物貨幣進行與商品或服務之間的交換。法幣(比如人民幣、美元、英鎊等)是在主權信用、貨幣契約理論和金銀儲備等基礎上而被賦予的代表一定可供交換價值的 社會 接受度。而 社會 之所以接受,是因為發行法幣時,主權機構將會就該等份額的法幣做出相應信用許諾,法幣具有轉化為真實實物價值的可能性。通常每個主權國家或區域只是用一種法幣,由中央銀行發行和控制,嚴格遵循「MPQV」的公式進行計算,避免發生嚴重背離市場的通貨膨脹或緊縮。
加密數字貨幣背後並沒有所謂的主權信用或價值支撐,是通過區塊鏈技術保密和流通、計算機演算法而獲得的虛擬物。區塊鏈是用分布式資料庫識別、傳播和記載信息的智能化對等網路。2009年比特幣第一個區塊被開發出來,有人稱之為「創世區塊」。用於加密數字貨幣的計算機演算法,目的是生成一種虛擬標記,這個標記被設定的程序認為完成了程序要求的解或運算結果程度,基於運算結果給這個標記一定的數字貨幣值。這個值本身沒有內在價值,是數學難題的解答,充其量可能對應的就是解法研發和所耗費的「礦機」購買價格、能耗價格等,而前者無法代表有價物,後者代表的只有消耗而沒有創造。
二、「礦機」和「挖礦」
獲得加密數字貨幣的初始方法就是運算,需要藉助計算機(「礦機」)來完成復雜運算過程。「礦機」通過中央處理器晶元或者顯卡參與數學計算,開展「挖礦」過程。如果能夠計算出結果,那麼被賦予一個或者幾分之一個數字貨幣值。以比特幣為例,「挖礦」就是找到一個隨機數(Nonce)參與哈希運算Hash(BlockHeader),使得最後得到的哈希值符合難度要求。
「挖礦」過程涉及的參與方和設備材料包括礦工、礦機、礦機銷售方、礦池管理方、區塊確認和廣播等。礦工可以簡單地理解為參與「挖礦」的每個人或機構,礦池是為了避免單個礦工「挖礦」收益的不穩定性而聚合礦工後產生的集合,根據不同礦工的運算貢獻對收益結果進行分配,區塊確認和廣播是通過區塊鏈節點互相認可某一個礦機代表的礦工工作量證明,進行記賬和通知其他節點。礦工的收益存儲於有密鑰的電子錢包中,可以查閱、使用和交易。「挖礦」的形式主要分為集中託管式和分布式,前者是礦工將礦機託管給某個礦池管理方,礦工支付電費和管理費,礦池管理方統一進行操作維護;後者是礦工自行管理礦機。
筆者認為單純的「挖礦」行為在此前並未存在任何有關於涉嫌違法的法律規定,但2021年5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召開第五十一次會議,根據會議精神,「堅決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此後就虛擬貨幣非法「挖礦」行為應當會出台進一步的規定。
第二部分 非法「挖礦」行為涉及刑事犯罪的現狀
一、筆者以「刑事案件」、「虛擬貨幣」、「挖礦」等關鍵詞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中進行搜索,存在132篇文書。經過對案件文書的研判,筆者發現:
1.根據審判程序來看。 一審判決書佔比81.81%;二審裁定書等佔比16.67%;審判監督駁回申訴通知書等佔比1.52%。
2.根據定罪罪名來看。 (1)一審定罪主要分布為:盜竊罪主要為盜竊公共電力資源,計算機系統相關犯罪主要為在他人計算機內植入木馬外掛程序、利用工作職務便利使用可控制的計算機系統挖礦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集資詐騙罪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除了與「挖礦」有關,還與加密數字貨幣的發行緊密相關,少量盜竊罪和其他類案件主要是與礦機買賣相關,或「挖礦」收益取得後被非法侵犯產生的其他犯罪行為。大量案件為單一罪名,少量案件數罪並罰。(2)二審定罪主要為組織、領導傳銷組織犯罪,佔50%;控制、入侵、破壞計算機系統等計算機系統相關犯罪,佔18.18%;其餘各項罪名(搶劫罪、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盜竊罪等)佔31.82%。基本所有案件均維持原判。
二、筆者另通過網路搜索發現:
2018年5月騰訊網報道[3]稱,「西安市未央區檢察院提前介入一起特大網路黑客盜竊虛擬貨幣案,並批捕該案三名嫌疑人。三名嫌疑人為專業化的網路技術人員,組織『黑客聯盟』非法侵入他人計算機系統並將計算機中的虛擬貨幣轉移,涉案金額高達6億元」。
2020年11月哈爾濱新聞網報道[4]稱,黑龍江警方抓獲28名犯罪嫌疑人,成功破獲一起涉嫌以「哥倫布CAT虛擬貨幣」「挖礦」為噱頭的特大網路傳銷案件,總價值近人民幣3億元。
2021年5月8日法制現場報道[5]稱,武漢市洪山警方「宣布打掉一專為網路詐騙團伙開發APP的 科技 公司」,「晟昌 科技 」接受委託定製開發一款名為聯合眾鑫的虛擬幣平台,以USDT充值後,「宣稱兌換聯合眾鑫獨有幣種ZBCT後,可在平台內購買礦機挖礦產生收益」,但礦機運營圖片全部為網路圖片,同時可以使用後台修改許可權,「隨意修改ZBCT價格及具體收益比率」。「晟昌 科技 」公司「3年間開發了150餘個涉及區塊鏈、虛擬貨幣、電子錢包、網路商城等APP、小程序,幾乎全部是網路金融詐騙、傳銷團伙所定製」[6]。
公布案例和網路報道表明,近年來與加密數字貨幣「挖礦」行為相關的違法犯罪活動非常猖獗,採取網路等方式,存在金額高、行為性質復雜、多角色參與、受害者群體遍布廣等特徵。
第三部分 就非法「挖礦」行為涉及刑事犯罪的一些思考
一、我國關於非法「挖礦」行為的態度
從2013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至2021年5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第五十一次會議要求,都在宏觀層面確認了加密數字貨幣在發行、交易過程中可能存在風險。因為加密數字貨幣去中心化不可管控的特性,被大量的犯罪活動所「青睞」。
2021年5月25日,內蒙古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了《關於堅決打擊懲戒虛擬貨幣「挖礦」行為八項措施(徵求意見稿)》,發布之前已多次對虛擬貨幣「挖礦」和交易行為進行圍追堵截。國家能源局四川監管辦公室發布《關於召開虛擬貨幣「挖礦」有關情況調研座談會的通知》。
二、從國際上而言
新加坡、韓國、日本等地均已出台了與虛擬貨幣相關的行業規范政策,比如在投資人門檻、交易所牌照、實名認證機制等方面均有所要求。印度則准備直接禁止民眾交易及持有加密數字貨幣。各個國家和地區的大趨勢也逐漸朝著管控方向歸攏。
三、非法「挖礦」行為的非法性體現分析
單純的個人購買或者租用礦機進行加密數字貨幣「挖礦」,並未有法律規定禁止,這是基於個人需要而獲得虛擬商品的行為,需要被禁止的應當是帶有非法屬性的「挖礦」行為。
前文提及的案例表明,主要犯罪行為體現為:
1.技術型非法攫取
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投資者購買礦機,或管理計算機,或其他便利條件,通過對計算機系統內植入木馬病毒為自己「挖礦」,涉嫌 入侵、控制或破壞計算機系統犯罪 ,或盜取他人已經獲得的加密數字貨幣 涉嫌盜竊罪 。
2.盜取電力資源
部分不法分子通過私設電纜、增設微電腦控制器等手段盜竊電能用於「挖礦」,已經成為了部分地區的多發性案件。盜電行為不僅僅直接通過秘密手段非法使用和侵犯了公共資源和他人合法權益,同時可能會因線路漏電引起火災、影響節能減排政策下的區域供電安排和平衡、影響區域性階梯用電的電價,應予以打擊。
3.引發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 或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等涉眾
(1)A宣稱可以銷售(含銷售後託管)或租賃礦機進行「挖礦」, A向 社會 公眾宣稱,礦機具有強大的算力(衡量礦機銷售價格或租賃費用多以算力或配置為主要標准之一),稱可以每月獲得一定的加密數字貨幣收益回報。如果回報是維持在一定的固定標准時,則A就有可能 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
(2)A宣稱其礦機存在一定標準的算力,但實際未達到該等運算效率,甚至礦機並不實際存在,A收受投資人支付的購買款和租賃費,就 涉嫌詐騙罪、合同詐騙罪 或 集資詐騙罪 。
(3)A通過三級以上代理渠道推廣「挖礦」業務,要求各級代理必須先購買或承租一定數量的礦機,可以介紹他人參與購買或承租礦機「挖礦」的行為,可以獲得浮動收益。也就是說,代理通過購買或承租一定數量的礦機獲得入會資格,再通過拉人頭等方式拿到另外的利潤分配,形成三級或以上組織架構,A將 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
四、再進一步思考
1.A沒有礦機或礦機根本不符合其宣稱的性能,向投資人銷售的同時約定託管,或進行租賃時以虛假信息表現存在礦機、以各種借口阻止投資人現場查看或查看虛假場所,但是A與投資人約定退出機制並按月交付投資收益,在市場上購買加密數字貨幣宣稱「挖礦所得」給予投資人、賺取利差的行為,是否涉嫌犯罪?筆者認為A的行為屬於詐騙行為,究其本質都是採用了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行為,使投資人誤以為A有符合宣傳的礦機、可以帶來符合預期的收益,才支付的購買價款或租賃費用。
2.A自己發行了一種加密數字貨幣,自行定價,宣稱租賃A的礦機可以「挖礦」獲得該加密數字貨幣,實際上並沒有礦機供投資人使用,僅僅是根據投資人的投入金額,向投資人固定地發放加密數字貨幣。A通過程序設定「挖礦」所得數量,甚至將該加密數字貨幣與主流加密數字貨幣的兌換價格無限調整,是否涉嫌犯罪?筆者認為,A的行為仍然是詐騙行為,該加密數字貨幣可能僅僅在A控制網路節點中做閉環運作,通過一系列的包裝,利用投資人的回報期待,以無價值的數字化產物置換法幣(也可能現要求投資人以法幣購買主流加密數字貨幣,再以主流加密數字貨幣進行投資,增加手段的隱蔽性),實際上還是非法佔有受害人財產。
3.A發行了加密數字貨幣,投資人租賃礦機參與「挖礦」的目的不在於看好該加密數字貨幣的升值空間,而在於該加密數字貨幣與主流加密數字貨幣的恆定兌換比例。投資人以其獲得的黑色或灰色收入購買該加密數字貨幣,在閉環系統里兌換為主流加密數字貨幣,通過買賣獲得法幣資產。涉及犯罪所得的非法收入通過「挖礦」洗白。A的行為根據其故意程度、參與上游犯罪程度,可能涉嫌上游犯罪的共犯、幫助網路信息犯罪活動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洗錢罪等。
綜上所述,大量人群為了高回報期待參與「挖礦」行為,在不法分子的引誘、欺騙下,或在自身利益驅動下可能發生違法犯罪的行為,涉案的罪名種類繁多,行為手段也日趨復雜化、隱蔽化、涉眾化,需要加強監管,避免加密數字貨幣的熱潮給犯罪活動提供溫床。
Ⅵ 跨國網路傳銷案告破,比特幣騙局為何屢禁不止
案件原委:2019 年初,江蘇鹽城公安機關在工作中發現陳某等人涉嫌利用虛擬幣交易平台組織領導傳銷犯罪的線索後,立即成立專案組。同年 6 月,在公安部協調組織下,專案組民警分赴萬那杜、柬埔寨、越南、馬來西亞等國家和地區,加強警務執法合作,成功將藏匿在境外的 27 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抓獲歸案。2020 年 3 月,涉嫌傳銷犯罪的 82 名骨幹成員被全部抓獲。
為何總有人上當?
除了傳銷犯罪手段不斷翻新,隱蔽性、迷惑性不斷增強這些原因導致的有人上當以外,還和人的本性離不開。
人都是貪婪的、趨利的,正是這種看起來“高收益、高回報”的“投資”過於吸引人,才導致不斷有人跳進坑裡。
Ⅶ 男子炒比特幣被騙500萬元,他落入了一個怎樣的投資陷阱
男子炒比特幣被騙500萬元,這件事情在網上引發了網友們的熱議,不得不說的是,他也是因為自己的投資經驗不足輕信他人,所以才會落入這么一個投資陷阱的,也是在直播間裡面輕信投資高手,然後讓自己的錢打水漂,也是讓每個人都感覺到非常的不可思議的。
三、謹慎投資
我們都知道,作為一名成年人來說,應該有自己明辨是非的能力,而不是隨隨便便的就輕信他人,我們通過這件事情也可以看出,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留一個心眼,特別是有關自己的錢財方面,一定要謹慎謹慎再謹慎才行,千萬不可以輕信她,人一旦上當受騙那麼損失的都是自己,同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日常生活中一定不要炒比特幣,因為比特幣是在中國不受保護的,也希望每個人都知道這個事。
Ⅷ 巴西比特幣洗錢案最新消息
巴西警方13日查獲一個利用比特幣洗錢的犯罪團伙。這也是巴西偵破的首起利用虛擬貨幣犯罪的案件。警方當日發起新一輪反腐敗行動,逮捕里約熱內盧州前政府官員、特警負責人等。他們涉嫌通過開具高價發票侵吞國家資產。
有別於傳統貨幣,比特幣實際上是一種基於區塊鏈技術的加密數據,依託銀行支持便可實現點對點支付交易。目前,已有多個國家出於管控金融風險、打擊洗錢行為等考慮,收緊對比特幣的監管。